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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

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9-03 11:40:24 阅读量: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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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高质量双招双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荐人,是指引荐投资项目到本市行政区域,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按照规定不适用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单位、个人及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省外法人或自然人到我市投资,并经认定属于省市“十强”产业的新项目;中央、省、市安排的项目资金、国债等财政性投入资金除外。

本办法所称省市“十强”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医养健康产业、高端化工产业、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产业、精品旅游产业、现代金融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和纺织服装产业。

第四条 认定投资项目,还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属于内资项目的,投资规模须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省外投资占比50%及以上;属于外资项目的,合同外资额须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

(二)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合同外资额和投资规模不设置下限;世界500强企业以项目投资当年及上一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名单为准;中国500强企业以项目投资当年及上一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500强、服务业500强名单为准。

第五条 新引进项目奖励标准:

(一)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7%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1%作为引荐奖励资金;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最高300万元人民币;超出最高奖励标准的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数额。

(二)对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落户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引荐奖励资金;对引荐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落户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引荐奖励资金。

第六条 引荐奖励资金兑现:

(一)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1/3以上,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1/3以上,引荐人方可申请引荐奖励资金。

(二)在达到上述前提条件的基础上,对项目资金全部到位的,一次性兑现奖励;对项目资金未完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额兑现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多申报两次。

(三)合同期外到位的资金和合同外的增资均不予奖励。

第七条 引荐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各负担50%。

第八条 引荐奖励资金申请核拨程序:

(一)备案。申请奖励的引荐人应当在项目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前,向所在县(市、区)商务、投资促进部门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备案;县(市、区)商务、投资促进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于15日内报市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调度考核办公室。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商务或投资促进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后于1月20日前报市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调度考核办公室。

(三)审定。市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调度考核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投资促进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四)公示。将市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引荐人信息、项目情况等在市级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五)通报。公示无异议的,以市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印发通报。

(六)资金拨付。自通报印发之日起,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承担数额向引荐人支付奖励资金。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荐人依法缴纳。

第九条 约束条款。

(一)引荐人若年度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享受多项财政奖励政策的按最高标准一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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