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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叶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20 版)

来源:叶集区投创中心 发布时间:2021-09-24 11:50:36 阅读量: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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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叶集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和现代农业项目。

第二条 新引进单独供地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 5000 万元,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 150 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 10 万元/年。

工业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出让,一般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执行。首位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外商投资等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包含本数,下同)工业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60%,连续 5 年奖励给企业;或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100%、后两年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50%奖励给企业。(本级财政贡献范围是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所产生贡献,下同)

单个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技改完成后,每年以上一年度企业对本级财政贡献额为基数,增量部分的 50%,连续 3 年奖励给企业。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年纳税总额 300 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100%、后两年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50%奖励给企业;第 6 年起,每年以上一年度本级财政贡献额度为基数,增量部分的 100%奖励给企业。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大型商业、四星级以上酒店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不含房屋销售部分)的50%,连续 3 年奖励给企业;填补我区现代服务业空白的,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100%,连续 3 年奖励给企业。

单独供地的家居及“两新”产业项目,亩均财政贡献超过10 万元以上时,超出部分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的连续 5年奖励给企业。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工业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等工业项目或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投资我区的重大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后,每年达到约定发展目标,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含中层)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100%,连续 5 年奖励给个人;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以上的上述企业高管人员,连续 10 年奖励给个人;企业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50%,连续 5 年奖励给个人。

上述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在签订招商引资投资协议时具体约定,同一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2 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根据企业成长性和需求,区城投集团公司、基金公司等可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参股比例不超过 20%,由投资方以固定资产(含设备)对参股资金提供担保,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到期后,股权退出价格按照协议约定退出。

对设备投资超过 5000 万元的主导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两新”产业项目,可由区城投集团公司代建厂房。建设有特殊要求厂房的,企业需要按照厂房预算造价的 10%缴纳履约保证金。待项目建成投产后,5 年内由项目投资方按约定成本价回购并办理相关证件,履约保证金可抵扣最后一次回购款。如投资方未按时完成回购,未按时完成回购部分需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承担代建厂房投资利息,直到付清回购款为止;回购期满仍未启动回购的,取消回购权利,甲方收回土地,投资方按市场价承担厂房租赁费用。

对新引进的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项目按超额累进法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不含土地款)。具体标准为: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部分,按 10%给予补助;1 亿元以上 5 亿元以下部分,按 15%给予补助;5 亿元以上部分,按 20%给予补助(项目在建成投产后一次性兑现,分期建设的项目可分期兑现)。

第五条 鼓励企业“拎包入住”租赁标准化厂房,对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 100 万元以上的且每平米产值在 3000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50%,连续 5 年奖励给企业。对生产性工业企业购置 1000平米以上政府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给予企业购房款 5%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鼓励企业兴建多层生产性厂房,经审核,对超过规定的容积率最低标准且投入使用的部分,第二层厂房每平米补助 100 元,第三层厂房每平米补助 150 元,第四层及以上厂房每平米补助 200 元。补助资金自项目投产后兑现。

鼓励园区内工业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土地新建标准化厂房,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 1.2,经依法审批、审核后方可建设、租赁。入驻工业企业可比照享受本条政策。

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厂房转型升级。对转型升级企业和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新项目参照新引进项目兑现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因转型升级新购置设备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按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 10%给予补助。(奖励资金分两次兑现,在项目建成投产时兑现 50%,建成投产一年后兑现剩余 50%。)

第六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纳税首次突破 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50万元、100 万元。

支持智能制造,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 50 万元、25 万元。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20 万元。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等享受叶集区创新驱动发展规定的扶持政策。

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对在叶集区上市挂牌的企业享受叶集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

以上奖励条款与省市相同奖励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使用零担物流的工业企业,年缴纳税收在 300 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企业年纳税额的 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 3 年,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八条 新建工业企业项目,建设期间行政规费一律全免。

第九条 科技团队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来我区新建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在约定周期内实现转化并形成 500 万元以上销售收入后,按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评估额(购买科技成果的按实际成交额)的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条 新引进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度超过 500 万元的项目,按其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以上、设计床位 300 张以上的综合性养老产业园,或单个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康复保健、养生养老等项目,可采取划拨、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应用地,也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对自持物业部分,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购买设备(含文体设备)总额的 5%给予补助;对达到认定标准的养老机构,按床位给予5000-8000 元/张的一次性开办补助,每年再按实际运营床位给予3000-5000 元/张的运营补助。

第十二条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旅游设施、休闲旅游度假区等文化旅游项目,按自持物业部分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的 3%给予补助。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体育健身项目(含步道、赛道等),以及单体使用面积不低于 3000 平米,且物业自持运营的文体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等项目,按文体设施、设备器材投入(不含配套商业)的 4%给予补助。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3000 万元以上生态休闲观光农业项目,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3%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2 亿元以上的一般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首位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外商投资等工业项目,以及带动性强、强链补链、投资额大的首位产业配套项目,填补我区现代服务业空白的重大项目、总部经济项目以及带动性大的现代农业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品牌影响及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在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基础设施奖补、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进行奖励。“一事一议”政策由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区政府为招商引资企业的高管及工作人员提供就学、就医、住房和招工、职工培训等方面的保障和支持。

对列入我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制度。建立“七个一”帮办服务机制和入驻企业问题快速解决绿色通道常态机制,协调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第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按本级财政贡献额奖励条款累计最高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级财政贡献额。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协议签订中,须在投资总额、项目进度、房屋出售转租或土地转让等方面进行双向约定,并附严格可行的违约救济、赔偿条款加以保证。

第十七条 享受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项目及占用土地、林地等要素资源的项目,须由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指定相关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八条 同一事项、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优惠政策与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规定为准。执行期限内,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新项目,不溯及既往,《六安市叶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19 版)》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区投资创业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叶集区投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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