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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宁波象保合作区(宁波航天智慧科技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来源: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9-02 11:40:01 阅读量: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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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促进宁波象保合作区(宁波航天智慧科技城)招商引资,加快特色产业集聚发展,结合区域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产业导向

重点鼓励引进航天航空、工业互联网、智能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5G和物联网智能终端设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项目和军民融合产业项目,加快建设宁波市首批特色小镇、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和国家级云制造示范基地。

二、优惠政策

(一)对新引进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制造业企业,按照企业利润和增加值形成的园区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自企业实际经营年度起前两年度全额奖励,后三年度奖励50%。

(二)园区现有标准厂房执行统一优惠价格。对入驻企业自注册之日起,第一年租金全额奖励扶持。

(三)园区工业用地优先保障符合产业导向的制造业项目,免收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和土地评估费。

(四)对于新引进军民融合企业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每项证书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五)对总部型、税源型、功能型项目,以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领域的重点项目,可给予“一企一策”综合政策扶持。

三、附则

(一)宁波象保合作区管委会设立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般一年集中兑现一次。

(二)享受本政策意见的企业,须在宁波象保合作区注册和依法纳税,并承诺经营10年以上,否则财政扶持资金予以全额追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当年存在重大偷漏税、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当年在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在区内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

(三)企业符合国家、省、市、园区多项财政扶持政策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企业有关项目获上级政策扶持且要求区级财政配套的,本政策兑现的扶持资金视同配套。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及省市财税政策重大调整或其他重要事项变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在本政策文件实施之前,宁波象保合作区管委会对外投资协议中有“一企一策”约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在约定期满后按照本政策意见实施。

(五)本政策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来源: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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