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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扶持政策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03 11:40:08 阅读量: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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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等文件精神,抢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机遇,强化招商选资,推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扶持对象

1.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政策,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年亩均税收达到入园标准(不低于10万元/亩)的嫁接类工业项目;符合全县租赁企业进入标准并达到约定贡献的租赁项目。视其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财税贡献等方面给予奖励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核算指企业新增的不动产、基础设施、机器设备、土地出让价款等,以合法票据为准。

3.不含铜材、物回、总部经济、资源类等企业。

4.引进的工业项目要严格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号)精神,明确项目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的,不予以奖励扶持。

二、土地出让和投资时限

1.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低于10万元/亩(不含税费,下同);其中,纺织类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不低于15万元/亩(不含税费)。

2.自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要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至3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2年内完成投资;3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至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3年内完成投资,最多5年内完成投资。

3.对新签约落户园区的工业项目,其用地统一按国家规定的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探索、鼓励同一地块实行竞拍(竞地价、竞固投、竞亩均税收)。

三、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扶持

1.落户园区的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竣工投产后两年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不低于10万元/年(依据不动产权证上的土地面积)。

2.新入驻园区的工业项目,在投产后5年内,年亩均税收首次达到15万元/亩、20万元/亩、30万元/亩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扩大再生产奖励1万元/亩、2万元/亩、3万元/亩,每个项目只申报一次。

3.在我县主板上市的工业企业,按照郎〔2020〕55号文件给予1000万元奖励;新建或扩建项目新征建设用地,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奖励2万元/亩。

四、“一事一议”项目扶持

对世界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央企在我县投资的工业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列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若有“一事一议”政策扶持需要,可由所在园区报请县委、县政府研定。

五、建设期扶持

1.土地使用税扶持

对于按照合同约定开工建设,并在约定建设期内建成投产的,给予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扣除征收成本5%后,进行全额扶持。

2.建设期奖励

新入驻园区工业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0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且实际到位的,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奖励1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万元-2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不含20000万元)且实际到位的,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奖励2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20000万元-50000万元(含20000万元,不含50000万元)且实际到位的,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奖励3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0万元(或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六、财政扶持

1.对2021年3月1日之后签约落户园区的工业项目,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75%以上,或年亩均税收达到75%以上,可申报享受扶持政策:对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分成的50%(即增值税地方分成的二分之一)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25%)的全额,在扣除征收成本后,实行“前3年全额扶持、后3年减半扶持”。

2.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年税收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5名高管人员相关奖励,即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全额奖励给个人(扣除征收成本);在此基础上,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亿元以上或年税收增加1000万元以上,再给企业增加1名享受上述奖励名额;总名额不超过10名。

七、厂房代建

1.对设备投资不少于2亿元(或3000万美元),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投资方先租后购的前提下,可由开发区根据项目需要先行代建厂房,投资方须缴纳不低于25%的代建保证金,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租赁费用、回购期及付款方式,回购期最长不超过5年。

2.代建厂房企业每1万平方米税收达150万元的,年租金30%奖励给企业;每1万平方米税收达300万元的,年租金100%奖励给企业。

八、租赁企业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外资企业不低于200万美元),投产后年税收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年税收不低于150元/平方米的租赁企业,享受上述财政扶持政策。

九、相关规费扶持

按照《中共郎溪县委、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郎〔2020〕 55号)执行。

十、全程代理服务

1.引进项目由所在园区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县直相关部门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对列入县级重点项目的,实行“六个一”服务机制。

2.由县审计局负责援引第三方机构,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一时间出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作为企业优惠政策兑现依据(相关审计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3.达到上述条件的工业企业首次申报扶持政策,由所在园区初审后报县“马上办”办公室,县“马上办”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4.对落户园区企业,在教育、医疗方面开通“绿色通道”。

十一、本优惠政策自2021年3月1日施行,对于2021年3月1日前签约项目,参照相对应时期内优惠政策实行,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县科技经信局、县“马上办”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依照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1

郎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

为做好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工作,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的原则,致力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结合郎溪实际,制定出台本办法。

第一条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对象指同我县(园区)签订招商引资投资协议的企业或个人。

第二条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安全等要求,按时缴清土地出让金,依法纳税、无税收违法行为,已经竣工投产的投资项目。

2.对2021年3月1日之前签约落户园区的工业项目,按照落户期限内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条件执行。

3.对2021年3月1日之后签约落户园区的工业项目,完成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75%以上,或年亩均税收达到协议约定的75%以上,可申报享受扶持政策:对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分成的50%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25%)的全额,在扣除征收成本后,实行“前3年全额扶持、后3年减半扶持”。涉及其它优惠政策兑现的按《郎溪县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扶持政策》执行。

4.申请兑现的固定资产投资,由县审计局负责援引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第三条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程序:

1.申请。拟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向项目所在地提出兑现申请,按要求提供书面材料(涉及部门材料由项目所在地或县“马上办”办公室“全程代跑”)。

2.初审。由项目所在地初审后行文转报县“马上办”办公室。

3.审核。县“马上办”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召集相关单位窗口代表及项目所在地有关同志会审,并形成兑现建议方案。

4.审批。县“马上办”办公室将经过审核的投资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5.兑现。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定意见,按月予以兑现。

第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由县“马上办”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郎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所需资料

一、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扶持

(一)竣工投产企业

1.书面申请报告;

2.投资协议(合同)复印件;

3.“一事一议”项目须提供会议纪要复印件;

4.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纳税发票复印件及纳税汇总清单(县税务局审核盖章);

7.不动产权证、规划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8.投产后开出的第一张销售发票复印件;

9.由县审计局负责援引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

10.企业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证明;

11.年度财务报表。

(二)嫁接企业

1.书面申请报告;

2.嫁接协议复印件;

3.项目所在地出具的企业嫁接相关材料、情况说明;

4.项目所在地会同县税务局出具的相关嫁接税费一览表;

5.纳税发票复印件及纳税汇总清单(县税务局审核盖章);

6.企业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相关证明。

二、土地使用税扶持

(一)建设期内尚未投产企业

1.书面申请报告;

2.投资协议(合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纳税发票复印件及土地使用税税款入库证明(县税务局审核盖章);

5.土地成交确实书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二)已投产企业

1.书面申请报告;

2.投资协议(合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纳税发票复印件及纳税汇总清单(县税务局审核盖章);

5.土地成交确实书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三、土地出让金扶持

1.书面申请报告;

2.投资协议(合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纳税发票复印件及纳税汇总清单(县税务局审核盖章);

5.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四、总部经济扶持

1.书面申请报告;

2.投资协议(合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纳税发票复印件及纳税汇总清单(县税务局审核盖章)。

五、物流运输类企业扶持

1.书面申请报告;

2.投资协议(合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道路运输许可证;

5.纳税发票复印件及纳税汇总清单(县税务局审核盖章)。

六、铜材产业财政扶持

1.书面申请报告;

2.投资协议(合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证明;

5.纳税发票复印件及纳税汇总清单(县税务局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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