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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来源:麻江县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21-12-24 14:20:53 阅读量: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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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创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麻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政策(试行)”)施行之日起,凡到我县依法投资且签订正式招商引资合同的项目,均适用本优惠政策。如遇国家和省、州对有关政策予以调整的,按国家和省、州最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服务政策

第三条 凡到我县投资的招商引资项目,均可享受麻江县优质的全程代办服务(由企业自愿委托,政府工作部门指定专人全程代办或陪同协助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均实行登记注册“一照先行,余证同步”的制度。

第四条 凡到我县投资的客商,在就医、子女入学手续等方面,可优先获得部门服务。投资项目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一名县领导作为企业首席联络员挂点帮带服务,协助企业解决相关问题和困难。

第五条 根据企业需求,凡用工需培训10人以上,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岗工人,政府优先无偿组织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由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并给予企业技能培训补贴,未开展技能培训的可给予企业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搬迁劳动力在岗职工以工代训培训补贴。

第三章 用地政策

第六条 对到我县投资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对旅游、教育、大健康、现代物流等新引进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新建固定资产达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农产品加工项目,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加上缴省级部分的土地出让收益作为土地出让底价(商业用地除外),但符合该政策的项目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明确的70%。

第七条 鼓励企业以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在县内产业园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先行支付地价款的50%,余下部分一年内缴清。对列为省级重点项目的工业项目,实行“点供”方式供地。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八条 对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年产值达到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可享受租金“三免两减半”优惠政策。对企业建设自用标准厂房的,一层每平方米补助40元,二至三层每平方米补助60元,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100元,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鼓励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厂房,统一由园区承租,再由园区按相关标准转租给第三方企业使用,第三方企业同样享受标准厂房优惠政策。

第九条 凡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项目建成达产后第一年度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按企业上缴税收相同数额的2%一次性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对年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的入驻企业,根据入驻企业应税销售额(以企业在麻江县税务部门申报的应税销售额为准)给予1.5%的物流补贴,补贴期限为投产后前三年。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全资从事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带动农户在100户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收购麻江农特产品金额达200万元以上的,以收购额2%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凡入驻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的新企业,项目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年实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根据项目入驻方提供的装修设计和施工图给予入驻企业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平方米;装修达无尘车间标准以上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为支持和鼓励县域优强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起主导作用的民营企业,县级财政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30万元、行业标准20万元、地方标准10万元资金补助。对企业通过SC许可,对获得省级许可的奖励10万元、获得州级许可的奖励7万元、获得县级许可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多个等级许可的,就高进行奖励,不作累加。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产品的企业,县级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县级鼓励的农特产品加工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企业实际贷款额同期国家公布基准贷款利率的2%给予贴息;应税销售额在1亿元至2亿元的,按企业实际贷款额同期国家公布基准贷款利率的3%给予贴息;3亿元以上的,按企业实际贷款额同期国家公布基准贷款利率的4%给予贴息。

第十五条 对新命名为国家级或省级创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服务辅导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新示范特色产业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国家级一次性补助20万元,省级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得多个等级认定的,就高进行奖励,不作累加。

第十六条 对新引进的生产型世界500强,前三年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县级留成部分税收相等数额的90%、80%给予企业一次性财政奖励,后两年按其所缴纳“两税”县级留成部分税收相等数额的50%给予企业一次性财政奖励。对新引进的生产型国内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按其所缴纳“两税”县级留成部分税收相等数额的50%给予企业连续五年财政奖励。对投产后实现年纳税额度达1000万元以上的500强企业,还可获得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十七条 为进一步巩固麻江县脱贫成果,凡是新引进招商引资企业聘用县内“两类边缘户”劳动力在半年以上的,根据聘用人数县级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每人1000元用工补贴。

第五章 引荐人奖励

第十八条 对引荐人(含自然人、法人、招商中介、商协会等,不含本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按项目竣工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8%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荐人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项目(不包含5000万元),按项目竣工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荐人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竣工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引荐人必须参与项目的前期引进工作,持有由投资人签署的引荐证明、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兑现奖励申请到县投资促进局确认登记申报手续。如引荐人是机构,还须提供机构执照及法人身份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于新引进的特色产业项目、新兴产业项目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进行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项目政策扶持。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试行)》涉及奖励均须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方可兑现。各项奖励经认定后,有直接受益单位的,由受益单位支付,无直接受益单位的由县财政支付。

第二十二条 原2008年下发的《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已于2016年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试行)》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最终解释权归麻江县投资促进局。施行前已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按原协议或合同约定享受优惠政策。

来源:麻江县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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