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卓资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优质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内蒙古察哈尔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及产业发展扶持若干措施(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卓资县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扶持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核算资格的投资经营主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并符合卓资县产业发展规划而新引进企业及现有再投资企业。
第二条 来我县投资企业,优先确定供地面积,依法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按照国家规定续期。
第三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医药工业100强、中央企业落户我县新办独立法人机构,且对我县年度经济贡献10万元以上的,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给予开办奖励50万元。
鼓励外地总部企业将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管理职能总部落户我县。经卓资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的卓资县总部企业(具有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世界500强”企业应以《财富》杂志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中国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应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应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
第四条 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办公场所由卓资县免费提供;在享受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我县一次性再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对新引进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研平台,在享受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补助的基础上,我县一次性再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需要达到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投入)、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万元/亩。对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万元,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且对我县年度经济贡献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我县保证项目用地达到“三通一平”水平(通路、通水、通电),并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与适当的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投入)累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企业(项目)一次性奖励;累计达到1亿元以上,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为了加快旅游、物流、养老等服务业项目的发展,对新引进的旅游、物流、养老等服务业项目,给予重点产业扶持。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以其对卓资县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二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按50%给予产业扶持。通过招商引资落地的旅游企业,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租让结合的方式给予供应,该租则租、该让则让。
第八条 鼓励装备制造业、现代能源上下游产业落地,对企业所生产制造的产品和提供的相关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县内推荐选用。
第九条 在我县从事技术研发并就地转化的,产生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在卓资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独立核算资格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给予费用补贴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企业的高管(不超过5名)给予人才奖励补贴,奖励补贴额度按照当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卓资县实际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连续5年给予奖励,奖励次年兑现。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企业应优先招聘本地员工,企业每吸纳1名卓资县籍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就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一次性奖励,人数以参加社会保险实际人数为准。
第十三条 对入驻卓资县的重点产业投资项目(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投入产出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发展前景好、提供就业岗位10人以上),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项目,推行“一个重点项目、一名县级领导、一套实施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加强对项目的服务。
第十四条 为发挥京蒙协作最大效果,更好的承接首都产业转移,吸引北京企业来我县投资,对于北京来我县投资的企业,除享受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承接首都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上述相关奖励政策及京蒙协作产业项目的相关投资补助。
第十五条 对各社会团体、企业、民间组织和项目引荐人(不含政府部门公职人员),通过各种渠道直接引进县外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在企业落地投产后,由政府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作为计算基数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0.3亿-1亿元的奖励10万元,1亿-2亿元的奖励20万元,2亿-3亿元的奖励30万元,3亿-5亿元的奖励40万元,5亿以上的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 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保护、能耗、用水超标等问题受到处罚的,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税务登记关系必须在卓资县,并承诺在我县经营期限不低于5年,在此期间迁出卓资县的,原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如遇国家、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相应政策变化再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卓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数据以卓资县统计局数据为准。
来源:卓资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