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园区经济加速发展,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提供真实、有效的招商信息,形成全员抓招商、全力促落地的良好局面,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园区实际,在全面落实平政发〔2018〕10号《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文件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办法。
一、项目认定条件
1、本试行办法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是指2019年3月20日起引进并落户在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技、工、贸企业。
2、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平政发〔2018〕10号《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规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定位与规划,在平江县登记注册和缴纳税收并达到以下入园条件: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每年亩平税收达到5万元以上(含)的用地企业;有一定规模和科技含量、成长性好的标准厂房小微企业;年实缴税收县财政享有部分在20万元以上(含)的技术、贸易企业。
二、标准厂房项目扶持
标准厂房头三年租赁价格统一按照8元/㎡/月收取,以后每三年递增20%的租赁价格,租用标准厂房项目税收达到150元/平方米以上的可享受税收奖励:年纳税额达到150元/平方米以上(含150元/平方米)的,向企业返还当年所纳税额县财政享有部分的30%;年纳税额达到200元/平方米以上(含200元/平方米)的,向企业返还当年所纳税额县财政享有部分的40%;年纳税额达到300元/平方米以上(含300元/平方米)的,向企业返还当年所纳税额县财政享有部分的50%,时限为3年。
三、技术、贸易企业扶持
从企业在平江注册的当年起,每年在县内实缴税收县级分成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财政按比例分档给予财政项目支持。其中:20万至100万元的,按县级分成总额的30%等额安排财政项目支持;100万至300万元的,按县级分成总额的40%等额安排财政项目支持;300万元至500万元,按县级分成总额的50%等额安排财政项目支持;500万以上档的按县级分成总额的60%等额安排财政项目支持,所有财政项目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四、招商中介奖励
(一)奖励对象
本试行办法所指奖励对象为项目中介人。中介人是指经投资商、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共同确认的,最初与园区管委会建立联系、提供投资信息、推介客商,采取积极有效办法促进项目签约、落户的主要信息提供人员和项目有功人员。中介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项目中介人的确认,与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同步进行并由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书面确定。
(二)奖励标准
1、新建或购买厂房工业项目
对引进区外工业的新建或购买厂房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分档次给予奖励。
(1)投资达到0.2亿元不足0.5亿元的项目,奖励2万元;
(2)投资达到0.5亿元不足1亿元的项目,奖励3万元;
(3)投资达到1亿元不足2亿元的项目,奖励10万元;
(4)投资达到2亿元不足4亿元的项目,奖励20万元;
(5)投资达到4亿元不足5亿元的项目,奖励50万元;
(6)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励100万元。
2、入驻标准厂房项目
(1)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2000m2以下的项目,奖励0.5万元;
(2)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2000m2以上的项目,奖励1万元。
3、技贸项目
签订入园协议,在平江县完成注册登记,按照一个自然年度产生的税收额度分档次给予奖励。
(1)县级分成部分税收达到20万元不足50万元的奖励0.5万元;
(2)县级分成部分税收达到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奖励1万元;
(3)县级分成部分税收达到10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奖励2万元;
(4)县级分成部分税收达到2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奖励3万元;
(5)县级分成部分税收达到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6)县级分成部分税收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以上现金奖励支付全部由园区财政承担。用地项目将在项目成功签约,投资人开始项目动工开建和建成投产后三个月内分别兑付奖金总额的10%和90%;入驻标准厂房项目将在项目成功签约,投资人开始项目进场装修和投产后分别兑付奖金总额的40%和60%;总部经济项目将在项目成功签约,投资人纳税达标后兑付奖金总额的100%。项目中介人是招商线的在完成每年招商任务之外实行奖励。
(三)奖励程序
1、现金奖励实行实时申报、实时兑现。在项目中介人提出奖励申请且材料上交齐全后由园区招商合作科和招商主管提出初步奖励意见,由园区班子集体审核并书面签字确认,在一个月内由财政所核发兑现奖励。
2、对项目中介人的认定,由园区在项目备案时予以明确。项目中介人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中介人的书面申请(由投资人共同签字确认)、验资报告或资金到位证明(以正式发票为准)、项目引进合同或厂房租赁协议。
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乱发奖金或骗取奖金的,园区工管委一经发现将依法追回全部奖金,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颁布之前所引进的项目继续享受原有政策,之后引进的项目在享受按平政发〔2018〕10号《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文件外还享受本办法规定。本办法由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其文件所涉及的奖励、补助、补贴资金均为人民币。
来源: 平江高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