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生态特色食品产业的发展,引进和聚集更多企业落户、投资建设,推动经济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扶持政策适用于登记注册地在西秀产业园区生态特色食品产业园内年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其中用地自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且税收达到5万元/亩;使用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投资达1500元/平方米,且税收达到100元/平方米/年;使用办公楼的企业税收不低于500元/平方米/年。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可同等享受我区的其他招商普惠政策。但当本办法相关条款与其他优惠政策重复时,不可重复享受,可选择最优政策享受。
第四条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十年内不得搬离,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企业摘地自建厂房政策。对于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的用地项目(包含新建、改建、扩建、搬迁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3000万元的,在固定资产全部投入到位后,参照所缴纳土地出让金金额10%的标准给予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参照所缴纳土地出让金金额15%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100强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0万元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对项目建设用地给予相应扶持政策。
该项补贴必须在固定资产投资足额到位后方可认定(由具备相关资质第三方出具的报告为准)为已投资。若在项目具备建设条件的前提下,投资者不能履行投资合同致使项目开工时间延长三个月或竣工时间延长六个月以上的,只兑现补贴部分的50%;开工时间延长六个月或竣工时间延长一年以上的,则补贴不予兑现。
第六条 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政策。根据企业需求,可向企业提供标准化厂房,若企业项目总投资达到1500元/平方米,税收达到100元/平方米/年,则企业签约入驻三个月起三年免租金(物管费、水电费、网络等其他全部附加费用由企业方按规定自行承担),三年免租期满后,第四、五年租金根据市场价减半收取,五年期届满后若企业需继续租赁,租金的支付方式及金额参照市场租赁价另行约定。若企业需回购厂房,按照《安顺市标准厂房入驻优惠办法》(安府发〔2013〕13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企业总部入驻园区办公楼政策。登记注册地在西秀产业园区生态特色食品产业园内,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在西秀产业园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在经营满一年后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购买成交价格的20%。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租、转让和改变用途。租用西秀产业园区内办公用房的,3年内免租金。
第八条 上市奖励政策。企业入驻西秀产业园区生态特色食品产业园上市后,按照省、市、区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龙头企业奖励政策。对落户西秀产业园区生态特色食品产业园的独立法人企业,获得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称号的,给予10万元资金补贴。
第十条 产能奖励政策。项目投产后三年内,若企业达到合同约定的纳税额,则将企业每年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为基数,作为产能奖励,补贴给企业。
第十一条 人才补贴政策。对落户西秀产业园区生态特色食品产业园的企业高管,年薪达到三十万的,按照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的区级留存部分50%为基数,给予企业高管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奖补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
第十三条 在西秀区范围内,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照享受相关优惠条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秀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