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额度奖励
对投资额3亿元以上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按照投资额度 予以奖励。其中,投资额3—5(含)亿元的,奖励投资额度的3%。; 投资额5—10(含)亿元的,奖励投资额度的5%。;最高奖励300 万元。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特殊重大项目,经市政府审定,实 行“一事一议”重点扶持。
二、投资强度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通过土地招拍挂摘牌的新建 项目,按照亩均投资强度予以奖励。其中,投资强度251—300 (含)万元/亩的,每亩奖励3万元;投资强度300^00 (含) 万元/亩的,每亩奖励5万元;投资强度400—500 (含)万元/ 亩的,每亩奖励8万元;投资强度500万元/亩以上的特殊重大 项目,经市政府审定,实行“一事一议”重点扶持。
三、财政贡献奖励
项目投产运营后,对一个年度达到亩均财政贡献10万元以 上且财政贡献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予以奖励,用于增加研发 投入及投资再生产。其中:亩均财政贡献10—20 (含)万元的, 前2年参照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奖补,后3年按 50%的标准奖补;亩均财政贡献20—30 (含)万元的,前3年参 照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奖补,后2年按50%的标 准奖补;亩均财政贡献30万元以上的,前5年参照财政贡献地 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奖补。奖补适用于投产运营前5年,哪 个年度达到奖补标准,即可享受对应年度的奖补。当年投产运营 企业财政贡献周期不满一年的,企业可申请从第二个财政贡献年 度开始计算。
四、城市配套费奖励
对建筑面积(包括厂房、办公等附属设施)在1万平米以上 的新建项目,参照1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按产业 的最低容积率每提高10%或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每平 方米增加10元,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60元/平方米。以上奖励, 任选其一,不重复奖励。
五、厂房租赁购买奖励
对租赁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新入园工业企业(包括办公 楼、宿舍楼),对被认定为规上企业且年度财政贡献总额100万 元以上的企业连续3年予以奖励,给予50%的租赁费奖励。租赁 社会投资建设厂房的参照执行,补贴期内投资方不得转租厂房。
对购买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新入园工业企业(包括办公 楼、宿舍楼),一次性给予购买总价的1%补贴奖励。
六、科技创新奖励
对从市外整体迁移到我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 予20万元补助;对从市外整体迁移到我市已认定的规上高新技 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每家给 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 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石家庄市级以上军民融合项 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七、鼓励发展奖励
对新入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石家庄市奖励的基础上,一 次性再奖励10万元。
对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 元、20亿元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重点工业企业,市财政分别 给予企业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年产值首次突破20亿元以上的,由市政府专题 研究,重点扶持。
八、利用外资奖励
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超过500万 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制造业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 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对年度实际利 用外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非制造业外资项 目(不含房地产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 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对全市转型升级、对外开放有重大 带动作用,且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超过1亿美元(含1亿美元) 的重点外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九、产业链发展奖励
对当年新引进的现代医药、高端装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自 公司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年度与市内关联企业发生产品交易在 200万元以上的,按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对于当年新引进的其它产业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自公司注 册之日起3年内,年度与市内关联企业发生产品交易在500万元 以上的,按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上述奖励,每年奖补1次,奖励3年。
十、企业上市奖励
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工 业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工 业企业,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境内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 挂牌的工业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分别给予50万 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进行并 购重组和借壳上市,对通过借壳上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市 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享受上述奖励。
十一、知识产权奖励
对年度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5件以上的企业,给 予5万元奖励;对年度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10件以 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十二、采购先进设备贷款奖励
对釆购先进设备5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贷款提供50%贴 息奖励;对釆购先进设备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贷款提供 80%贴息奖励;对釆购先进设备2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贷款 提供100%贴息奖励,最高300万元。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 按实际利率给予贴息奖励;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 率给予贴息奖励,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十三、总部经济奖励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的企业,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或 财务中心、釆购中心、结算中心等机构,经市政府认定后,对投 资方企业总部连续5年给予奖励,自投资方将税务登记迁入我市 起计算,奖励金额前3年为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 2年为50%。对租赁经营用房设立地区总部或财务中心、釆购中 心、结算中心等机构的,从正式运营之日开始计算,前6个月房 租和物业、水、电、气费政府补贴100%,后6个月房租和物业、 水、电、气费,政府补贴50%。
十四、人才奖励
享受我市人才相关政策。对投资方企业高管,按其工资薪金 实际财政贡献,给予连续三年全额奖励。企业高管系指公司副总 经理及以上职务人员、企业高层次人才和技术领导人才,人数在 5人以内(含5人)。
高层次紧缺人才(参照石组发〔2020〕5号文第四条执行)
最高可申请100万元安家费、25万元生活补贴,该部分费用分 批支付,5年内补贴到位,若5年内离职自动取消;博士、硕士、 “双一流大学”本科生享受新乐市人才绿卡等相关人才政策,自 入职开发区企业起5年内,凭社保凭证每月可分别额外申请15 0 0 元、1000元、500元生活补助,离职后自动取消。
在新乐落地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技术研发项目, 经评审,给予30-5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
十五、引资单位和个人奖励
对引进项目的新乐市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包含经济开 发区)可根据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给予一定的工作经 费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下同)一2亿元(不含,下 同)的项目,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
(二)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一3亿元的项目,奖励工作经费10万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一5亿元的项目,奖励工作经费15万元;
(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工作经费20万元。
对招商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在符合干部选拔任 用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提拔重用。
对成功引进国内外客商来新乐市投资建设亿元以上收益;& 项目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项目引荐人。固 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釆取“一事一 议、特事特办”办法,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投资方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挖槽),即视为项目引 进成功,项目实际投资达到1亿元时(不含土地价款)或完成投 资占比不低于30%,先奖励项目实际投资额度应得奖金的20%, 待项目竣工投产后,再兑现剩余奖励;租赁厂房的,投资方完成 厂房装修或完成投资占比不低于30%,先奖励项目实际投资额度 应得奖金的20%,待项目竣工投产后,再兑现剩余奖励。
十六、园中园奖励 “园中园”竣工投用后,入园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 50亿元、100亿元,分别奖励“园中园”投资方50万元、100 万元、200万元。
十七、项目技改扩规奖励
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设备投资实际支出额达300万元 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和扶持,项目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认 定有效设备投资总额的20%,最高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支持企业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投资实际支出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和扶持。项目补助资金不超 过认定实际支出的30%,最高单个项目支持力度不超过50万元。
十八、重大项目奖励
特别重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央企、中国500强、世界 500强企业和拥有国家、国际驰名商标企业入驻我市的财政收益 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量体裁衣另行制 定优惠政策。
十九、叠加享受政策
若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政策中的两条或多条,可以叠加享受奖 励。在享受新乐本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积极向省、石家庄市争 取相关政策支持。技改项目享受同等政策奖励。
二十、政策落实
上述奖励政策,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济 开发区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工 信局、市委组织部等单位审核,符合奖励政策要求的,提请市委、 市政府审定,由市财政局将资金划拨到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 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指定账户。
来源: 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