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前瞻产业招商招商资讯招商政策

甘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来源:甘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4-15 11:10:59 阅读量:504
分享:

1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广泛吸引外来投资,促进我县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甘发〔2019〕10号)、《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4号)、《天水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天政发〔2021〕4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甘谷县范围内新建的符合国家、甘肃省和甘谷县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和矿产资源项目)。重点鼓励投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循环农业、中医中药、文化旅游、通道物流、数据信息、军民融合、先进制造等十大绿色生态产业项目。

第二条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投产建成后经评估)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限和财政奖补等方面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总价的50%,剩余价款半年内缴清,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在投资方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按照企业实际固投金额与投资强度,在项目按期建成投产达产后,由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兑现奖补。同时,为了支持20亿元以上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由县财政落实特殊优惠政策。

(三)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200万元(含)—500万元的,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30%的比例由县财政实施奖补;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50%的比例由县财政实施奖补;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奖补,由企业用于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5年全额奖励其个人。

(四)对新引进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远离城市建设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工业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对入驻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的招商引资项目,自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在租金和财政奖补等方面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第一年均可免除全部租金,从第二年开始按照先缴后返的方式进行奖补,具体标准如下:三年内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库且年产值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的,对第二、第三年租金予以全额奖补,第四、五年租金予以50%奖补,第六年开始按照市场价正常收取租金;三年内没有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库的,对第二、三年租金予以50%奖补,第四年开始按照市场价正常收取租金。

(二)三年内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库,并且年产值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的,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全额奖补,后2年减半奖补;三年内没有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库的,第一年全额奖补,后2年减半奖补。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县人社等部门将无偿提供招工服务,或依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定向培训。对一次性新增本地劳动力100人(含)以上就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且就业稳定期达一年以上的企业,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工补贴。

第四条 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予以奖励。成功介绍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重点鼓励产业项目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其中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类项目的,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引进属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项目的,再分别追加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且考核结果前3名的单位,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配套服务政策

(一)在政府政务大厅开设招商引资代办服务专区,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事前介入、事中帮办、事后跟踪”的全程保姆式服务。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机制、一抓到底的原则,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班,推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加快落地。

(二)县政府协调金融部门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引导政府类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优惠便捷服务,利用融资担保业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担保。

(三)为入驻产业园区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建筑红线1米外供水、污水、通电、通路、通暖、通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四)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法律法规未规定国家没有强制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积极为招商引资企业协调落实国家、省、市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类政策性资金。

第七条 政策执行

(一)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的重大项目,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落实特殊优惠政策。

(二)入驻我县的招商引资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县政府已发布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同等享受。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三)对本地企业新投资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等享受本优惠政策。

(四)对未按约定兑现承诺或运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招商引资企业,取消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追缴已享受的优惠或奖励。

(五)本优惠政策与省市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按省市相关要求执行。

(六)本政策由甘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甘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文来源甘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载请注明来源!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若存在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联系:service@qianzhan.com)

分享:

前瞻产业研究院

前瞻产业研究院

前瞻产业研究院致力于细分产业研究报告、产业规划、产业园区规划、产业发展战略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商业计划书、互联网+转型咨询、特色小镇申报、数据库营销服务等专项市场研究咨询解决方案。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中国产业咨询领导者

相关阅读

客服

在线咨询

产业招商热线: 400-639-9936
在线咨询
400-639-9936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