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兰州新区城市矿产与表面处理产业园建设,推进产业快速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兰州新区城市矿产与表面处理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规划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新区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并在新区纳税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入驻产业园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新区产业布局、投资强度、投资进度、税收贡献等方面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入驻产业园的项目除享受本政策外,还可享受《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如遇政策内容有交叉,则按最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五条 产业园工业用地采用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时只按规划确定的净建设用地计价,企业不承担界外公建及绿化面积的代征费用。
第六条 弹性出让起始年期为20年,每10年为一档,最高出让年限为50年。
第七条 入驻产业园的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中第五条、第六条关于投资奖励的优惠政策,选择不同供地价格,按下表执行。
第八条 弹性年期出让到期后申请续期的,经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审核,审核同意续期的,按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价格按申请时市场价确定,申请延期年限与原使用年限合计不超过50年。
第九条 符合入驻产业园条件的项目,对项目用地尚未开展土地平整的,企业可选择原地貌供地。企业取得项目用地后,按相关规划及区域土方平整要求自行实施土地平整。
第十条 入驻产业园的企业选择自行实施土地平整的,土地出让时起始价按核减后价格进行供应,核减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产业园二期规划范围内土地出让起始价每亩核减3万元;
(二)产业园三期规划范围内土地出让起始价每亩核减4万元。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十一条 对入驻产业园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的工业电力用户,生产用电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第四章 税收考核机制
第十二条 入驻产业园的项目应当按照招商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和建设进度开发建设,自招商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按每五年平均税收产出率不低于5万元/亩·年的标准及时足额纳税。如入驻项目在上述五年税收考核期末,累计缴纳税收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企业须向兰州新区管委会支付等同于实际纳税额与标准纳税额差额的违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政策内容做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来源: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