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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扶持办法(试行)

来源:琼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8-27 12:00:51 阅读量: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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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优化产业结构,做大产业规模,吸引更多的外来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集聚,加快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正式印发实施后,在我市辖区内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商引资项目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业布局、集约用地等要求,且形成一定数额的企业年营业收入或固定资产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落户我市的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且同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项目以及商品住宅类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奖励

第四条  对实际投资额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招商引资项目,分别按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不含土地成本)的1‰、2‰、3‰给予企业财政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投资奖励扶持资金分三年支付,每年支付比例分别为30%、30%、40%,主要用于企业在本地经营性支出。

第六条  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50强或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热带高效农业的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在投资强度、年度亩均产值及亩均税收达到省相关控制指标要求,属于行业发展处于领先地位且区域带动性强的重大龙头项目,在约定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我市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三章  贡献奖励

第七条  旅游产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高效农业以及其他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的招商引资项目,自落地我市辖区内开展实际经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之后,连续三个自然年内,企业年营业收入每年增长率不低于5%,按实际年营业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财政奖励,每家企业连续三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具体指标如下:

(一)旅游产业类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按企业实际年营业收入的10‰给予财政奖励。

(二)现代服务业类、热带高效农业类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按企业实际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财政奖励。

(三)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按企业实际年营业收入的20‰给予财政奖励。

(四)其他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按企业实际年营业收入的10‰给予财政奖励。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琼海本地户籍居民,同工同酬并遵照琼海市人社部门管理要求完善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保障措施,安排琼海本地户籍员工职位人数占项目公司总员工人数达20%,且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琼海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我市优先为项目公司争取培训、就业等相关政策扶持资金,并指定相关部门协助招工、培训。

第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公司在技术创新、品牌创建、企业上市、货物进出口、服务贸易、利用外资等方面的任一项经营业绩经省、市政府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对促进琼海产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可由市政府产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单位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用地保障

第十条  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产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热带高效农业的招商引资项目优先申请列入省重点项目和市重点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十一条  在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区域的主导产业项目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按实际用地面积、征地产生费用及供地方式核算土地取得成本。    

第十二条  经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具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和底价可结合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由市政府按照集体决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全市实现将企业开办时间控制2个工作日内,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实现“一网通办”。对市级及市级以下层面承接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由“优化准入服务”调整为“备案”和“实行告知承诺”。探索实施住所承诺制和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提高企业核名一次性通过率。

第十四条  对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将社会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环节的审批时间控制在86个工作日内。实行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将施工许可审批时限缩短为1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优化我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方式和流程,将规划、消防、人防、国家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纳入联合验收并限时办结,实现“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联合验收新模式。

第十六条  对省、市重点社会投资项目组建市领导服务项目工作专班,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存在的问题,提供项目审批提前介入指导服务和“企业代办”服务,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审批办件“一窗受理”“一口出件”。

第十七条  建立我市“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机制。以“联合测绘”为基础的多部门集中并联统筹验收,实现“监管不扰民”,减轻项目业主负担,创新政府服务新模式,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监管效率。 

第六章 引荐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开展中介招商。在本办法正式实施之后,引荐项目的招商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财经媒体、国际金融平台/经贸机构、商会、行业协会/联盟、专业机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及自然人(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除外)促成省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建设且成功落户我市的,按本办法规定可申请项目引荐奖励。

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引荐奖励的引进项目应符合琼海市产业发展规划,项目投资强度、年度产值、年度税收和环保必须达到省相关控制指标要求。项目企业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均在琼海市辖区范围内的独立法人实体,且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增资项目、商品住宅类项目)。

第二十条  引进项目开工建设后,年度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超过1亿元(含)以上,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招商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招商中介机构成功引进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及最终控制人为境外市场主体的纯外资企业并实现合作协议(或承诺)约定,按引进项目开工建设后年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不含土地成本)的1‰一次性给予招商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引进项目不涉及用地,且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自项目运营期起,年度对琼海地方财力贡献达到人民币300万元以上,按照项目首次达标年对琼海地方财力贡献的10%对应给予奖励对象一次性招商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引进项目对琼海地方财力贡献特别重大的,在达到招商引荐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的条件下,可以“一企一策”和“从优不重复”的方式予以项目引荐奖励。对于同一家引进的项目企业,符合本项多个条件的,引荐奖励按就高原则选择其中一项给予奖励。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等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项目的投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权人、信用状况被列入信用征信失信黑名单的机构和自然人以及不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其他机构,不属于引荐奖励对象范围。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优惠政策扶持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公司或招商中介机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类别、奖励标准等相关条款,在完成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成本)或企业年营业收入后,于下一个自然年度的5月31日前向琼海市招商局提交奖励兑现申报的书面申请,提供申请书、企业年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数额证明(以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数据为准)等材料,向琼海市招商局备案审查。由琼海市招商局组织核查备案材料并上报市政府审批,琼海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文件及时兑现企业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自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扶持年度起,须承诺在本市经营并纳税三年以上,凡经营期未满三年而撤资、迁出本市的企业,其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含引荐奖励)予以全额追回。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招商引资奖励金额以及该引进企业在琼海市得到的相关奖励、补贴,不得超过当年度该引进企业对琼海市的地方财力贡献。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奖励政策的企业,由琼海市招商局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八条  将本办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管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奖励或支持补贴资金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我市各类财政奖励和扶持资金。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与现有琼海市优惠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衔接,可同时享受国家和省级优惠政策,本办法由琼海市招商局会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琼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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