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1. 工商注册和税收全部缴纳在汝州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引进外来投资项目。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汝州市发展规划,通过市招商引资对外开放小组综合评估确定的新引进外来投资项目。
享受本政策的投资项目,需同时符合前述两条的规定,且在汝州市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无安全事故等。
二、土地支持政策
3. 用地指标支持。支持工业企业自建厂房,优先保障项目用地,按照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列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和市级重大招商项目的,其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由市政府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切块优先安排。
4. 项目用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我省确定的鼓励类外商投资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优先列入我市重点项目名单,优先供应土地。
5. 土地出让金缴纳支持。对依法取得的项目用地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选择一次性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对重大重点工业项目可参照豫政办〔2017〕163号及豫发改法规〔2019〕271号相关规定,以分期出让、以租代征形式执行。
6. 存量工业土地及房产支持。在符合城乡规划、合法合规并按程序批准后,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引进市外投资按批准的用途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按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引进市外投资发展我市重点扶持的机绣纺织、汽车装备、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或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7. 标准化厂房支持。鼓励企业入驻园区租赁工业标准厂房,自交房之日起前三年免交厂房租金,后两年减半缴纳租金。厂房租金每三年根据市场价格做一次调整,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市场价格。企业购买我市园区内手续齐全的标准化厂房的,园区按照成本价格出让,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市场价格。
三、财政与金融支持政策
8. 域外资金使用奖励。鼓励域外金融机构对汝州市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对引进域外资金在1亿元以上,期限1年以上,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30%,综合成本不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50%,给予主要作用人1‰的奖励。
9. 对本地金融机构奖励。鼓励本地金融机构对汝州市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对支持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期限1年以上,给予主要作用人万分之二到万分之五的奖励。表外业务、撮合类业务减半计算。
10. 支持实施“引金入汝”工程。对在我市新引进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规模大小,一次性给予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开办费奖励。
11. 贴息补助。对项目实行贷款贴息补贴,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按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度,政府通过贷款贴息方式连续补贴三年,第一年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第二年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第三年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补贴标准执行,单个企业补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12. 重资产投资支持。对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可由市国有投资公司代建项目用房,企业自建成投产年度起5年内分期完成回购。
13. 物流补贴。对项目实行物流补贴,项目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年度上缴税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年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给予企业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加大出口企业扶持力度,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在本地生产本地出口的产品,给予物流费用50%的补贴支持,物流费用以取得的合法合理的物流发票为准,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14. 并购投资补助。对并购重组本市企业的市外企业,当年对本市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企业正常运营且产生税收的,按其当年对本市企业投资总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5. 外商投资奖励。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和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扩大生产规模,实际到资在1000万美元(含,下同)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16. 规费支持。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清单管理,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地留成部分按照合同约定以合法合规形式在缴纳后适度补贴给企业用于项目发展。
四、外贸出口支持政策
17. 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市财政设立额度1000万元的企业出口退税资金池。凡企业涉及出口退税项目,自企业正式申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资金池临时垫付申报的退税款,企业应于正式收到该退税款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归还资金池,该垫付款不计利息。若逾期未归还的,按年化利率7.8%计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
18. 开展“外贸贷”业务。支持金融部门加大对本地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信贷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开展“外贸贷”业务。
19. 对外贸易奖励。市财政设立支持发展对外贸易奖励基金300万元,对企业在出口外贸产品,引进人才、资金,扩大进口及发展服务贸易和加工贸易等方面分别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汝政办〔2019〕48号)《汝州市跨境电商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20. 星级企业奖励。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参与比投资规模、比税收贡献、比吸纳社会就业、比科技投入、比社会责任感“五比”擂台赛,评选为星级企业的,可根据《中共汝州市委办公室 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汝州市工业企业“五比”擂台赛的实施意见》(汝办〔2015〕25号)相关规定,享受相应奖励。
21. 科技创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和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各类研发机构引进的创新型团队和创新型人才,在科技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支持。
22. 专利战略奖励。对企业申请国外(PCT)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对同一发明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万元的资助。具体资助办法按《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汝政办〔2015〕20号)有关规定执行。
23. 商标战略奖励。支持企业以商标权作为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每申请注册一个商品、服务商标,市政府给予500元的补助;对新认定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具体实施办法按《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标战略的意见》(汝政〔2014〕17号)有关规定执行。
24. 上市企业奖励。我市对实现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除获得省级财政奖补外,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给予奖励300万元;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奖励2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并募集到资金的,视资金规模给予奖励。建立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进入我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享受上市后备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支持企业上市的工作意见》(汝政〔2015〕24号)有关扶持政策执行。
六、项目第一引荐人奖励
25.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第一引荐人予以奖励。引进落地的一般性招商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引进落地的高投资强度、高税收、高就业且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3‰给予奖励;引进项目是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另外奖励30万元人民币,是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另外奖励20万元人民币,是行业排名全国前20强企业投资的另外奖励10万元人民币。
每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引进单纯的资源开采和商业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奖励。
项目第一引荐人范围涵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群体组织及个人等。项目第一引荐人为一般社会群体组织、企业或个人的,按照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奖励。项目第一引荐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拨付到相应单位;项目第一引荐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的,予以记功表彰,优先提拔重用,不再进行资金奖励。
七、服务保障
26. 对落户的自建企业优先列入汝州市重大项目库,享受汝州市重大项目服务政策。行政审批中心开通“绿色通道”,专门设立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审批材料,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分段并联审批,实行集中审批,做好各项前期服务工作。对特殊项目实行应急招标措施,缩短审批时间,支持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27. 对落户项目符合上级有关奖励条件的,积极为企业申请上级奖励。
28. 对落户的自建企业在项目建设生产期间的必备的水、电、路、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给予保障,场地平整和围墙圈建按照协议约定可由政府代建。
29. 高层次人才激励。对落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医疗、教育等方面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按照《中共汝州市委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名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计划的意见》(汝发〔2017〕11号)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30. 用工保障。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做好人力资源招募服务工作,免费为引进企业员工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服务。对企业开展用工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按规定予以补贴。
八、其他事项
31.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行业前20强等企业,以及经市招商引资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项目,可依法依规进行“一事一议”。
32. 放宽外商投资领域和准入条件,允许外资以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投资我市交通、城建、能源、金融、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同等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33.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实施过程中若遇国家、省新出台有关招商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34.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汝州市环境保护工作相关要求,凡不符合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要求的项目不予引进。
35. 享受支持政策的企业应当书面承诺,未经市招商引资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将工商注册、税收解缴等关系迁离汝州市;违反承诺的,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自动予以撤销,企业应自迁离之日起3个月内将其已获得的支持资金返还我市,并承担支付资金利息、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新政策相冲突,按新政策执行。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招商引资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汝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