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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

来源:英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2-28 11:30:47 阅读量: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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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产业转型升级新支撑,鼓励吸引企业在英山投资兴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税收征管及统计关系在英山县境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与县政府(或县政府指定单位)签订合同、或经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确认的各类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对企业的奖励支持或补助资金,与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下同)贡献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项目扶持措施自签约之日起8个年度内有效。

第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英山产业布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投资进度等规定;

(二)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书和承诺书,明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产税收、建筑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

(三)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项目引进地纳税义务。

第六条 项目准入条件:

(一)工业项目。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英山经济开发区。

1.供地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含)以上且税收贡献率达到10万元/亩(含)以上;容积率不低于1.2(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2.租赁厂房项目。鼓励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以租赁厂房的形式落户,入驻中小微企业孵化基地、大别山辐照产业园、大别山道地中药材产业园。

(二)文旅康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不含产权转移的各类型地产投资部分)。

(三)农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

第二章 工业项目奖励支持措施

第七条 供地类工业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实际投产并达到入园条件后,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政府审计核定数据为准,下同)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按3%给予补助;1亿元(含)以上至2亿元以下的,按4%给予补助;2亿元以上的,按5%给予补助。补助方式为:项目厂房封顶补助50%,投产达效后补助50%。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容积率补助。项目用地容积率达到1.5(含)的,按实际用地2万元/亩给予补助;1.5以上至1.8(含)的,按实际用地4万元/亩给予补助;1.8以上的,按实际用地6万元/亩给予补助;补助方式为:项目建成投产、厂房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补助。

同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和容积率补助两项之和不超过该项目用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三)税收贡献奖励。对年缴“两税”达到10万元/亩(含)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含)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连续6个会计年度以其实缴“两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最高不超过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奖励。

(四)“一事一议”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含)的文旅项目;补充和完善我县产业发展链条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或是聚集三家以上同行业企业的特色产业园;其它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的项目。

第八条 入驻中小微企业孵化基地、大别山辐照产业园、大别山道地中药材产业园的工业项目,同时符合“年税收强度达到15万元/1000平方米,吸纳20人以上(含)就业,投产后在3个年度内‘进规’”三个条件的,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租赁厂房的,按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对前三年厂房租金给予补助;一次性购买厂房的,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上述单项补助。

(二)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后两年分别按其缴纳“两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50%给予奖励。

第九条 外资项目

对在本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2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属世界500强工业企业的,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以上,分别另行奖励100万、200万人民币。

第三章 其它类项目奖励支持措施

第十条 文旅、康养、农业、教育、物流、现代服务业等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按招商合同约定,依法依规在约定的建设期内建成运营且在统计部门申报投产后,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产权转移的各种类型地产投资部分)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建设用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总额,补助标准为:

1.农业、教育、物流、现代服务业类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按2%给予补助;1亿元(含)以上的,按3%给予补助。

2.文旅、康养类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至2亿元以下的,按1%给予补助;2亿元(含)以上的,按2%给予补助。

(二)税收贡献奖励。项目投产后,对年缴纳“两税”(不含项目建设、产权转移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总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连续6个会计年度以其实缴“两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最高不超过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总部经济项目

对年实缴“两税”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企业,由税务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财政、科技和经信、招商部门一致认定后,给予以下支持:

(一)企业落户奖励。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50%标准给予补助,在5年内对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励。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5个会计年度以企业新增“两税”超500万元的本级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按60%给予奖励,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楼宇经济项目支持(不含建筑业)

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整栋楼宇年度合计“两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往后年度对超过“两税”2000万元的本级地方留成增量税收部分按10%给予奖励。对楼宇中提供税收入驻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开发建设的总部企业统筹按贡献比例分享。

第四章 招商奖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经投资方和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共同确认的社会组织(包括中介招商、商协会等组织,不含项目投资方)或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成功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工业项目的,按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部分)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分期兑现,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后兑现30%,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投产后兑现70%。本项奖励措施自签约之日起3个年度内有效。

第十四条 对在引进和服务招商引资项目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党员干部,报请予以优先提拔重用、晋升职级职务。对在引进和服务招商引资项目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招商团队、县直单位、乡镇,给予一定的招商工作经费奖励。

第五章 优化环境措施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项目(不含产权转移的各类型地产投资部分)办理证照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全免;入园工业项目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企业在办理相关证照时由县安商局跟踪指导服务。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县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在我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按照全额给予生活补贴,单个企业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具体办法参照《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20〕1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为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县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创造优质医疗和教育条件,提供快捷、优质服务;对其需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可优先安排在优质公办学校就读。

第十八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受理招商引资企业关于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事项;对在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破坏营商环境的违规违纪问题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项目退出

第十九条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协议通知项目(企业)限期退出;拒不退出的,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其退出。

(一)自取得开工许可之日起,无客观原因超过6个月未动工建设的项目。

(二)自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投资额度未达到总投资额10%或1年内投资额度达不到总投资额30%的。

(三)未达到合同约定投资额,宽限期(6个月)内仍未达到约定投资额度的。

(四)建成的项目,自建成之日起1年内未投产的。

(五)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因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项目,业主拒绝改造或经改造无法达标的。

(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七)违法经营被关闭的。

(八)企业濒临破产或倒闭的。

第二十条 退出或中止建设的项目,其土地不得私下转让、出租和改变用途,建设用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支持措施,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和时序进度,由投资方向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审计、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和经信等部门,对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税收贡献、土地利用率、建设周期等项目履约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兑付条件的报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后予以兑付。兑付时间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起不超过2个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涉及的政策兑现不溯及既往。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签订合同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合同约定政策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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