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实施“中心开发、南扩北延”战略,加快形成“一核两翼三片”区域发展新格局,大力推进我县工业化进程,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充分调动各乡镇(开发区)发展的积极性,提高各乡镇(开发区)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和“基本保障+激励发展”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新一轮乡镇(开发区)财政体制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分类管理,超收奖励,结余留用,一定二年”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县财政对乡镇(开发区)保工资、保运转给予兜底,确保乡镇(开发区)基本运转需求,有效促进乡镇(开发区)财力稳定增长和队伍稳定。同时加大对乡镇(开发区)经济发展奖励力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进一步调动乡镇(开发区)一心一意抓项目建设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主要内容
(一)收入范围
1.税收收入:县税务局征收入库(含免抵调库收入)的税收收入,扣除不列入乡镇(开发区)收入范围的部分外,按属地原则根据税务部门划分乡镇(开发区)收入。不列入乡镇(开发区)收入范围的是:(1)耕地占用税;(2)县供电公司;(3)县峰头水库管理局;(4)福建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分公司;(5)县长运公司;(6)金融保险业机构;(7)中核漳州能源公司。
2.非税收入:(1)社会抚养费收入;(2)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3)打假经费收入。
(二)支出范围
各乡镇(开发区)机关运转经费和社会事业发展所必须的支出,包括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行政管理费用支出、发展事业费用支出、义务兵优待金等其他应负担的支出。
(三)核定基数
1.收入基数
以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下同),综合全县财政收入预算和各乡镇(开发区)上年度实际完成数及税源变化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第一类:云陵镇、莆美镇,以2020年实际完成数按4%增长为2021年收入基数;第二类:列屿镇、陈岱镇、东厦镇、下河乡,以2020年实际完成数按9%增长为2021年收入基数;第三类:火田镇、马铺乡、和平乡、云霄经济开发区,以2020年实际完成数按15%增长为2021年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
乡镇(开发区)机关运转经费:全拨人员按人员工资(含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由县财政全额国库统付;差拨人员工资按100%拨付;其他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按《云霄县财政局关于编制2021年县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云财预〔2020〕4号)执行;公用经费按在职在编全拨人员每人每年2.2万元;义务兵优待金按有关文件执行。
三、体制奖励和分成
(一)基数内分成
第一类:云陵镇、莆美镇,按2%分成;第二类:陈岱镇、列屿镇、东厦镇、下河乡,按5%分成;第三类:和平乡、马铺乡、火田镇、云霄经济开发区,按10%分成。
(二)完成基数奖励
云陵镇、莆美镇完成收入任务基数奖励400万元;列屿镇、东厦镇、陈岱镇、下河乡完成收入任务基数奖励280万元;火田镇、和平乡、马铺乡、云霄经济开发区完成收入任务基数奖励150万元。
(三)超基数奖励
1.超基数增长0-10个百分点(含10个百分点)。云陵镇、莆美镇,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30万元;列屿镇、东厦镇、陈岱镇、下河乡,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20万元;火田镇、和平乡、马铺乡、云霄经济开发区,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10万元。
2.超基数增长10个百分点以上。云陵镇、莆美镇,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50万元;列屿镇、东厦镇、陈岱镇、下河乡,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40万元;火田镇、和平乡、马铺乡、云霄经济开发区,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30万元。
3.超基数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四)“飞地工业”项目分成
“飞地工业”项目落户乡镇(开发区),按生产销售环节产生的县级税收收入总额的25%分成,用于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支出。
(五)耕地占用税分成
1.工业和商业用地耕地占用税:由县统筹安排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2.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按实际入库的县级收入,县财政统筹征收成本10%后,乡镇、开发区分成60%,县级分成40%,乡镇、开发区最高分成额不超过300万元。
(六)非税收入等分成
非税收入要全额缴入县级国库。
1.社会抚养费按实际入库数的60%计算给卫健局,统筹用于乡镇、开发区计生事业费支出。
2.海域使用金按实际入库数,乡镇分成30%。
3.打假经费收入按实际入库数,各乡镇、开发区分成60%。
(七)招商奖励
为鼓励乡镇(开发区)加大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对当年度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考核结果:第一名奖励50万元;第二名奖励40万元;第三名奖励30万元。
(八)其他项目
1.下坂工业区产生的县级工业税收按实际入库数80%分成。
2.由县政府负担(或补贴)的企业通用厂房租金,年终从引资乡镇的体制决算中扣回。
3.重点企业按与县政府签订的“一企一策”单列计算。
四、体制管理的相关制度
(一)经核定的乡镇(开发区)支出基数由县财政全额负担。
(二)准确划分乡镇(开发区)收入。税务部门要严格按乡镇乡镇(开发区)区域的划分配备征收人员,按体制规定和属地原则准确划清乡镇(开发区)税源,分清各乡镇(开发区)入库税收,实行逐月统计报送的制度,县税务局每月6日前需将各乡镇(开发区)收入情况按要求报送县财政局(年终要提供县直和各乡镇、开发区所属企业等税收情况),经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送各乡镇(开发区),进行汇总对账决算。
(三)严禁乡镇(开发区)挤占不属于本辖区的收入,一经发现立即予以纠正。对通过各种手段故意挤占、虚增收入的乡镇、开发区,经核实后按乡镇(开发区)通过挤占、虚增收入数多得分成款的三倍予以扣减该乡镇(开发区)支出;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建立还债基金
各乡镇(开发区)每年以税收收入分成数和非税收入的分成数为基数按10%计提还债基金,年终结算后转入“偿债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归还各乡镇(开发区)到期的各种借款本金和利息。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
七、本办法有关条款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性重大调整,则相应予以调整。
来源:云霄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