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培育发展“5+N”产业集群行动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21〕63号),抢抓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机遇,加快蓬江区招商引资步伐,鼓励国内外企业在蓬江区投资兴业,推动蓬江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蓬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蓬江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没有纳入失信名单的企业、机构或自然人。
(一)工业:优先扶持属于以下产业的工业项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中重点发展的“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2.蓬江区重点发展的摩托车及零配件、智能家电、智能装备、健康食品、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
(二)生产性服务业:包括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服务,批发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等服务行业。
(三)商贸业: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进出口等,以及开展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
第三条 购地自建项目在申请奖励时,已签订投资协议的须完成投资协议的相关约定;没有签订投资协议的采取承诺制,项目的投资强度、创税率、容积率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500万元/亩以上,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投资强度250万元/亩以上。
(二)项目达产创税率:工业项目创税率达40万元/亩/年以上,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创税率达30万元/亩/年以上。
(三)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不低于2.0(含),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2(含)。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一)工业项目
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达到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15亿元以下、15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分别按1%、1.5%、2%、2.5%以累进制方式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20亿元(含)以上的,按3%以累进制方式给予奖励。
(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按1%、2%以累进制方式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五条 租金扶持
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引进工业项目,生产场地租金采取先租后补贴方式予以扶持,扶持期限为两年。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亿元(含)以上,实际物业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给予10元租金补贴;超出5000平方米面积部分按5元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含)。
(二)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含)至3亿元,实际物业租赁面积400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给予10元租金补贴;超出4000平方米面积部分按5元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平方米(含)。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含)至1亿元,实际物业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给予10元租金补贴;超出3000平方米面积部分按5元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
(四)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实际物业租赁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给予10元租金补贴;超出2000平方米面积部分按5元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含)。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
(一)工业企业
1.自有用地企业创税率50万元/亩/年以上或租赁、购买厂房企业创税率500元/平方米/年以上,且年创税额500万元以上,按照该企业当年新增区级财政贡献额度的80%予以奖励。
2.年度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15%以上的,或年度新增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的,给予该企业当年新增区级财政贡献额度30%的奖励。
以上两项奖励按照不叠加原则,选择一项。
(二)商贸业企业
1.对纳入本区商业统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批发企业,给予该企业当年新增区级财政贡献额度40%的奖励。
2.对纳入本区商业统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给予该企业当年新增区级财政贡献额度40%的奖励。
第七条 高管、骨干人才奖励
(一)新投资引进市“5+N”产业集群重大项目(不含已有企业增资扩产)在建期间将项目企业的纳税和统计关系迁入蓬江区的,按照建设期间对我市财政贡献额度给予项目企业最高100%奖励,最长期限2年,其中企业应将不低于该奖励50%的资金用于奖励高管、骨干人才。
(二)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税收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均实现正增长的,给予该企业5个高管及骨干人才名额,享受当年个人区级财政贡献额度的50%奖励。
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税收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均实现正增长的,给予该企业10个高管及骨干人才名额,享受当年个人区级财政贡献额度的50%奖励。
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税收达到4000万元(含)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均实现正增长的,给予该企业15个高管及骨干人才名额,享受当年个人区级财政贡献额度的50%奖励。
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亿元(含)以上、税收达到8000万元(含)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均实现正增长的,给予该企业20个高管及骨干人才名额,享受当年个人区级财政贡献额度的50%奖励。
(三)经认定、评定和举荐产生且在蓬江区内居住和服务的顶尖人才、一级人才、二级人才的随迁适龄子女以及在蓬江区年纳税排名前20名的大型企业的高管(含企业董事会主席、总裁、总经理等人员)的随迁适龄子女申请就读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适当根据学生入学志愿统筹安排优质学校入学。
第八条 企业上市奖励
对实现境内上市的企业,按照江门市现行企业上市扶持政策予以奖励。
第九条 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奖励
对A股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注册地址不限于蓬江区),其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限售股或者原始股,通过设立在蓬江区的托管证券机构依法转让的(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按减持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度90%给予奖励;对持有上述股票的持股平台,其注册地址设立在蓬江区并发生转让的,按减持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度90%给予奖励。
第十条 引荐人奖励
引荐人提供项目信息并具体跟踪、参与项目的联系与洽谈,对项目落户蓬江区发挥重要作用,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奖励。
新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亿元(含)-20亿元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
新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20亿元(含)-30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新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30亿元(含)-50亿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新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在项目动工后,兑付20%的奖励金额;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兑付50%的奖励金额;项目创税率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后,兑付30%的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实施“一事一议”。
(一)央企、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及其控股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或外资项目外商实缴资本5000万美元以上。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2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三)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产业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项目。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设立蓬江区招商引资扶持专项资金,并列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本办法的申报和管理由区科工商务局负责,并定期向区政府专题报告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落实、拨付使用等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已包含上级政府同类奖励项目中由区政府承担的部分。本办法奖励为税前金额,各项奖励申报指南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第五、六条的企业,其当年获得的奖励资金不超过区级财政贡献额度。
第十五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后,10年内不迁出蓬江区、不改变在蓬江区的纳税义务;若违反承诺,企业必须无条件退回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币种除作特别说明外皆为人民币。涉及“达到”“不低于”“以上”“最高”“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在办法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企业和组织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凡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由区科工商务局负责追回已拨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投资强度、创税率等指标没有达到承诺标准的,企业必须无条件退回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原有政策与新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新出台政策为准。
来源: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