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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9-08 10:20:22 阅读量: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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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英德市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合理、健康有序地开展,加大科学选资力度,强化集约项目用地,推进项目落户我市进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依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清远招商引资工作体制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函〔2018〕457号)和《清远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招商引资项目遴选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商务〔2020〕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广德(英德)产业园除外〕投资的新增建设用地和盘活存量土地、厂房的二、三产业项目,农业、纯房地产、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类项目不包括在内。

第二条 项目引入原则

(一)项目应符合国家、省、清远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我市规划的产业布局、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环保、安全生产、用地等方面要求,并对我市有一定的经济贡献和社会效益。

(二)应按照“两比三优一核准”原则引进项目。两比三优一核准即:

两比:比投资强度和产出密度、比税收和带动力的贡献率。

三优:优先考虑主导产业项目、优先考虑产业链配套项目、优先考虑我市资源型深加工项目。

一核准:严格核准土地使用面积,以节约用地。

第三条 项目产业导向

项目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主导方向,主要引进新能源、新材料、机械装备制造、高端电子电器、生物科技、日化、智能物流、旅游文化等产业项目以及对我市主导产业有良好带动作用的项目,不包括农业、纯房地产、城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类项目。

第四条 项目引入要求

(一)经济指标要求

1.投资规模。

投资规模达到我市入园标准要求的项目方可安排用地,未达标的项目不予安排用地,也不可租用或购买标准化厂房。

2.投资强度。

(1)工业项目:工业用地的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工业年产值不低于500万元/亩。

(2)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此类产业用地的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

(3)商务服务业项目:此类产业用地的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720万元/亩。

3.创税能力。

工业项目全口径税收每年不低于23万元/亩。

(二)环保准入要求

项目选址不涉及水源保护区,满足“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限值以及总量控制要求,确保满足国家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管理要求。引入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应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安全生产要求

拟引入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其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优先引入项目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予以优先引入。

(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

(二)投资主体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100强、优质上市公司、央企及行业龙头企业的鼓励类投资项目。

(三)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单体制造业项目。

(四)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将企业总部搬迁至我市项目。

(五)投资主体是驰名商标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

(六)研发能力强,核心技术新,研发团队人数占总用工人数30%以上,或项目带头人具有博士以上学历的项目。

(七)有经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以上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项目;团队核心成员是海外或省级以上领军人才的项目。

(八)新增用地少、单位产值高、税收贡献大的增资扩产的项目。

(九)其他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效应并经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核领导小组认定同意优先引进的项目。

第六条 禁止引入项目

(一)国家产业投资目录中“禁止类”项目。

(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规定禁止准入的项目。

(三)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保或其他方面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项目。

(四)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引进的其他行业及项目。

(五)意向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

(六)意向投资单位或主要投资者存在闲置土地或严重低效利用土地或有违法用地情况的项目。

(七)意向投资单位或主要投资者近三年内存在抽逃、虚假出资及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被查处或警示的项目。

(八)经测算发现污染物排放量严重消耗环境容量,可能导致环境质量明显下降或者环境安全风险防控难度过大,污染物泄漏外环境后产生的环境损失远远超过项目可回收利润的项目。

(九)税收贡献达不到要求的项目。

(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具体参照《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规定》)及危废、固废处理项目。

(十一)国家规定的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

第七条 项目遴选及评审

(一)项目评审机构

成立英德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市招商选资进行评估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领导小组根据招商项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切实加强对全市招商项目的分析研判,确保项目引进程序化、项目决策科学化。

(二)项目遴选、评审程序

1.项目受理。

投资方(有明确投资意向选址地的项目)须向拟落户地评审单位提出投资申请,由评审单位对投资项目资料按照项目引入要求进行受理遴选。

提交材料包括:

(1)英德市招商引资项目遴选申报表。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前景、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新项目产品结构、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明细表、生产工艺方案、投资额度、经济效益、用地面积、项目规划方案总平面图、配套要求、用能要求、环境影响、建设时限等)。

(3)投资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状况(投资方企业近两年销售及纳税报表、资产负债表等)。

(4)其他材料(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项目初审。

项目初审由拟落户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对有明确投资意向的项目进行考察对比、全面分析、筛选排序、重点洽谈,根据投资方提供材料和项目引入要求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项目拟落户地政府(管委会)在申报表上填写遴选意见,并根据项目类型、建设要求以及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行业类别,初步确定选址方案,与相关评审材料一并提交领导小组实施项目评审。

3.项目评审。

(1)项目评审由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具体实施。主要对项目投资者、项目申请报告书、投资强度、配套要求、规划要求、土地供应情况、用能、环保等以及相应政策在初审基础上作进一步评估审核,对工艺技术较为复杂、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可邀请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评审。评审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审批表上签署评审意见。

(2)经评审通过后的项目,领导小组按以下类别报清远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批或备案。

①对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下(不含3亿元)的项目,须报清远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②对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项目,须提交清远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批。

(三)有关要求

只有经领导小组评审通过、清远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批通过或备案等三种情况之一的项目,项目引入单位才能与投资方签订正式项目投资协议书,才可纳入招商引资工作绩效考核认定范围。

第八条 项目跟进及监管

(一)对所有按规定程序经遴选评审引入的投资项目,拟落户地政府(管委会)必须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正式项目投资协议书。项目投资协议书内容必须包括遴选评审时项目方承诺的项目内容、动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达产产值、税收贡献、违约责任等相关条例。项目所属地政府(管委会)须于项目投资协议书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扫描件与项目备案表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案。

(二)对经遴选评审拟引入的优先引进类项目,所属地政府(管委会)要加强跟踪服务,设立项目服务绿色通道,为项目投资审批、供地、报建等事项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各项目所属地政府(管委会)要敦促项目投资方按照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推进项目,确保项目建设按进度完成,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可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第九条 项目退出管理

(一)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项目管理,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竣工投产和发挥社会经济效益,确保招商项目引进一个、建成一个、投产一个,杜绝圈而不建、建而不产现象,对不履行投资协议、不按期开工、慢建久拖、产出效益低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招商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均可依法实施退出管理。

(二)项目退出范围

1.已签约但未供地项目。

项目已签署投资协议,但由于缺乏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或规划调整等客观因素而未能供地,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者是该行业、技术相对当时社会发展水平已明显落后或不适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列入退出范围,由项目所属地政府(管委会)引导投资方主动退出,双方依据投资协议的权责约定协商处理退出事宜。

2.已供地但未动工项目。

项目供地后,由于投资方自身原因,超过投资协议约定动工日期1年未开工建设,由项目所属地政府(管委会)向项目投资方书面发出《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到期后仍不开工的,列入退出范围,解除投资协议,并按相关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

3.已动工但未建成投产项目。

项目已动工建设,但由于投资方慢建久拖等原因,自土地交付之日起24个月内未按项目规划建设标准建成,由项目所属地政府(管委会)向项目投资方书面发出《限期投资到位通知书》或《限期竣工通知书》,到期后仍未完成的,列入退出范围,解除投资协议,并按相关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

4.部分投产项目。

项目部分建成投产,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经督办无效的,列入退出范围,收回闲置部分的土地使用权。

5.建成投产但存在环保隐患项目。

项目建成投产后,因未按环评审批批复要求建设,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单位能耗或污染物排放超标,无法完成有效整改的,由项目所属地政府(管委会)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向项目投资方书面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项目投资方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列入退出范围。

6.建成投产但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项目。

项目建成投产后,因安全生产不规范造成问题或事故,经有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并已向项目投资方书面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项目投资方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

7.已全部投产但低效项目。

项目已全部建成投产,但经济指标、税收贡献、技术水平等未达到相关管理规定或项目投资协议的要求,可采取资产重组(即鼓励优势企业兼并或收购)或政府收购方式退出。

(三)项目退出程序

对列入退出范围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实施项目退出:

1.约谈。

项目所属地政府(管委会)先行约谈项目投资方负责人,明确项目列入退出范围的具体事实,负责人需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方案。

2.整改。

对提出可行性整改方案的项目,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项目投资方在整改期间定期向项目所属地政府(管委会)报送整改情况,项目所属地政府(管委会)不定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3.警告。

在规定时限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项目所属地政府(管委会)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提示项目投资方在缓冲期内仍未作出有效整改的,将采取退出处理。

4.评判。

经警告无效的项目,项目所属地政府(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退出评判工作,并将评判结果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5.清退。

项目所属地政府(管委会)以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决议作为依据,实施项目退出处理。

第十条 其他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0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来源: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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