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县招商引资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招引范围。重点发展机械装备、电子信息和新材料产业,积极配套发展现代物流和科技服务业。
第三条 准入条件。入园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保及产业政策、园区招商产业范围。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亩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并在通山县注册登记和缴纳税收。高新技术产业、拥有独立知识产权或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经县委常委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落户流程。项目落户经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县招投中心”)或招商引资责任单位洽谈、考察,达成明确投资意向后,统一实行部门联审联批制度。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投中心)牵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召开联审会议,主要研判项目可行性(包括投资方向、环境影响、投资指标、亩均效益、建筑设计等),参会单位出具联审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或备忘录,由县招投中心存档备查。
第二章 扶持优惠政策
第五条 自建厂房企业优惠政策。
(一)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入园企业在用地经过招拍挂、交清土地出让金及各项税费、基础主体工程出到正负零后,填写《通山县南林产业园招商引资项目基础设施奖励补助核定备案表》上报县经济开发区,并报县招投中心备案,县经济开发区启动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程序。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的金额为: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资金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土地出让成交价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资金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照土地出让成交价6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按照土地出让成交价7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入园企业在约定建设周期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后,填写《通山县南林产业园固定资产验资申请表》并报县经济开发区,县经济开发区收到《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固定资产核定,并出具《通山县南林产业园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评估报告书》。《报告书》应由评估机构、县发改局、县招投中心、县经济开发区等4个部门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金额为:固定资产投入金额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亩;固定资产投入金额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亩;固定资产投入金额1亿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亩。
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总额不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
(三)规模以上企业奖励。征地自建厂房企业建成投产后一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的,按企业享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后土地价格的50%进行奖励。若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总额已达到土地出让成交价,不再享受该奖励。
(四)税收贡献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征地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县级财政按相当于年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县级财政按相当于年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五)搬迁补贴。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企业搬迁设备物流税务发票总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搬迁补贴。
(六)生产性设备补助。入园项目投产后,对新购入自动化设备100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价格1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设备补助。
(七)奖励办理程序。企业申请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规模以上企业奖励、税收贡献奖励、搬迁补贴、生产性设备补助,分别向县经济开发区递交《通山县南林产业园奖励补助资金申请拨付表》,根据需要附《通山县南林产业园奖励资金结算说明书》,奖励资金由县经济开发区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并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拨付手续。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在企业厂房基础出正负零后拨付一半,正式投产运营后拨付剩余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在企业正式建成投产后拨付;税收贡献奖励在企业纳税的第二个年度第一个月拨付。
(八)涉企规费。对招商引资项目在报批报建过程中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最低标准执行。
第六条 租赁厂房优惠政策。
(一)鼓励企业采取“先租后买”,形成轻资产建设项目。
(二)对进入产业园区租赁厂房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0.2万元/平方米以上,在本县注册且有一定税收贡献,前三年租金实行全额补助,第四、五年厂房租金补助50%。
(三)租赁厂房项目按标准化装修投资额达3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装修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补。
(四)租赁厂房企业投产后一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的,按第一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七条 加大金融支持。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落户通山后在国内主板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第八条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的,经县招投中心认定,对首个提供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10000元奖励;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对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可给予5万—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服务保障政策。对落户园区项目,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要求,每个项目安排一名县级领导对口联系,一个县直部门单位对口帮扶,围墙内的事企业自己办,围墙外的事由项目专班全程代办,切实解决困难问题,服务项目高效建设。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退园机制。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综合采取挂牌督办、约谈问责、媒体曝光等形式督促闲置土地再利用。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闲置用地的企业,列入用地信用黑名单,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不得再竞买新的土地,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对土地闲置浪费严重、处置不及时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入驻通山县南林产业园的企业,在享受国家、省、市、县及其他有关政策扶持的同时,依据本办法享受奖励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按照《通山县招商引资促进办法》(通政办发〔2017〕46号)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规定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调整,则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投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通山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