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
(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20〕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申报时间
(一)本批次申报主体要求
2021年度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的申报主体。
(二)受理时间
2022年3月28日-4月28日
(三)审核起算时间
自受理期期满次日起算,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材料补正次日起算。
三、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依法设立、依法纳税、诚信运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地、税收缴纳地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指2010年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区域,下同)。
2.申报单位不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com.cn)公示的“黑榜”、信用中国(深圳前海蛇口)(http://qhsk.sz.gov.cn/qhcredit/Home/HIndex)公示的“失信榜”名单内。
(二)专项条件
1.申请奖励资金的新设和增资项目,相应资金在2021年度到账。
2.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5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不注销,不将注册地、税务关系迁离前海并切实履行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应按扶持合同约定退回相应资金。
3.申报单位须配合前海管理局及委托机构实地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4.房地产业及未纳入国家商务部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口径的金融业项目不得申报。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5.按要求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金融业项目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纳统数据为准。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前海管理局2022年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际使用外资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前海管理局2022年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际使用外资奖励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承诺5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不注销)。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情况表。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电子证照);
5. 根据申请类别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新设企业外资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文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信息报告文件)。
-申请企业增资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体现本次增资事项的《变更(备案)通知书》或深圳市监局官网打印的变更备案公示信息查询单;
(2)增资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及详细信息表、或信息报告文件等的复印件。
6.申报单位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或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如涉及多笔到资,请列表注明每笔资金对应证明材料。
7.申报单位所属行业相关材料:
(1)申报单位行业说明(包括主营业务内容,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等,并按《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2)能证明所属行业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有)。
注:1.外资奖励按照项目2021年度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汇率按外资到账日(FDI入账登记表记载的到账日期计算当天汇率)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市场汇率计算。2.申报金额和实际复核金额不一致的,以复核金额结果为准。所涉金额不保留小数点,不四舍五入。
(二)材料报送要求:
1.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首尾页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2.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3.所有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4.申报单位同时需提交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1张,PDF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电子文档名称格式为:“企业名称-招商引资外资奖励”(电子版与纸质件内容不一致的,已最终递交的纸质件为准)。
5.本事项中涉及的金额填报均以万元为单位,不保留小数点,不四舍五入。
五、申报程序
(一)递交材料
因疫情防控原因,为了便捷企业提交申报材料,材料报送暂以电子邮箱确认、纸质件邮寄的方式受理。受理时间以纸质材料送达为准,纸质材料应在规定受理时间内送达。
请先将上述材料的电子版按顺序排列,发送至:e-service@qh.sz.gov.cn(邮件主题需注明“企业名称-招商引资外资奖励”)。
收到电话通知确认材料完备后,将纸质材料按要求快递至:深圳市南山区前湾一路23号前海管理局e站通服务中心24号窗口,联系电话:36667613(此电话仅用作邮件、快递确认,如无确认电话且寄件遗失,由寄件人自行负责。)
(二)材料核查
第三方律师事务所按《暂行办法》、《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三)复核公示
前海管理局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将最终结果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四)签订扶持合同
前海管理局下达资金扶持计划,与获扶持企业签订资金扶持协议。
(五)拨付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从本年度前海专项预算中支付。如申请资金超出预算,则按审核起算日期先后排序依次发放,对于审核通过但超出本年度预算的申请,顺延至在下年度预算下达发放。
资金将按协议内容统一拨付到企业账户中。
六、其他事项
(一)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三)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绝配合监督检查及违反书面协议等情形的,应退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同时将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录入深圳市和前海合作区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五年内申请前海合作区任何形式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将不诚信名单向深圳市相关部门推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受理单位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湾一路19号前海管理局综合办公楼e站通服务中心24号窗口。
(五)咨询: 0755-36668824、0755-12345、e企惠客服
来源:深圳市前海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