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引导投资者到凯里市投资兴业,增强招商引资综合竞争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省、州有关招商引资政策,结合凯里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土地支持
(一)土地价格。工业企业入驻黔东南高新区或炉碧经济开发区,土地政策具体以黔东南高新区和炉碧经济开发区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他用地:如教育、旅游、大健康、现代物流等新引进的总投资3000 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加上缴省级部分的土地出让收益作为土地出让底价(商住用地除外)出让,其中: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规定优先保障供地。
第二条农业支持
(二)对新引进在凯里市注册的首次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州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招商引资农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首次获国家有机食品认证、国家绿色食品认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l0万元、5万元;首次获得国家农产品原产地保护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一次性奖励l0万元;首次获得省级以上良种场、原种场或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场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条旅游业支持
(三)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旅游企业,从纳税年度起3年内,按本地县级财政收入贡献的30%奖励给企业。通过招商引资入驻凯里市后,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宾馆(饭店或相应等级民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企业只有一次扶持机会,不能重复申报。
第四条 物流业支持
(四)新引进的在凯里市进行税务登记,据实申报营业收入,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的招商引资物流企业,在凯里市运营三年内,按第一年本地县级财政收入贡献部分的50%;第二年本地县级财政收入贡献部分的40%;第三年本地县级财政收入贡献部分的30%作为参考标准,给予资金奖励,每户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其他产业扶持
(五)对新引进的商贸流通业(批零住餐业)、健康养老、教育文化娱乐、体育休闲等招商引资其他服务企业,在凯里市注册成立法人企业纳入限额以上或规模以上进行统计,年销售额(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其中,教育、住宿业和餐饮业1000万元以上,康养产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上(其中,住宿业和餐饮业2000万元以上,康养产业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以后每跨越10000万元台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户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招大引强支持
(六)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和独角兽企业,投资额达到20亿元以上,投产三年内实现累计缴纳税收超过1亿元以上(增值税和所得税),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500万元。
第七条出口支持
(七)对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投产后前3年可在现有省、州补贴的基础上,按照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单户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上市支持
(八)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对注册地在凯里市,且在国内主板或海外其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在国内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除省、州奖励外,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资金奖励。对在凯里市注册成功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另外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第九条一事一议
(九)凡是凯里市新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根据“一企一策”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其他
(十)凡是凯里市新引进并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企业(包含黔东南高新区和炉碧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不能覆盖的其他产业),可遵照本措施执行。
(十一)企业通过本措施享受的所有扶持资金或奖励,全部用于支持企业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入补助、节能减排、科技研发、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贴等。
(十二)企业在享受本措施规定之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国家、贵州省、黔东南州现有优惠政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产业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十三)本措施施行后,原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与国家、省、州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省、州有关政策为准。
(十四)本措施由市、区投促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实施。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及个人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市或区投促部门申报,由市或区投促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兑现。
(十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由凯里市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负有最终解释权。遇国家、省、州相关政策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凯里市投资促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