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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招商引资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03 11:30:01 阅读量: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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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松山区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招商引资经费使用管理,参照《松山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松山区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山区招商攻坚队、招商小分队及区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全体成员。

第三条 招商引资经费是指由区政府安排专项用于招商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和生活补助费等,以及拟落户松山区投资企业来访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伙食费等。

第四条 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由财政年初单独安排招商引资专项经费。

第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招商引资经费预算管理;严禁以招商引资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等。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六条 交通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车辆租赁费、自带车辆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参照《松山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内交通费。据实凭据报销。

第九条 车辆租赁费。外出招商期间,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在交通不方便的情况下,4人以上可以在当地租赁车辆,原则上应签订租赁协议,据实凭据报销。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租用经济便捷且与外出人数相当的交通工具。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不得租赁个人车辆。

第十条 自带车辆交通费。包括招商引资外出期间发生的燃油、维修、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据实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参照《松山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伙食费

第十二条 伙食费是指拟落户松山区投资的企业来访所发生的伙食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费标准参照《松山区接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伙食费不包括招商人员自行用餐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费据实凭据报销。

第五章 公杂和生活补助费

第十六条 公杂和生活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给予的办公用品购置等据实报销以外的费用。

第十七条 公杂和生活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按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在赤峰市以内出差不予补助。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相关费用,未按规定开支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招商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招商引资经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租赁车辆的,提供租赁协议、发票及同行人员名单等凭证。伙食费报销时应提供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开支以及陪同人员姓名等内容,留存备查。

据实凭据报销的支出按规定原则上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条 各招商攻坚队和小分队人员发生的招商引资经费回原单位报销;招商引资经费支出在各单位年初预算招商引资经费中列支,年末据实结算。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招商引资经费报销的监督和管理,对资金结算负责。

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招商引资经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招商引资经费的人员应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招商引资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招商引资经费的;

(二)擅自扩大招商引资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招商引资经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或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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