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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扶持力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建德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1-08-30 11:50:38 阅读量: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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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加快我市招商引资一号工程战略的实施,加快实体经济的发展,加快经济综合实力的增强,根据国家、省、杭州市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建德市新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本市项目准入时承诺的亩均投入、亩均税收和容积率等准入条件要求的产业项目。

本意见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围绕杭州市和建德市“1+4”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招引的先进制造、人工智能、通用航空、数字经济、旅游健康等产业项目。

第二章 扶持奖励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前3年给予100%额度的专项资助,第4年至第5年给予50%额度的专项资助。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项目,符合工业用地供地要求的,最低可按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含大型住宿餐饮、商场、市场等)项目,按长期持有产权部分的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3%的标准给予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改造提升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3%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对新引进建德市外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其中,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对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最高不超500万元。在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期补助完毕。

第八条 总部企业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享受补助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内不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第九条 设备投入500万元(含)以上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入驻我市,或省级以上的研究所、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运行一年以上且设备投入达300万元(含)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前4年给予100%额度的专项资助,第5年至第6年给予50%额度的专项资助。

第十条 实际利用外资在100万美元(含)以上企业,在按投资额对照享受上述政策年限的基础上,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额度专项资助相应再延长1年。

第十一条 鼓励民营企业与境外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企业,民营企业以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投入,评估增值部分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凡合资合作期限在10年以上,且实到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实行兼并收购。支持境外企业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兼并或收购我市民营企业股权,在我市设立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对民营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重新评估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价值,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新批外资企业到资进行奖励,奖励额度按当年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5万元计算;对现有企业在原合同外资到位的基础上,外方以境外资金增资的进行奖励,奖励额度按当年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4万元计算。当年度内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以上实到外资指实缴注册资本中境外投资者缴纳部分。

第十四条 以上企业投资强度在按约定时间开工三年内达到规定指标比例150%以上的,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额度专项资助相应增加1年。

第十五条 我市企业吸引市外企业或个人实施增资扩股,且重组后企业注册登记地仍在我市的,新注册登记后三年内,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环比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增幅的部分,可按外来股权比例享受以下政策:

其本市留用部分的100%予以扶持;第四、五年,以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额为基数,环比增长15%以上部分,其本市留用部分的50%予以扶持。

以上第四条至第十五条的扶持标准不含一事一议项目。

第十六条 引进企业为世界五百强、中国五百强、中国民营五百强,或项目达到省市县长工程标准的重大产业项目,或是其他符合本市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个案议定。

第十七条 符合本意见规定且亩均税收达到引进企业在受让土地时所承诺的指标的,市级招商引资企业专项资助资金,由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负担,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先由市财政统一兑现,乡镇(街道)承担部分在年终市乡体制结算中扣回;乡镇(街道)招商引资企业的专项资助资金由乡镇(街道)财政承担和兑现;省级经济开发区、高铁新区内的招商企业的专项资助资金由开发区、高铁新区兑现给企业。

第十八条 开发区及各乡镇(街道)、部门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300万美元)(含)以上企业的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有功单位或人员,包括在全国的建德商会(不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所引进企业前三年所形成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的1‰给予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入(不含土地)的2‰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每年兑现一次。

第十九条 当年实际引进外资(指实缴注册资本中境外投资者缴纳部分,下同)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的,按1‰予以奖励,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1.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约定的到资期限内,每个项目只奖励一次;引进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对重大项目引荐奖励由市政府个案议定。所有需申报招商引资引荐奖的,在项目初期或得到信息时,需第一时间向市商务局申报信息及项目情况,并由该局登记。凡项目按合同或章程分期出资投入的,按实际到位情况分期兑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与开发区、高铁新区、乡镇(街道)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兑奖乡镇(街道)和开发区、高铁新区代扣。

第三章 安商保障

第二十一条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服务,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亲商卡制度,为外来投资者提供生产生活便利。为招商企业做好车牌、员工落户、子女就学等各项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三年。建政函〔2012〕107号文件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来源:建德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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