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黔工信原材料)〔2021〕21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现就《认定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认定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9年3月,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暴露出化工园区管理存在园区管委会专业化水平不高、管理不到位,园区内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未有效投入运行,园区内危险废物未得到有效安全处置等问题,再次敲响了化工园区规范发展和安全生产警钟。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20〕24号),均要求制定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工作。2020年5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全省以化工产业为主导的集聚区进行摸底调查。经摸底,全省以化工产业为主导的集聚区涉及8个市(州)15个园区。在15家园区中,不同程度存在因企设园、基础设施不健全、安全风险较高等问题,我省亟需出台认定办法,引导化工园区规范发展,努力培育成为公共基础设施完善、安全环保设施配套、生产加工体系匹配、产业联系紧密、资源利用高效、管理科学规范的高端产业集群,为我省现代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认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主要内容。正文分为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评价考核和附则,共计五章14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认定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化工园区定义,以及各级各部门认定、管理责任。
第二章认定条件共2条,提出认定化工园区应满足的条件、评分要求等。同时依据《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细化赋分,认定化工园区总评分应在60分以上(含60分)。
第三章认定程序共5条,明确化工园区认定申报材料和工作程序。化工园区申报由县级申报、市(州)级初审、省级审核认定。此外,规定未取得化工认定的园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同时提出了重点监控点认定事宜。
第四章评价考核共3条,建立园区认定跟踪评价制度,规范引导园区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附则共1条。
(二)附件主要内容。附件《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为园区认定和评价过程中的评分标准,标准体现园区绿色安全和发展质量导向。共分六大项37小项,满分100分,其中规划布局(20分)、公用基础设施(20分)、安全生产(27分)、环境保护(23分)、经济发展(10分)、绿色发展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加分项)。
三、化工园区认定的条件
化工园区认定必须满足下列认定标准的十二个条件,同时考虑加分因素,并且按照《贵州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总评分应在60分及以上。此外,还要符合省、市(州)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要求。
(一)园区规划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
指标说明:以总体发展规划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准,不包含山岭、河流和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等。(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二)园区或园区所在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衔接。园区已编制产业规划,明确产业定位和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产业规划通过专家论证。
指标说明:1.国土空间规划是指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乡级组成的五级国土空间规划。2.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印发的相关规划文件。3.化工园区已编制产业规划,是指该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并已经过专家论证,产业规划及论证意见应当报送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应形成产品特色突出的主导化工产业,园区内化工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
指标说明:产品特色突出的主导化工产业是指该园区的主导产业为化工产业。具体分类为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1小类炼焦、2524小类煤制品制造、2530小类核燃料加工、2542小类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其中2642小类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2644小类工艺美术颜料制造、2667小类动物胶制造、267中类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8中类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除外)、2710小类中涉及医药中间体部分、291中类橡胶制品业、2921小类塑料薄膜制造中涉及功能性膜材料部分。
(四)园区具有批准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专业报告。同时,按已批复的规划环评要求适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指标说明: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要求编制完成,并经有权限的政府部门批准的有关报告。
(五)园区边界满足外部防护距离要求。园区内功能分区划分、总平面布局以及企业生产和储存装置、基础设施布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指标说明:1.安全防护距离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危险源在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防护目标处人员伤亡而设定的安全防护距离。《重大危险源暂行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第13号公告)。2.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边界到居住区的范围内,能够满足国家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相关标准规定的所需的最小距离。(具体标准见《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六)园区内重大危险源和关键生产区域实现封闭化管理。具有相应的卡口、岗亭、道闸或相似交通管制等防侵入设施,具有道路高清晰摄像头等能监控危化品运输车辆运行轨迹的设施。
指标说明:封闭式管理是指建立完善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严格控制人员、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入封闭区域。
(七)根据规划建设的产业情况和主要产品特性,园区应设置专业化管理机构,具有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并配备满足园区安全生产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配备相应应急救援力量。
指标说明:园区应该设专业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园区应配备应急指挥中心或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和能力。
(八)园区针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建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监管信息档案,在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中安装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监控装置、检测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指标说明:1.针对“两重点一重大”,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建立园区企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自动化控制、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培训等方面的安全监管信息档案。2.督促企业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要素的重要内容,有具体隐患排查措施,定期排查。
(九)园区或园区内重点企业设有安全、环保(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及土壤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并定期开展监测。
指标说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号)第五条第十八项、第十九项。园区应具有安全、环保集中监测监控平台系统,定期监测。1.集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包括:建立园区内企业的完整安全监管信息档案;建立园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进行分析;建立园区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系统,并进行分析。2.环保监测监控系统包括:建立园区污水总排口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并进行分析;建立园区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预警;园区建设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十)具备相对集中的污水处理设施。园区污水处理出水水质应符合该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环评及批复文件中确定的排放标准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要求;园区入河(入湖)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污水排放不影响受纳及下游水体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标准。
指标说明:相对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将园区内相对集中的各污染源通过排水管网排出的全部生产污水和大部分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排放或者预处理后输送到园区处理厂集中处理的系统。
(十一)园区内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进行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指标说明:1.园区应设有关于危险固体废物处置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2.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3.安全处置是指在园区内就地安全处理(包括物理法、物理化学法和生物法)或是通过合法的手续转移至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理。
(十二)园区应具备满足正常生产所需要的供电、供水、供热、工业气体供应、公共管道走廊等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
指标说明:查阅园区供电、供水、供热、工业气体供应、必须的公共管道走廊等公用工程和辅助施设的设计、建设及竣工验收资料。
(十三)积极推进园区及园区内企业绿色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和发展。
指标说明:此项为加分项。
四、化工园区认定的程序
化工园区认定申报工作由园区(或所在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隶属关系向园区所在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提交认定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逐级上报至市(州)人民政府,经市(州)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初步评分,总评分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的,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到市(州)人民政府化工园区认定申报文件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核,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形成现场审核报告;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依据园区属地市(州)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和初步评分情况、专家现场审核报告,根据职责分工,出具审查意见,并结合全省化工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确定拟认定的化工园区名单;对拟认定的化工园区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行文予以认定并公布。
来源: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