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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草拟稿)

来源:平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12-20 14:20:59 阅读量: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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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和鼓励更多投资者到平塘工业园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州现行的招商引资政策,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平塘县注册、入驻平塘县工业园区规划范围的合法信誉企业,企业机构机制健全。

第三条 入园企业享受国家、省、州、县制定的招商引资相关政策优惠。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四条 企业入驻园区,入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

第五条 新入园项目,亩均产值≥300万元/亩,亩均税收≥15万元/亩,对本政策出台前已入园的企业,产出率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必须进行技改,扩大规模,尽快达到产出率要求。

第六条 对投资额小于5000万元或用地面积小于30亩的,原则上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不单独供地。

第七条 对平塘县主导产业、园区首位产业和潜力产业有重大支撑作用,能够较好地带动当地就业、财税增收的产业项目,在符合园区规划的前提下,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县新型工业化招商专班审查,确定企业入驻园区及供地。

第八条 企业入驻园区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相关资料的初审。

(二)项目审查。项目初审通过后,由县新型工业化招商专班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企业和项目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企业资质、是否符合园区规划、产出率、环境保护等是否符合要求、项目是否具有可行性等。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

(三)办理入园。项目审查通过后,办理入园手续,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县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法定规定期限内,优先办理,限时办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协调部门、服务企业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九条 园区规划区内,生产型、经营型的投资项目可依法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十条 对落户工业园区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为投资者提供“五通一平”(供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及场地平整)工业用地。

第十一条 对落户工业园区的项目,企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存在困难的,可在1年内分两期进行缴纳。对平塘县主导产业、园区首位产业和潜力产业有重大支撑作用,能够较好地带动当地就业、财税增收的产业项目,可通过“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自企业投产经营并正常缴纳税收之日起由县财政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扶持。

第十二条 企业入园后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企业必须在获得土地使用许可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2年内建成投产。

第四章 租赁标准化厂房政策

第十三条 采取租赁方式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进行加工生产的,免收前三年租赁费,第四、五年按市场价的50%收取,以后按市场价正常收取。

第十四条 入驻园区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在企业税收达到225元/平方米.年时对企业一次性给予加工厂房装修激励补助资金20元/平方米。

第十五条 入驻园区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在企业连续3年税收达到225元/平方米.年的,在报请平塘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通过第三方评估将企业实际租赁的标准化厂房产权及土地使用权以评估价转让给租赁企业。

第五章 以商招商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对在平塘县境内注册成立的合法信誉企业,通过企业牵头对接招引项目入驻园区(入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并按照《中共平塘县委办公室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招引企业(项目)入驻 园区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平办通〔2021〕34号)获得认定的,自所招引项目投产并正常纳税之日起,可享受所招引的对应项目正常经营中实际上缴的增值税中县级留存部分5%对应金额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每年年末按程序兑现,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连续20年。该项奖励与《中共平塘县委办公室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招引企业(项目)入驻 园区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平办通〔2021〕34号)实行单一奖励,不重复进行奖励。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项目领导包保服务制度;实行“代办服务制度”,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对入园项目签约、注册、开工、运营等全程领办代办;实行“园区收集梳理企业(项目)需求派单、部门受理反馈工作机制”,搭建企业“办事”与部门“服务”桥梁,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手续,减少企业办事层级,提高服务企业工作效率。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时限。

第十八条 保障投资者所需水、电、路和通讯设施的畅通,投资者需安装的水、电、闭路电视、通讯等费用,属于县级管理收费的按成本价收取。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投资人及其管理层人员的子女入学、参军、高考奖励等与本县户籍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在入驻工业园区时须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按用地面积每亩2万元收取,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后退还企业。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入园项目实行相关的退出机制。已签订投资协议的项目,供地满3个月未动工的扣减投资人30%的履约保证金;供地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扣减相关财政奖励资金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动工后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强度和建设规模的,造成低效用地的,扣减投资人50%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在建项目超过协议约定期限6个月未竣工投产、慢建久拖或烂尾工程的,扣减投资人50%的履约保证金;超过协议约定期限1年仍未竣工投产、慢建久拖或烂尾工程的,取消项目一切优惠政策,并全额扣减投资人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分期投资项目,实行分期提供项目用地,首期投资固定资产未实现协议约定投资70%以上或超期1年未竣工的,取消项目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并全额扣减投资人履约保证金,同时终止后续投资协议。

第二十四条 投资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投资企业退出园区:

(一)从供地之日起,由于投资企业的原因,6个月以上不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

(二)因投资企业原因,累计停工6个月或经营期累计停产1年以上,形成烂尾工程或僵尸企业的;

(三)不执行规划,乱建或私自改变土地用途,限期不改正的;

(四)不按环保要求进行建设,污染周边环境,限期不改正的;

(五)不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建设,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限期不改正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限期不改正的;

(七)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在约定的达产时间内或2年内产出强度达不到4500元/平方米.年的,或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产值和税收标准的;

(八)投资企业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厂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入园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信誉,服从行政部门管理。企业入园后,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服从行政管理而引发影响重大的事件事故和案件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取消当年的相关优惠奖励政策,直至问题整改到位后,方能持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有关内容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若遇超出本政策之外的其他事项,由县新型工业化招商专班另行研究。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由平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平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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