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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港务区(会展中心片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宝鸡港务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11-18 12:10:29 阅读量: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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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了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鼓励社会各界来港务区投资,根据港务区招商引资实际,制定了《宝鸡港务区(会展中心片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以下简称《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完善工作机制,营造全员招商氛围,激发招商活力,助力港务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原则

1、激发活力原则。即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开拓创新精神,凡是有利于港务区经济发展的举措,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均可探索尝试。

2、产城融合发展原则。即按照港务区会展中心片区的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以产业发展为核心,以产城融合发展为目标,全方位推进招商工作。

3、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原则。研究国家在上述方面最新政策方向,并参考国内相同情况的经开区、开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4、政策执行原则。《优惠政策》制定遵循吸引力强、简单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便于后期对政策的解释和兑现落实。

三、起草过程

1、起草依据。一是《优惠政策》主要依据国家和本省市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5号);《宝鸡市产业化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宝市办发〔2012〕6号)》等政策文件。二是广泛学习参考西安、广州、铜川及西安港务区、兰州陆港、深圳自贸区、宝鸡蟠龙高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2、框架拟定。一是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是会展中心片区,仅重点支持总部经济、电子商务、会议会展、商贸服务、外商投资共5类产业发展。二是明确《优惠政策》所涉及的奖补资金来源为管委会自筹。三是针对投资大、带动好的大项目和大企业,提出了“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保障制度。四是为了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营造全员招商的良好氛围,提出了项目引进奖励标准。五是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奖补原则。

宝鸡港务区(会展中心片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扩大对外开放程度,加快宝鸡港务区开发建设,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港务区投资兴业,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港务区会展中心片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宝鸡港务区会展中心片区,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内外资企业或机构。

第一条 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基金

(一)设立港务区招商引资专项基金1000万元,用于鼓励总部经济、电商物流、会议展览、商贸服务、外商投资等产业加快发展。(提出资金来源为管委会自筹;适用范围为总部经济、电子商务、会展经济等核心业态。)

(二)本优惠政策的补助(奖励),由港务区管委会依据企业申请,严格审核后,予以兑现。(规定兑现流程为企业申请及管委会审核。)

第二条 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一)新设或迁入总部企业,在符合和享受《宝鸡市人民政府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十条政策》同时,给予企业办公用房(50平方米以内)租金全额补助,面积超出部分租金补助50%,补助期三年,实行先缴后补。(提出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标准,依据《宝鸡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十条政策》。)

(二)入驻总部企业如需用地,在符合相关产业规划和土地政策的前提下,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不超过2年。(提出支持总部企业产业项目用地措施。)

(三)入驻总部企业年纳税超过50万元,在港务区范围内新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投资额5%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提出总部企业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奖励标准。)

第三条电子商务扶持政策

(一)新设或迁入电商企业,年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纳税超过10万元,给予企业办公用房(40平方米以内)租金全额补助,面积超过部分租金补助50%;在港务区范围内租赁仓储设施,给予场地租金补助30%,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助期三年,实行先缴后补。(依据电商产业园企业入驻及发展实际,提出电子商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仓储设施补助标准。)

(二)新设或迁入电商企业,对在会展中心片区集中发货(派单),按照发货量给予每单0.5元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依据电商产业园企业入驻及发展实际,提出支持电商企业运营补助标准。)

第四条会议展览扶持政策

(一)对在宝鸡会展中心举办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标准展位200个-500个的展会,给予场地租赁费50%补助;10000平方米至20000平方米,标准展位500个以上的展会,给予场地租赁费80%补助。(提出会展企业举办展览补助标准。)

(二)对各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个人在宝鸡会展中心举办实际会期2天以上(含)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其中外省市代表比例占参会总人数的50%以上的会议,人数规模300人(含)至500人,给予场地租赁费50%补助;500人以上(含)给予场地租赁费补助80%。(提出会议企业举办会议补助标准。)

(三)对入驻企业使用港务区综合会议室、创客中心、电教室等场地举办活动,给予场地租赁费补助50%。(依据入驻企业使用实际,提出符合要求的企业使用电商大厦设施补助标准。)

第五条商贸服务扶持政策

(一)对年度新增上规入统的商贸服务类企业,给予企业3万元一次性奖励。(提出商贸服务企业上规入统补助标准。)

(二)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连续3年正增长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提出商贸服务企业运营奖励标准。)

(三)对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总投资5亿元以上,投资商持有商业物业面积比例50%以上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可按比例配套住宅用地。(提出商业项目配套用地政策。)

第六条外商投资扶持政策

(一)新设或增资扩股外资企业,自营业执照签(换)发之日起一年内,按国家商务部门认定的实际到位外资额(折合人民币)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提出外商企业投资补助标准。)

(二)设立外资金融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外资银行一级分行,给予补助100万元;设立境外银行代表处,给予补助10万元。(提出设立外资金融机构补助标准。)

第七条重大项目和企业扶持政策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来港务区投资或设立总部,以及其他投资者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制度,给予其他方面的更大更多优惠政策。(提出重大产业化项目和总部企业政策议定规则。)

第八条项目引进奖励政策

(一)对在重大产业化项目引进中发挥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提出对项目引进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奖励标准。)

(二)对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经市财政局认定的引进人,给予2000元一次性奖励。(提出对总部企业引进人奖励标准。)

第九条服务保障政策

(一)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制和限时办结制,由专人全程协助企业“一站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保障企业住宿、餐饮、停车等配套服务。(提出简化、加强服务的措施。)

(二)提供“九通一平”建设条件,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全力协助解决企业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的问题。(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

第十条附 则

(一)同一项目获得多项补助(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助(奖励)。

(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出台或重大调整致使本政策与之冲突,本政策将相应调整。

(三)本政策由港务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来源:宝鸡港务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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