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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

来源: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10-22 10:30:19 阅读量: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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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提升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产业发展水平,培育壮大经济发展动能,构建完善的产业发展奖励体系,引进优质产业项目,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佛山高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拟每年在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符合佛山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及本政策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统筹管理,对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项目采取无偿的方式扶持,各园管理局进行配套扶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统筹发展局(以下简称统筹发展局)的主要职责是:编制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措施;编制申报指南和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等工作;接受佛山高新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纪工委)、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和财政局(以下简称规划和财政局)等的监督。

第四条 规划和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 各园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开展项目备案、申报、评审、立项、资金拨付等工作;给予项目资金配套支持;对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接受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产业扶持方向与奖励条件

第六条 产业扶持方向参照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的产业认定标准,重点发展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区域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以“智能化”“高端化”为主要产业导向,围绕佛山高新区“3+3+X”产业体系,重点支持引入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居、新材料三大主导产业项目,电子核心、生物医药与健康、生产性服务业三大特色产业项目,以及机器人、增材制造、新能源汽车、氢能源、工业互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具体如下:

(一)主导产业项目

1.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汽车整车与零部件等。

2.智能家居:智能家电、智能卫浴、定制家具等。

3.新材料:新型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新能源材料、前沿新材料等。

(二)特色产业项目

1.电子核心:半导体照明、集成电路制造等。

2.生物医药与健康: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智慧医疗、健康食品等。

3.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工业设计、科技金融、智能物流等。

(三)新产业新业态项目

机器人、增材制造、新能源汽车、氢能源,以及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数字经济产业。

(四)房地产、综合体以及平台类等项目不列入奖励范畴。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佛山高新区新落户或在佛山市外迁入的(不含市内或区内搬迁),依法在佛山高新区(含拓展区)内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截至申报之日注册不满两年;

(三)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产业扶持方向;

(四)申报单位的项目须为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或各园管理局作为第一招商人引入的项目,项目落地前须与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或项目所在园区管理局签订投资协议;

(五)申报单位须承诺申报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佛山高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购买土地用于投资建设重大产业项目的申报单位须承诺在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5年内不迁离佛山高新区;

(六)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必须已纳入本市统计,若在本市注册经营不满1年,承诺第二年纳入本市统计;

(七)申报单位无重大违法和违规记录且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申报单位为新注册一年内的企业,其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无重大违法和违规记录且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八条 项目落户奖

(一)生产制造类企业

新落户内资生产制造类企业,申报前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地或厂房购置款、工程建设安装费用、设备购置款,下同)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支持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新落户外资生产制造类企业,申报前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其中实际外资比例不低于50%或外方股权占比不少于51%)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支持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新落户内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申报前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5%予以支持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新落户外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奖励申报前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美元(其中实际外资比例不低于50%),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5%予以支持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总部经济奖

世界企业500强(财富中文网)、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在佛山高新区新设立(含迁入)全国总部的,若符合项目落户奖条件,在获得项目落户奖扶持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经济奖,设立(含迁入)区域总部的,若符合项目落户奖条件,在获得项目落户奖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经济奖。相关排行榜以申报当年上一年度发布的榜单为参考。

第十条 新兴产业奖

截至申报之日在佛山高新区辖区范围内注册不满2年,符合本政策产业扶持方向,且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中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智能机器人产业、区块链与量子信息产业、前沿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安全应急与环保产业、精密仪器设备产业)范围,并拥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特征的规模以上企业(企业需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扶持:

(一)购置物业补贴

对于在佛山高新区内购置厂房、办公用房的企业,按照实际购置额(不含税)的10%予以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人民币。

(二)租赁物业补贴

对于在佛山高新区内租用厂房、办公用房的企业,按照年度实际租金的50%予以补贴,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补贴期限3年。

(三)设备购置补贴

对于购置研发、生产相关设备的企业,若购置总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购置完成后,按照实际设备购置总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购置设备只统计企业投产前所购置设备。

(四)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单个企业不能同时享受购置物业补贴和租赁物业补贴。

(五)企业购置或租赁的物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建设以及房管部门的用地及建筑要求,物业必须由企业自身或企业控股的独立法人公司使用,若在享受本政策奖励期间内,转租物业供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使用的,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将追缴其所获得的全额扶持资金。

(六)鼓励新兴产业集群化发展,对落户在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内的新兴产业项目[项目不受本政策第七条(一)和(四)之限制],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按新兴产业奖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奖

对于具有特别重大产业链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以及突破本政策内容标准的项目,可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各办(局)、各园管理局、下属公司等相关部门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以“一事一议”方式审定。

第十二条 项目引荐奖

(一)项目引荐单位是指将有效投资项目信息、有明确投资意向客商介绍至佛山高新区,协助双方建立直接联系,在项目引进洽谈、考察和落地过程中起到实质中介作用的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等(以下简称引荐方)。

(二)引荐方所引荐项目获得本政策“项目落户奖”“总部经济奖”或“重大项目奖”认定的,生产制造类项目按照经审核认定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7%给予奖励,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金的0.7%给予奖励,同一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项目进行工商注册之前,第一个携项目投资方与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或各园管理局招商部门首次对接的引荐方,在填写完毕佛山高新区招商引荐项目洽谈登记表(附件1),并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或各园管理局认定的,即可认定其为该项目的引荐方。

(四)大力发挥中介招商作用,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与优质的中介机构开展招商合作,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开拓招商网络,获取项目资源。

第五章 申报及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计划和目标,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受理、 集中评审”方式,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开展招商引资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

(一)申报

1.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编制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对象、组织形式、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流程、材料要求等内容,申报指南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发布。

2.申报单位登录“佛山扶持通”,按照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和附件。各园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3.项目落户奖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佛山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2)营业执照;(3)投资项目备案证;(4)专项审计报告。

4.总部经济奖的申报材料在项目落户奖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增加:(1)属于上一年度世界企业500强(财富中文网)、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的,提供各机构发布的相关榜单复印件。

5.新兴产业奖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佛山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2)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3)营业执照;(4)厂房、办公用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书和完税发票;(5)购置或租赁场地不动产权证或其它合规证明;(6)设备购置合同及设备购置发票。

6.项目引荐奖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佛山高新区招商引荐项目洽谈登记表(附件1);(2)佛山高新区项目引荐奖申请表(附件3);(3)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4)引荐项目的验资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5)其它有效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认定函、跟进期间的照片、邮件往来记录和名片等。

(二)评审

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经书面评审后,根据需要对落户项目奖、新兴产业奖认定项目开展现场考察,形成本政策推荐支持名单。

(三)审议

推荐支持名单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形成拟支持名单。

(四)公示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将拟支持名单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相关异议的,由各园管理局配合统筹发展局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五)公布

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支持名单在“佛山扶持通”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资金配套

扶持资金从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财政资金拨付,各园管理局可根据自身财力予以配套支持。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一)项目落户奖在项目实施期内分两期依次拨付:

第一期:支持名单对外公布后,拨付奖励资金总金额的50%。

第二期:在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拨付奖励资金总金额的50%。

(二)重大项目奖根据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一事一议”审批结果按要求拨付。

(三)总部经济奖、项目引荐奖在支持名单公布后一次性拨付。

(四)新兴产业奖中的购置物业补贴在支持名单公布后一次性拨付;租赁物业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在支持名单公布后按年度进行拨付。

(五)支持名单公布后,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将奖励资金(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承担部分)拨付至各园管理局,由各园管理局根据资金拨付要求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申报,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将终止企业的申报行为,并有权追缴已拨款项。同时,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将追究申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相关情况将向社会公开,企业主体在五年内不得申领佛山高新区任何奖励。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评审、审议、资金拨付等过程中的相关责任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本政策要求,严格审查把关,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若审批及资金拨付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充分发挥统筹管理职能,以提供高效、便捷的招商引资服务为宗旨,为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提供包括行政审批、资金支持、项目落地保障等方面的协调服务支持。

第十九条 本政策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上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新兴产业奖和项目落户奖。

第二十一条 若项目同时符合佛山市市级同类型奖励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若项目同时符合佛山市各辖区同类型奖励政策的,可按本政策标准对差额进行补足。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来源: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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