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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彭泽县标准化厂房招商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彭泽县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1-12-07 12:00:27 阅读量: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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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吸引更好更多的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现代制造等新兴产业项目落户标准化厂房,为入驻企业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推动产业规模化、集群化、特色化发展,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本政策:

1.注册地、税收征管均在彭泽县内的企业。

2.黄花数字产业园入驻企业投资强度不低于1000万元/1000m2;彭湖湾标准厂房入驻企业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1000m2;

3.黄花数字产业园产业类别为封装测试、集成电路、高端显示、电子元器件、智能终端等电子信息、智能制造产业的企业。彭湖湾标准厂房产业类别为电子信息、现代制造等产业的企业。

二、租赁补贴

1.租赁价格:第一层为10元/m2,第二层为9元/m2,第三层为8元/m2,第四、五层为7元/m2。

2.补贴政策:

①黄花数字产业园: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投产后,年税收达到120元/m2以上的(含被抵扣部分,以下同),对企业缴纳的租金前三年给予50%补贴;年税收达到200元/m2以上的,对企业缴纳的租金前三年给予全额补贴;年税收达到300元/m2以上的,对企业缴纳的租金前五年给予全额补贴。

②彭湖湾标准化厂房: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投产后,年税收达到90元/m2以上的,对企业缴纳的租金前三年给予50%补贴;年税收达到120元/m2以上的,对企业缴纳的租金前三年给予全额补贴;年税收达到200元/m2以上的,对企业缴纳的租金前五年给予全额补贴。

三、税收奖励

  1.黄花数字产业园

①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投产后,年税收达到120元/m2或年出口额达到1000美元/m2,前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县级实际留存部分5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

②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投产后,年税收达到200元/m2或年出口额达到1500美元/m2,前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县级实际留存部分10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

③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投产后,年税收达到300元/m2或年出口额达到2000美元/m2,前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县级实际留存部分10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

2.彭湖湾标准厂房

①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投产后,前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县级实际留存部分5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

②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投产后,年税收达到120元/m2或年出口额达到900美元/m2,前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县级实际留存部分10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

③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投产后,年税收达到150元/m2或年出口额达到1200美元/m2,前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县级实际留存部分10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

四、购买厂房补贴

鼓励企业按照成本价直接购买或回购厂房,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其中企业承担的部分,给予县财政实得部分100%的税费补贴。

五、政策兑现

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商务、工信、财政、审计、税务、城发等相关单位参与。租金、税收实行先交后奖政策,原则上每年度兑现一次。

六、其它

1.厂房装修设计规划须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享受省市出台的标准厂房设备、装修、出口贸易等方面的补贴政策。

3.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但不享受第三条税收奖励政策。

4.标准厂房租赁价格不含物业费。

5.本实施意见由县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发布后新落户企业按本政策实施。此前引进的标准化厂房招商引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来源:彭泽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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