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对接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经济区,拓宽招商信息来源,提升招商精准性和实效性,引进更多更好的企业到上杭投资落户,在借鉴各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上杭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招商服务中介机构指已与上杭县商务局签订委托招商合同的招商公司、信息咨询公司、金融服务公司和异地商会等提供招商中介服务的法人单位。
第二条 委托单位为上杭县人民政府,为便于归口管理,授权上杭县商务局与招商服务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并负责委托中介招商引资业绩考评工作。业绩考评结果呈报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中介招商服务内容包括:宣传推介上杭县营商环境和产业政策、收集筛选推荐优质投资项目信息、组织项目双向考察洽谈、推动促成项目签约落地、提供产业发展动态信息或分析报告、推荐参加相关展会和交流会、协助邀请专家和企业客商参加上杭县重大产业交流大会等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 合作方式和期限。合作双方签订委托中介招商合同,合作期限一订三年。
第五条 中介招商服务费用标准。服务费用分为基础服务费、项目引进奖励。
1.基础服务费。主要是购买招商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咨询、产业政策宣传推介、企业及专家邀请等服务。每家招商服务中介机构服务期内的基础服务费20万元。
2.项目引进奖励。主要是对招商服务中介机构促成落地的项目予以奖励,奖励分为项目落地奖励和项目贡献奖励。项目引进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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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费用计算及支付办法
1.基础服务费支付办法。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支付50%,合同期的第一个周年业绩考评达到约定服务内容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支付50%。
2.项目引进奖励支付办法。
(1)项目落地奖励。依据县发改部门备案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先行分档计奖。引进项目竞得土地并付清土地价款或者完成厂房租赁并首付租金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50%;项目主体开工建设或者租赁厂房生产设备安装完毕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50%。引进项目竣工投产后,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最终确定项目落地奖励档次,按多还少补的原则再行结算兑现奖励。
(2)项目贡献奖励。项目投产后缴交第一笔税收之日起三年内的经营贡献县级部分的3%,三年累计奖励不得超过最高限额。奖励金每年支付一次,为次年的第一季度前支付上年度奖励金。
第七条 服务费用来源。委托中介招商的服务费用和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在上杭县商务局招商经费项下增列。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上杭县商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县商务局可根据需要制订“政策解读”对相关条款予以补充说明。
来源:上杭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