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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资本招商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12-21 11:20:08 阅读量: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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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情况

(一)背景及依据

为引导金融资本积极参与东莞滨海湾新区招商引资,提升金融服务实体产业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新区于2020年12月制定出台了《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资本招商扶持办法》(滨海湾〔2020〕8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扶持办法,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我中心制定了《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资本招商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目标及任务

一是利用股权投资企业等资本的优质项目资源和项目甄别能力,通过制定鼓励扶持措施引导其投资的项目落户新区,提高新区招商的专业性和精准性。二是引导资本投资新区的初创企业,为新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扶持政策,实现高质量招商引资。

二、主要思路

本实施细则主要从项目招商奖励、评估服务奖励、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奖励、项目培育风险补偿、企业上市奖励、并购重组服务奖励、经营贡献奖励、活动支持等方面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标准和奖励标准,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和其他金融企业参与新区招商引资,提升金融服务实体产业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总则共有3条。《实施细则》根据《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资本招商扶持办法》制定,适用于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无违法违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其他金融企业。

明确企业新注册或新迁入新区、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种子期科技企业、初创期科技企业、实际投资额、市重特大项目等名词定义。

(二)项目招商奖励

鼓励新区内外股权投资企业和其他金融企业引进其投资的企业,落户新区发展。新区股权投资企业奖励比例上略高于区外股权投资企业,最高的是,按新区股权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的奖励,每引进1家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每年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三)评估服务奖励

鼓励有为企业提供IPO、企业资产评估、企业兼并重组等相关服务业务经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其他金融企业,为新区拟引进项目提供全流程评估、论证服务,每服务1家企业给予15万元评估奖励,每年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此条款明确要求的是经全流程评估、论证服务项目成功落户新区,且被认定为市重特大项目。

(四)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

奖励以公司制形式或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新区股权投资基金落户新区发展。在成功获得东莞市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的基础上,新区再按市级奖励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此条款明确要求的是:一是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新区股权投资基金,剔除国有基金和财政出资部分后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以实收资本计,实缴资金出资形式仅限货币出资)超过人民币1亿元。二是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新区股权投资基金,剔除国有基金和财政出资部分后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以实收资本计,实缴资金出资形式仅限货币出资)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

(五)项目培育风险补偿

鼓励新区股权投资企业对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解决企业融资难题。考虑到投资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存在一定风险,对实际投资时间满24个月以上且因投资退出发生实际亏损的新区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实际亏损金额15%给予补偿,每亏损1家企业补偿不超过50万元,每年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此条款明确要求的是新区股权投资企业与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签订投资协议的签署日期在《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资本招商扶持办法》有效期内。

(六)企业上市奖励

鼓励和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对新区企业上市、挂牌等募集资金,按规定时间完成辅导上市、挂牌,最高奖励200万元。其中:

1.三年内所投资引进企业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仅限于H股)完成辅导上市的,按照上市前股权占比给予奖励,每占比1%给予20万元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五年内完成辅导的,每占比1%给予10万元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三年内所投资引进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按照企业挂牌前股权占比给予奖励,每占比1%给予1万元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需特别说明的是所投资引进的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后,按规定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仅限于H股)上市的,根据就高补差原则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奖励。

(七)并购重组服务奖励

奖励新区其他金融企业为新区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做大做强,获得金融机构提供股权和债权融资服务且投贷总额超过1亿元。按并购重组企业年度贷款余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的。

此条款明确要求的是:一是并购重组标的企业税务登记迁入新区。二是新区其他金融企业不得在投贷融资期间退出。年度贷款余额开始计算日期为并购重组标的企业税务登记迁入新区当年年底。

(八)经营贡献奖励

鼓励股权投资企业落户新区发展,自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5年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前2年按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后3年按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此条款明确要求的是:一是股权投资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每年对新区财力贡献不少于500万元。二是要求股权投资基金的实缴资金规模不 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仅限货币形式。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受托管理且注册在新区的股权投资基金总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九)活动支持

支持新区股权投资企业或其他金融企业,举办经新区管委会备案的各类招商推介、投资推广及其他交流活动,按不高于经核定的费用的50%给予支持,单次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申报和审批流程

申报和审批流程有5条。 明确申报时间及申报周期、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公示认定、奖励兑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在工作完成后一年内提交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

(十一)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有3条。完善创业投资良性发展的监管措施,明确5种不予以扶持情况,包括引进项目不履约协议、不符合履约或者违反协议约定、经核查项目存在明显违约的、项目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等。

明确企业要承诺10年内不迁出新区、统计关系不迁离新区,并建立政策申报复核制度。

(十二)附则

附则有4条。条款明确企业在新区累计获得的扶持最高额度、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待遇、资金使用绩效、实施期限等。

另外,对引进的特别重大或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由新区管委会研究给予特别扶持。

来源: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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