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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3-14 11:20:19 阅读量: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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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市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着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为柳州奋力建设现代制造城、打造万亿工业强市注入新的强劲动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分级激励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要求,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和招商引资责任部门进行激励,对集体和个人记功评选表彰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对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进行激励。具体为: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新区)两级各承担50%。市级财政部门要督促相关县(区、新区)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兑现奖励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区、新区)、全员招商责任部门。

(二)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三)招商引资项目。

1.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具体指当年新引进市外境内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符合条件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

2.经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3.经柳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4.经柳州市认定的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

(四)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应为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自然人应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自然人(不含就职于国有控股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第二章 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

第四条 强化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一)我市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全员招商责任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激励。

(二)我市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名,对排位前2名的县人民政府、排位前2名的城区人民政府和排位第1名的新区管委会给予绩效加分奖励;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全员招商责任部门给予绩效任务浮动奖励倾斜,按照考核结果确定排位前10%的部门为一等等次,排位前10%-35%的部门为二等等次,排位前35%-50%的部门为三等等次。

(三)对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开展记功奖励评选活动,由市投资促进局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制定评选方案,在全市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市直属国有企业)及其在职在岗工作人员中开展评选。

(四)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委督查绩效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等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各项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三章 招商引资项目激励

第五条 对申请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及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须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的外来投资者独资或控股项目,并在柳州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

(二)项目已纳入广西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  

(三)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须为达到《柳州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要求的项目。

(四)没有超出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五)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或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并已形成固定资产。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或国(境)外合同外资150万美元以上(含150万美元),并已形成固定资产。现代服务业项目年均产值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人民币)或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在500万人民币以上(含500万人民币)。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为:

(一)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1%给予分期奖励,即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投产即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1%奖励资金的50%,达产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1%奖励资金中扣除投产兑现部分的剩余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3%给予分期奖励,即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投产即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3%奖励资金的50%,达产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3%奖励资金中扣除投产兑现部分的剩余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对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为项目落地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20%,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奖励认定: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业主按要求向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进行备案登记。

(二)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专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项目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对申报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联合核查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意见。

(三)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拟给予奖励的项目单位,在市投资促进局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牵头对项目业主实施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新区)两级各承担50%。

第四章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激励

第八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奖励条件的。其中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五条(一)(二)(四)项之要求,且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或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并已形成固定资产,项目不属于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及政府回购的PPP项目。

(二)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奖励条件的,且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或国(境)外合同外资150万美元以上(含150万美元),并已形成固定资产。

(三)成功引进经认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成功引进年均产值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人民币)或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在500万人民币以上(含500万人民币)的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的。

第九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奖励标准为:

(一)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2‰给予分期奖励,即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投产即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2‰奖励资金的50%,达产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2‰奖励资金中扣除投产兑现部分的剩余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二)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的5‰给予分期奖励,即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投产即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5‰奖励资金的50%,达产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5‰奖励资金中扣除投产已兑现奖金的剩余部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对成功引进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落地后第一个完成纳税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以下程序进行奖励认定:

(一)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应在所引进项目企业于柳州市登记注册之日前,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并填写《柳州市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项目所在地县(区、新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市投资促进局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进行备案登记。

(三)已备案登记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后,可领取并填写《柳州市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新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投资促进局审定。

(四)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

(五)已申请引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不得再重复申请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项目的中介奖励。

(六)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七)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的奖励审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由市投资促进局牵头组织开展,程序与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办法一致,可与其一并进行。

(八)对拟奖励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名单和金额,在市投资促进局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投资促进局将拟奖励中介机构奖励名单上报市政府审定,待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牵头对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实施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新区)两级各承担50%。

第五章 奖励兑现

第十一条 奖励兑现程序为:

(一)对市政府审定同意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和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市财政局接到兑现文件通知后,于30个工作日内将市级奖励资金及时拨付给获奖单位,并督促相关县(区、新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兑现县(区、新区)级奖励资金。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获奖单位(或自然人)自行依法缴纳。

(二)中介机构以团队申领奖励的,不论中介机构个数多少,奖励金总额不变,可以书面委托其中一个具体办理,奖金的分配由申领团队自行商议。

(三)已获得自治区或县(区、新区)级招商引资奖励的项目业主、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不再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

(四)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认定,按照《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在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柳州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标绩效考评核验实施方案》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在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激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或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或外来投资,是按照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制度或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从柳州市外、国(境)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但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市投资促进局依据本办法制定《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

各县(区、新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新区)的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利用外资项目的奖励可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兑现落实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规〔2020〕27号)文件执行,由外资项目业主自行选择申报,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16〕57号)文件废止。

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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