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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成都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1-11-16 11:40:06 阅读量: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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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决策部署,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激发市属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活力,提高国有资产运营综合效益,通过认真研究公园城市综合开发项目招商工作,深入华润置地、大悦城控股等央企实地考察,学习借鉴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经验做法,结合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资委〔2018〕18号)及我市实际,在原以租金为导向的出租管理办法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着力在全面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招商行为的同时,激励市属国有企业深度融入我市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24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资产类别及资产招商方式。

第二章责任体系,主要明确市国资委、委管部门及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职责。

第三章招商流程,主要明确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可根据不同招商方式(包括租赁、投资及委托运营)执行相对应的招商流程。

第四章激励和退出机制,主要明确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全过程管理和风险管控的有关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明确投诉处理、档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相关内容。

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参照执行范围、解释部门、实施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三、文件创新

鉴于成都市重大招商项目,如轨道交通TOD、锦城绿道、锦江绿道等综合开发项目,具有打造历史传承和城市特色街区的功能定位,与市属国有企业传统资产出租情况存在较大不同,《管理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突破创新。

(一)规范范围适度扩大。结合我市实际,将轨道交通TOD、锦城绿道、锦江绿道等综合开发项目物业,以承担社会功能或展现城市形象为主的公益性、城市展示型物业,产业策划为具有市场引领性、品牌性、带动性或体现社会价值的招商项目物业及尚未建成的项目物业纳入规范范围。同时,将资产划分为功能性物业、综合物业及一般物业三种类别,分别对其招商行为进行规范。

(二)招商模式创新优化。一是招商方式更加多元。在资产租赁的基础上,增加投资合作和委托运营等项目合作方式,进一步拓宽招商模式,有效激发企业经营活力。二是招租方式更加灵活。针对一般物业及综合物业,在公开竞价的基础上,增加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招租方式;针对功能性物业,规定可由出资企业根据项目情况组建评审委员会,由出租方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招租方案开展项目评审,确定承租方。三是招商条件适度放宽。实施功能性物业、综合物业招租时,可择优选择承租方,可在租赁价格、免租期、品牌经营等方面,根据市场调研、定位规划、产业培育、功能布局和优质资源引入等因素综合考量,对承租方给予优惠。

(三)放活管好更加统一。一方面,加大授权放权力度。赋予出资企业资产招商审批权限,支持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综合物业及一般物业立项、方案等的审批权限。同时,对资产评估适用情形及续租条件适度放开。另一方面,加强全流程规范管理。规定市属国有企业应从品牌带动、业态规划、租金体系、运营成本、经营绩效等方面对招商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从成本预算、资源投入、资金收益、综合价值等方面对招商项目进行全周期考核,明确激励和退出路径,做好过程控制、风险预案和监督问责等工作。

四、解读机构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本运作处

解读人:王智华

联系电话:028-61885748

来源:成都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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