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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招商引资扶持资金产业园区提质增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来源:广州市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1-08-10 14:30:42 阅读量: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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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产业园区提质增效的政策措施》(增科工商信规字〔2020〕1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设立的广州市增城区招商引资扶持资金产业园区提质增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园区专项资金)政策,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

产业园区专项资金对符合《政策措施》确定的“工改工”“工改新”的村级工业园、新塘环保工业园、现有各园区(产业集聚区)内的工业总部经济业态部分,以及位于我区工业产业区块线内、通过政府部门主导实施改造升级后具备承接产业集聚的留用地或低效闲置厂区园区(不含签订过有关招商引资协议未达到约定产出条件的用地)内引进的企业,以及相关招商引荐人,按条件给予支持。

二、支持条件

(一)属于资金支持范围的园区,以及该园区内引进的企业,需同时符合《政策措施》第二章“园区和项目建设”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二)符合上述第(一)条的企业,可同时按条件享受《政策措施》第三章“园区和项目支持”确定的各项支持。

(三)各园区(不含现有各园区内的工业总部经济业态部分)申请纳入支持范围园区的,需按本申报指南第“三、申报流程”、“四、申报材料”要求,及时办理园区备案。办理备案的园区内新进驻企业、招商引荐人在项目引进时,均需到开发区经科信局、各镇街经济办办理备案登记,其中新进驻企业填报《新进驻项目备案表》(附件1),招商引荐人填报《项目引荐确认表》(附件2)。

(四)新塘环保工业园内、“工改工”“工改新”村级工业园由单个企业或者企业组团进驻并自用生产经营的,可直接按申报指南“四、申报材料”的“第(二)款园区新进驻企业提交以下材料”的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三、申报流程

(一)申请纳入支持范围园区申报流程:

1.确定运营机构。增城开发区经科信局或各镇街(以下统称为属地)对辖区内适合改造的园区,指导确认一个或多个运营机构。园区运营机构应拥有专门的招商、宣传策划、企业服务团队,能够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必要的增值服务;需编制园区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运营机构介绍、选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厂房结构、基础配套设施、改造方案、拟设主导产业等,并组织实施。

2.开展运营。园区运营机构与属地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参考模板见附件8),编制建设方案,实施改造和招商运营。

3.进行报备。园区运营机构将园区相关资料送开发区经科信局、各镇街经济办初审后,报区科工商信局备案(工作日时间均可办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纸质版扫描成电子版一份发邮件到zcgyfzk@163.com)。

(二)园区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1.发布申报通知。区科工商信局于每年度3月左右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2.企业申报和属地初审。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开发区经科信局、各镇街经济办提交申报材料。开发区经科信局、各镇街经济办出具推荐意见后送区科工商信局。

3.组织专家评审。区科工商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的材料和现场情况进行审查。

4.公示。区科工商信局将根据评审核查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对名单进行公示。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区科工商信局办理资金拨付程序和手续。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纳入支持范围的园区,提交以下材料:

1.封面、目录、《园区备案申请表》(附件3)。

2.园区运营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即可)。

3.园区运营机构与属地签订的园区合作协议。

4.园区建设方案。

(二)园区新进驻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封面、目录、《新进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4)。

2.《新进驻项目备案表》(附件1)。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即可)。

4.在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广州站)网站注册的登录首页截图。

5.环评登记手续。(需环评的企业提供)

6.新进驻企业申请搬迁改造补助的,提供以下材料:

(1)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工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投产500万元以上的还需提供纳入统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206-1 或206-2)。

(2)进驻当年场地租赁协议、场地租金支付凭证。

(3)企业进驻时设备购置搬迁、场地改造等合同和费用发票,《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附件5)。

7.新进驻企业纳入“四上”企业后申请奖励的,提供以下材料:

(1)规上工业企业提交两年度1-12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规上生产服务业企业提交两年度1-12月财务状况(F203表)。

(2)企业两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审计报告)。

(3)当年度纳税凭证。

(4)场地租赁协议、当年租金缴纳相关证明材料(银行流水、支付凭证或发票等)。

(5)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附件5)、设备购置合同和发票;固定资产投产500万元以上的还需提供纳入统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206-1 或206-2)。(申报设备补助的提供)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首次认定的提供)

(7)R&D证明材料。(有则提供)

(三)招商引荐人提交以下材料(引荐多个项目的,合订在一份申报材料,相同材料无需重复提供):

1.封面、目录、《招商引荐人奖励申请表》(附件6)。

2.《项目引荐确认表》(附件2)。

3.招商引荐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即可)。

4.引荐落户项目营业执照。

5.引荐落户项目验资报告(外资项目提供)。

6.引荐落户项目两年度1-12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工业企业提供)或两年度1-12月财务状况(F203表,生产服务业企业提供)。

7.引荐落户项目两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审计报告)。

(四)申请总部经济业态奖补的,提供以下材料:

1.封面、目录、《总部经济业态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7)。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即可)。

3.企业两年度1-12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

4.企业两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审计报告)。

5.企业委外加工订单合同、结算凭证。

6.企业两年度纳税凭证。

五、监督和管理

(一)区科工商信局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产业园区专项资金项目的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申报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编造数据,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产业园区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三)产业园区专项资金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资金。

六、其他

(一)纳入统计的企业申报时各项经济数据,应与统计平台数基本一致。

(二)产业园区专项资金与我区其他相同性质奖励资金有重复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产业园区专项资金包括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费用或组织专家评审费用。

(四)本指南有效期与《政策措施》同步;根据本指南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在符合《政策措施》的要求下,可按实际情况对本指南的内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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