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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荆州市招商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2021-11-09 11:00:09 阅读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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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中心城区招商引资政策,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市招商促进中心已完成《荆州市城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为保障我市规范性文件编制质量,现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集意见时间

2021年9月07日至10月06日。

二、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一)联系科室:产业规划科;联系人:田雨;

联系电话:0716-8819528;电子邮箱:79517440 qq.com。

(二)通讯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440号荆州市招商促进中心(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统一中心城区招商引资政策,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范围内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的招商引资项目(含工业技改扩能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无额外投资的并购项目、PPP项目等除外)。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土地供给保障

(一)工业项目用地保障。

1.对省、市确定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2.可按“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供应土地。允许企业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50%。

3.鼓励集约用地。符合国家用地标准建设多层厂房的工业项目,容积率达1.5以上的,从二层起对用于生产的工业厂房按面积给予200元(人民币,下同)/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场地,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二)物流项目用地保障。

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标准出让。

(三)旅游项目用地保障。

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本条涉及的补贴、支持资金由所在地财政负担。

鼓励在荆州开发区、荆州高新区探索新型工业用地模式,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出台具体办法。

第四条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一)工业项目新增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达到下列标准,建成投产后按比例给予补贴。

1.实际固定资产投资0.5(含)-1亿元,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4%补贴;

2.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含)-5亿元,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6%补贴;

3.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含)-10亿元,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8%补贴。

4.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实行“一事一议”。

(二)对于本地企业增资扩产或通过合资、参股、并购等方式吸引外地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部分参照上述条款执行(已享受工业企业生产性设备技改补贴的部分不再重复享受)。

(三)征地项目的固定资产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

本条涉及的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负担。

第五条 重资产建设支持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可根据企业需求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

(一)企业在协议中承诺签约后5年内全部回购的,可为企业代建厂房设施。

(二)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年补贴。

本条涉及的补贴、支持资金由所在地财政负担。

第六条 设备搬迁和租赁厂房补贴

对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强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从荆州市以外搬迁设备的,可按设备评估值的2%给予设备搬迁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租用园区标准厂房,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100万元以上,且税收强度达到300元/平方米(国家级荆州开发区、国家级荆州高新区应达到375元/平方米)的项目,在连续3年内可按租金的50%—100%给予补贴。

本条涉及的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负担。

第七条 物流成本补贴

对新引进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给予物流补贴,年补贴不超过其销售收入的5‰、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时间不超过3年。

本条涉及的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负担。

第八条 财力贡献奖励

新引进工业项目和本地企业新上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6个年度,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前3年可按100%给予奖励,后3年可按50%给予奖励。

其他符合本区域主导产业发展、对本区域财力贡献大、附加值高的冷链物流、高新技术产业等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条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负担。

第九条 金融支持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或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工业项目,若投资方有需求,且基金管理机构尽调可行,可通过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支持,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占股比例不超过20%、不成为大股东、年限不超过5年。若政府股权退出,可优先转让给项目业主,具体对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企业高管和人才支持

(一)对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新引进企业,其在我市城区工作生活、年薪2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人才(总数不超过15人),以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前3年可按100%给予奖励,后3年可按50%给予奖励。

(二)对急需紧缺人才、大学生到新引进企业实习实训等补助,参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培养服务工作的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荆办发〔2021〕6号)予以支持。

本条涉及的补贴、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盘活存量项目补贴

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盘活存量项目,按合同约定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盘活企业的实施主体一次性补贴。

本条涉及的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总部经济奖励

企业将总部注册地由荆州市外迁入我市城区或在城区设立区域总部,对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300万元(含)以上的,以企业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自开始纳税之日起连续8个年度,前5年可按80%给予奖励,后3年可按50%给予奖励。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奖励

外资项目除与内资项目享受同等支持政策外,可根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奖励。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在正式投产时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本条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项目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大型国企及主板上市公司投资的高科技工业项目,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延伸产业链条、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产业项目,重大的总部经济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等,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对投资规模大、带动性强、经济贡献好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经“一事一议”,在产业支持资金、用地优惠、创意设计、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根据企业需求,支持市属国有平台公司和股权投资基金,按市场化运作模式,参股投资文化旅游项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由所在地财政补贴、支持、奖励的资金由区级负担;由受益地财政补贴、支持、奖励的资金由市、区两级各负担50%。市财政对荆州高新区、纪南文旅区不分级负担各项政策所需补贴、支持、奖励的资金。

申请享受本办法相关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应当在满足奖励条件1年内向所在区招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招商部门收集或出具相关佐证资料,区(功能区)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兑现。涉及市级补贴、支持、奖励的资金由各区政府或管委会报市政府,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及时拨付给各区(功能区)财政,各区(功能区)财政将市、区两级负担部分一并兑现给企业。

属于“一事一议”项目的需事先将投资协议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此前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不同条款或本市其他政策办法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 荆州市招商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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