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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脂县产业类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米脂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2-03-03 12:00:38 阅读量: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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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依法在米注册、纳税、入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包括现代特色农业、文化旅游、生态环保、现代服务业等符合米脂县发展规划产业,以及数字经济、智能无人、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不适用于国家最新出台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项目,“两高”项目,各类财政性投资、慈善性、公益性捐赠类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项目。对落户我县的重大项目、优质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经县招委会审定可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

第二条 用地补贴政策。对符合榆林市优先发展产业方向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亩均投资高于榆林市亩均效益评价(工业新增项目规范指南推荐值)同类型A档企业平均值的项目,投产后按亩均投资高出平均值的百分比,给予土地出让金总额同比例(最高不超过100%)资金补贴。对政府认定的特殊投资类项目,按基准地价协议出让,种植、养殖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

第三条 生产要素补贴政策。对年用电量1亿度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布局增量配电网试点园区并给予用电价格优惠;对其他符合本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根据亩均效益对其生产经营产生的水、电、气等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支出额20%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四条 厂房保障补贴政策。对入驻标准化厂房且年纳税达到5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的项目,按当年租金分别给予5%、20%、50%、100%的租金补贴,补贴三年。

第五条 用工补贴政策。对新引进企业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新吸纳就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按照高级职称、中级职称、技术工人分别给予用工企业3000元/人/月、2000元/人/月、1000元/人/月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三年,每年最多补贴100人。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一产、三产类内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5%给予奖励;对新引进二产类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分别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七条 外商投资奖励。对外商在米脂县设立的直接投资项目,年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新项目、50万美元以上的增资项目,按其投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产业协作奖励。鼓励采购招商引资落地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上下游配套,给予采购方企业一定奖励。

第九条 重点产业奖励。文化旅游类单体项目当年签约当年投资完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农业类(含中药材、食品加工、畜牧养殖)单体项目当年签约当年完成投资3000万以上(含3000万元)、轻工业类单体项目当年签约当年投资完成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分别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引进人才奖励。对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引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引进一名(每户企业不超过8名)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40万元奖励,分5年等额兑付。向引进人才和企业高管发放人才绿卡,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住房补贴,优先保障子女入学、家属就业。

第十一条 金融引导支持。对将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迁入米脂县的外地上市公司、新三板创新层和基础层挂牌公司,承诺10年不从米脂县迁出,分别奖励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3年内按照奖励总额的30%、30%、40%兑现。对符合产业规划、有资金需求的企业项目,县招委会协助申请榆林招商引资风投基金或产业引导基金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总部落户。对在米脂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不从米脂县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实缴货币资本10亿元及以上、5-10亿元(含5亿元)、1-5亿元(含1亿元),分别给予最高3500万元、25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3年内按照奖励总额的30%、30%、40%兑现。

第十三条 支持中介招商。对与米脂县签订合作协议的招商中介机构或个人,项目落地建成后,对引进外资项目的,按实际利用外资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引进农业(含农业加工)和社会服务类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工业类内资项目,分别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3‰、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强化营商服务支持。凡年度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县招委会办公室安排相关部门进行归口包抓服务,按照政策规定最短时限协助企业办理各项落地手续,项目建设期间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由归口包抓服务单位协调解决。对重点产业链项目按照“七个一”工作机制(一条产业链、一位领导、一个牵头单位、一个工作专班、一套工作方案、一套支持政策、一个小分队服务)进行保障支持。对因服务保障不到位造成项目推进落地进度缓慢、企业外迁等不良后果的,县纪检监察等部门将从严、从重查处。

第十五条 本政策兑现由项目业主向县招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初核后报县招委会审定,属于《榆林市产业类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按程序报市招委会审定。在奖补支持政策兑现中,属于市级政策的所涉资金按照市县5:5比例从各自招商引资政策兑现“资金池”兑付,属于县级政策的从县招商引资政策兑现“资

金池”兑付。县财政每年列支2000万元注入“资金池”,如本年资金不足时,不足部分按照项目开工时间先后列入下一年兑付。同时满足本政策及中央、陕西省、榆林市其他优惠政策,或满足本政策多项奖励优惠条件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所涉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不溯既往,根据执行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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