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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高新区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新余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2-11 11:20:35 阅读量: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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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重大招商项目快速落地,加快高新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同时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规范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审定程序,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扶持政策

第一条“一事一议”重大招商项目适用范围:

1.重点发展的锂电新能源、装备制造、光电新材料等主导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

2.重点打造的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科技研发等新经济、新业态重点项目;

3.视项目情况和个性化需求,确需突破高新区现有政策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4.现有存量优强企业增资扩产重大项目,可视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第二条符合第一条适用范围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视项目预期年度纳税、投资强度、产值规模、创新成果等方面的贡献情况可享受“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第三条扶持政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税收奖励、设备补贴、租金补贴、装修补贴、融资担保、项目借款、贷款贴息等方式。

二、决策程序

第四条考察调研。加强对重大招商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根据项目投资方实力、行业地位等情况,通过行业咨询、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考察调研,项目牵头单位就项目实施可行性提出初步意见。

第五条科学评估。项目牵头单位应就项目情况事先做好充分的沟通协调,并提交项目预审会针对项目准入、规模效益、相关指标、扶持政策等方面进行评估审查,确定评估审查意见。

第六条集体决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通过前期考察调研、科学评估后,拟定招商合同或合作协议,按程序提交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落实执行

第七条组织落实。“一事一议”重大招商项目事项经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项目牵头单位应抓紧推进落实,各责任单位应按职责和分工组织实施,明确事项清单、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等。

第八条严格执行。各责任单位应按照集体决策,严格落实相关事项,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保决策事项不打折扣、不出偏差地及时落实到位。

第九条跟踪推进。在事项实施过程中,组织实施部门应将事项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区分管领导报告,区分管领导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确保决策事项执行到位。对于自身权力范围无法解决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报告。

四、监督检查

第十条自我监管。各责任部门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按照决策事项分工和自身职责,经常性地对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梳理和检查,确保事项落实不出偏差。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应加强联动和沟通协商。

第十一条考核督查。“一事一议”重大招商项目事项纳入区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部署跟踪督办,确保决策事项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区纪检监察、审计等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加强监督,对“一事一议”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新余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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