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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来源: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1-05 11:00:16 阅读量: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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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国家和江西省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提高全市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坚持绿色引领、突出工业强市、科技创新、招商与引智并举,做大项目、做强企业、做优产业,结合九江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方式保障企业用地。长期租赁最高年限20年,期满可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达到约定条件,可按照土地基准价格予以出让,并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审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对新引进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支持受益财政按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价的一定比例,依照投资额大小和建设进度制定不同标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工信委、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对新引进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特大项目,知名企业投资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内10强或上市公司投资的工业项目,支持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除土地款外)的3%,给予最高不超5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龙头项目,可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支持当地政府提供现有厂房或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或以产业基金合作方式,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住”,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对高新技术企业在园区租赁厂房的,可给予房租补贴。支持为企业提供配套公寓,租金可减免。支持工业企业依法按程序,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容量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九江市税务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国土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产后,受益财政可按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情况,在一定时段内适当给予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支持。对地方财力贡献达3000万元/年以上的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九江市税务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对在本市设立的外资企业,现汇进资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现汇进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落户的境外企业,属世界500强的,另行奖励20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鼓励优质外资进入三产服务业,发挥品牌优势带动作用,提高中心城区城市品味。各县(市)区可按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局、九江市税务局、人行九江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

七、经初次认定为新落户总部企业,实际对地方财力贡献1000万元/年以上的,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按企业每年对地方财力贡献的50%给予奖励支持,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内10强或上市公司投资的总部企业可“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九江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支持利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以股权投入的方式参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设施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中小企业等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五大投资集团,各县[市、区]政府)

九、加大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激励力度,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和挂牌“新三板”的市内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市本级财政同时给予50%的奖励。对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前三名市内企业,市本级财政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上市公司再融资且用于九江的,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奖励50万元,2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对重组我市企业或者重组外地企业迁入我市并成功上市的本地重组方予以一定奖励。重组后,对地方财力贡献500万元/年以上的企业,另给予一定数额补贴;兼并重组我市困难企业,对重组方按其重组当年承接被重组企业的银行实际贷款额给予5%的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市投资1个及以上项目,且当年对本市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本市企业投资总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资金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对投资本市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超过1亿元的投资企业,当其投资项目发生破产清算或项目退出发生实际亏损时,按实际亏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最高100万元。对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和外地企业重组我市企业并落户我市的或我市企业重组外地企业总部留在我市的,予以基金股权投资支持。补助资金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各县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3年内在预算中安排3000万元用于倒贷资金池。倒贷资金不得用于“僵尸企业”、“两高一剩”及国家禁止产业目录企业倒贷。银行抽离企业贷款额度超过1000万元(中小微企业50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未到期贷款的50%以上,要及时向市政府金融办报告,市政府金融办组织人行九江中支、九江银监分局及时与相关银行协调。(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信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九江市税务局、人行九江中心支行、九江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给予4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创新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等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实体运行的产业研究院,经认定后给予50-1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由受益财政发放。(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四、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市绿色新产业重点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按不超过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发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五、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省专项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我市企业实现产业化并达到一定产值规模的,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15%对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由受益财政发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由受益财政发放。(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七、涉及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审批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减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十八、积极组织符合政策条件且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的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加快实现园区企业“打捆”进行电力直接交易。通过直购电、峰谷电价等方式为企业降低用电成本。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建分布式能源,支持新能源发电与用能企业就近就地进行交易。支持园区对符合能耗标准的重点先进制造业企业给予适当电费补贴。市节能技改专项资金加大对工业企业节能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工业企业在降低用电成本方面的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物价局、国网九江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十九、工业企业用水工程安装费用100万元以下的按5%优惠,100万元以上的按3%优惠。(责任单位:市建设局、九江水务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努力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加大天然气应急保供工作力度,保障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用气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一、加快物流标准化建设,推进智能化物流升级改造。建设全市物流信息化平台,探索借助大数据建立物流数字港,加快仓储、车源、货源等资源整合共享。加大土地政策支持,仓储型物流园区、商品配送(分拨)中心等物流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价格。对新建物流标准仓储及配送给予补贴。对新建物流项目,按照九江市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商管办、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办、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二、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期限,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5%。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上年度新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缴费时间不足一年,可享受稳岗补贴政策。补贴额度为申请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费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企业职工有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按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三、对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超过5亿元的工业项目以及高新技术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投产后,对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3年内个人所得贡献地方部分给予相应补贴,按“属地原则”由落户地政府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九江市税务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四、为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创造优质教育条件。对重点招商企业和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政策的前提下,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和“属地管理”原则,妥善安排其子女到企业所在辖区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校就读。鼓励县(市)区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本政策精神,制定具体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五、实行人才落户“零门槛”,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凭毕业证、身份证到九江即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对新引进高层次人才,3年内免费提供人才公寓,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在九江购买首辆轿车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对新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及以上的人才和企业新引进全日制“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3年内入住人才公寓租金减半。对新引进全日制大专(包括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及以上毕业生在企业工作1年以上,在九江首次购房给予最高3万元补贴。补贴由落户地政府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六、加大“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一次不跑”改革力度,根据“一口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限时办结”的原则,确保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2018年底不低于50%,2019年底不低于70%,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50%以上。大力推行“电子踏勘”等创新做法,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七、推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实现对企业“一次抽查、全面体检”,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的,开展合并检查,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得重复检查,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帮助整改为主,不予行政处罚。企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加强涉企行政审批和监管环境的整治,行政审批部门不得设置高于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门槛和条件,不断拓展我市项目准入的范围,便于项目好中选优。行政监管部门不得以高于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标准开展行政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干扰。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维护政府公信力。明确企业投诉中心(经济110)为投诉受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协调各类投诉事项,反馈处理结果。健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和重点招商企业服务机制。(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工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商务局,各县[市、区] 政府)

二十八、积极开展委托招商。遴选社会知名度较高、业绩突出的社会中介机构,与市商务局签订招商合作协议,定期沟通招商载体、招商政策、产业规划等信息,共同加强招商宣传推介和招商合作。受委托的机构或个人引荐落户的单个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1‰由落户地给予受托方奖励,单个项目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引荐落户的单个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2‰由落户地给予受托方奖励,单个项目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引荐落户的房地产、综合体、旅游、现代农业等一产、三产外资项目以及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新设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上且实际现汇进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2年内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资金计算),由落户地按实际现汇进资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受托方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信委、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九、对注册地、纳税地、项目实施地在九江市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和科研院所,其产品经认定为优质工业产品的,进入我市协议供货目录。鼓励全市各级、各类采购单位在产品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要求,其性能满足采购使用方需求和服务、价格相近的情况下,予以优先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九江市税务局、市质监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军民融合项目。凡新取得“民参军”四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民参军、军转民”提供四证培训、市场对接、项目孵化、政策辅导等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本措施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之前颁发的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市直(驻市)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牵头组织实施,并在每年固定时间统一接受企业申报和兑现奖励,确保企业“一个窗口申报、一次兑现全部”。本措施内有关奖补、支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本措施奖补的项目环评、能评、安评必须符合有关标准且有绿色发展规划。各相关责任单位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措施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研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并承诺完成认定和兑现时限。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协调落实力度,使其最广泛地惠及落户我市的项目及企业。

本措施中的名词解释如下:

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其在非九江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一般不少于2个)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具体由各县(市、区)按上述原则制定办法予以认定。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营销总监、公共事务总监等对投资或经营有决策影响的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高层次人才范围见《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附件1九江市人才分类目录。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指固定资产5亿元以下项目在2年内完成投资并建成投产;固定资产5亿元以上项目在3年内完成投资并建成投产。

本措施中所有货币单位,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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