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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建筑业招商培育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2-04-28 11:40:52 阅读量: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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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强省会工作战略部署,切实做好建筑业招商工作,推动建筑业产业结构升级,进一步增强福州市建筑业发展后劲,保障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巩固全省建筑业“排头兵”地位,助力福州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福州实施强省会战略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21〕5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精神,以补齐产业短板、优化产业结构、强化产业支撑为导向,开展建筑业招商培育专项工作,优化福州市建筑业招商政策,健全建筑业招商跟踪服务机制,做好优质建筑业企业落地发展保障,持续推动福州市建筑业的转型升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围绕招大引强,补足短板,助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健全福州市建筑业招商政策体系,引进一批市外优质的特级(综合)、一级(甲级)建筑企业落户福州,提升一线服务水平,深入开展市、县两级联合服务,保障招商引进企业快速发展壮大,导入优质企业的工程管理理念、人才队伍、市场竞争力等优势资源,助推福州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带动福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三、优质引进企业标准

近三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中国500强前50强中的建筑业企业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股份占比50%以上)在我市成立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

四、招商政策

(一)给予落户奖励。对于我市优质引进企业按其建筑业资质类别等级,给予落户专项奖励;最高资质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资质的,自引进之日起,5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其当年度地方贡献;最高资质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年度地方贡献。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即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企业由市、区各分担50%,其余县(市)区、高新区企业由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全额承担,市、县两级奖励标准不一致的,就高享受,超出市级奖励额度的,由县(市)区、高新区负责兑现;取得资质后5年内,企业迁出我市或资质被注销、撤销、分立出我市的,应退回全部奖励资金并支付相应期限利息。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保障用地用房。闽清县、永泰县、福清市、连江县、闽侯县、罗源县等县(市)区应加强现代建筑业产业布局,筹建现代建筑产业园,安排适量建设用地用于招商引进企业落地新型建筑材料生产、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项目;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等县(市)区以及高新区负责筹建建筑业总部大楼,为招商引进企业提供区域总部办公场所。建筑业招商引进企业用地、办公用房具体优惠政策由各县(市)区、高新区负责制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

(三)享受龙头企业待遇。经认定为福州市优质引进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的,在培育过渡期内(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下同),可享受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在培育过渡期内,可享受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在培育过渡期内,对优质引进企业实行考核管理,自认定起第二年开始进行年度考核,引进企业若未达到年度产值(10亿元)、税收(1000万元)标准,取消当年度享受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房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放宽业绩使用。经认定为优质引进企业,在培育过渡期内,支持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在其母公司承诺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母公司工程业绩参与投标;优质引进企业的母公司担保承诺书示范格式由市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鼓励联合投标。鼓励优质引进企业与其母公司组建联合体参与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以母子公司信用分最高值,作为联合体投标人的信用分。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给予信用扶持。经认定为福州市优质引进企业的,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予以扶持,过渡期为2年;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的,按照季度分数前50名的信用评价平均分确定(高于平均分,按实际分数确定),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按照季度分数第51—150名的信用评价平均分确定(高于平均分,按实际分数确定)。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七)降低投标成本。已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缴存50万元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优质引进企业,参与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投标时,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可视为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八)优先参与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支持福州市优质引进企业与其母公司组成联合体按规定优先参与我市公共基础设施、片区开发、城市更新等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充分发挥大型施工央企的资金、项目管理、施工技术等优势,同时带动入榕子公司发展壮大。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福州市建筑业招商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建筑业招商培育工作。组长为分管城建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常务副组长为分管城建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大宣传力度。市建设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加大福州市建筑业招商培育政策的专项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宣讲解读福州市建筑业招商政策,定期召开落地企业座谈会,做好招商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及时完善、优化,持续提升招商力度。

(三)做好招商服务。由市建设局负责成立建筑业招商工作专班,联合各县(市)区、高新区逐一对接重点招商对象,做好建筑业招商培育政策解读,推动招商企业尽快落地,加大落地企业跟踪服务,坚决贯彻“一企一议”,及时解决招商落地企业生产发展问题,切实保障落地企业持续发展。

(四)加强考核督查。对建筑业招商培育专项工作实施季度通报,对招商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通报表扬;对不作为、不配合、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效能督办。

六、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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