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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轮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0-15 10:30:51 阅读量: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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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来轮台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及自治州有关规定,结合轮台县及轮台工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是指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轮台县人民政府和轮台工业园区出台的对投资者更加优惠的措施和办法。

第三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投资者,是指在轮台县域内投资的企业(必须在轮台县注册独立法人公司,纳税在本地登记)。

第二章 产业政策

第四条 除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外,投资者在轮台县投资的领域、方式、方向等不受限制。

第五条 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关于促进新疆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工信部产业〔2010〕617号)、《国家发改委关于支持新疆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12〕117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件、《关于印发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2号)。

第三章 财税减免政策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轮台县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号)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

第八条 旅游业 根据《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6号),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地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A级旅游景区景点、宾馆、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范围等具体事宜,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确定。

第九条 农产品加工业。根据《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05号)规定,自2011年起,对所有农业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出口生产企业。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十一条 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使用轮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第十三条 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供地土地出让底价按用地最低单位面积地价的70%供应土地。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基础设施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均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十五条 根据投资者拟建项目投资规模,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拟建二期项目的可预留用地,预留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人才、就业及培训政策

第十六条 稳岗补贴政策。

对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5%、员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返还。

第十七条 社保补贴政策

1.各类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给予补贴。

2.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3.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4.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贷款期限2年,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局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

第十九条 就业培训补贴。

1.开展企业新录用员工岗前培训。鼓励辖区内的各类企业针对一年内新招用员工以师傅带徒弟、集中培训、委托培训机构培训、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等形式,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培训课时不低于40课时。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按相应工种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2.参保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各类参保企业与在岗职工协商一致,制定职工培训计划,灵活调整工作时间,通过以师带徒、委托培训机构培训、集中培训等形式开展以提升职业资格等级和职业技能等级为目标的技能提升培训。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初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

3.开展企业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支持各类企业通过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不高于4000元/、5000元/人、6000元/人的补贴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4.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组织有培训需求的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或新转岗人员按照一定比例,通过在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参加1-2年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用人的有效衔接,所需经费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对企业提供秘书式、店小二式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期间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并负责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大、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成立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全程协调办理投资项目审批落地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工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新疆轮台县供电公司等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全部实行限时办结制,并由县绩效办督办,做到办事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为企业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实行限时审批制度,投资者有效文件齐全,在规定工作日内办完权限内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有些正在审批过程中的项目,需要提供政策说明、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等支持的,采取上门服务的办法,帮助投资人解决相关的问题。对需要国家、自治区环保部门审批的重点项目,积极帮助沟通联系,协助企业准备各类申报材料,努力加快审批进程。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轮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局办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及自治区各类项目资金。

第七章 其它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于新引进企业,属于上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属于地方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企业建设期内,按轮台县统一收费标准执行;属于经营性收费只收工本费。

第二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企业员工,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投资者子女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入学入托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区外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持有轮台县户口的职工,在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后,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若与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的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及相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的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及相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优惠政策由轮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轮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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