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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政策

来源:榆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8-05 11:40:53 阅读量: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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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探索市场化招商途径,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招商引资实效,以高质量招商引资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中介主体认定

(一)中介身份。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境内外独立法人机构和自然人(不含各级财政拨款的部门单位及其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中介责任。熟悉并向投资方介绍榆林产业和投资政策;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在引进、落地、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助投资方办理项目立项备案、市场主体登记、用地等相关手续;配合招商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前期评审工作,包括项目合规性、技术先进性和预期财税贡献等;配合招商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后期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投资方按照承诺完成投资额、如期投产、达到既定产值和税收等情况);定期向市招商主管部门反馈工作情况。

(三)中介认定。在项目引进前,与投资方、落户方和相关招商主管部门分别签订委托或代理招商协议的法人机构和自然人。

二、奖励项目范围

(一)奖励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榆林市域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社会自然人用货币、实物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兼并、购买产权等方式在我市域内投资、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符合中央、我省及我市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农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二)不属于奖励政策的情形:

1.基础设施及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等)、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发电等项目。

2.国家限制类项目和淘汰类产业项目。

3.BOT、BT、PPP模式项目和捐资项目。

4.已在榆林投资的企业,用其投资获利进行再投资的。

三、奖励标准

中介为自然人的,只给予信息费奖励;中介为法人机构的,同时给予其他符合条件的奖励。奖励资金以人民币兑付。

(一)信息费奖励。促成投资方和落户方成功签订合同的,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一次性奖励信息费1~5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农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0.2‰奖励;引进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按照项目投资额的0.1‰奖励。

(二)项目落地奖励。引进项目落地建设后,引进外资项目的,按实际利用外资的6‰给予奖励。引进内资农业及农业加工类(含市场建设、仓储、冷链物流)、社会服务类项目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引进内资工业项目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引进内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以上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引入世界企业500强(以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公布名单为准)、中国企业500强(以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名单为准)投资的,分别追加10万元、5万元奖励(引进企业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奖励10万元)。

(四)专业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可与招商主管部门签订委托招商合同,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商定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

四、项目资金认定标准

(一)外资项目的到位资金,以实际利用外资额(仅限外商直接投资部分)认定。

(二)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符合规定的发票、固定资产统计报表、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银行进账单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五、登记备案

(一)中介持以下材料到项目所在县市区(市直园区)招商主管部门填写《榆林市招商引资中介备案登记表》,办理中介备案登记手续。

1.与项目投资者、落户方签署的投资引荐委托书或证明。

2.中介营业执照复印件(中介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对中介资格初审,审核合格后报市外事外经局备案登记。

(三)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

(四)项目投资方不能以中介身份对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五)根据工作需要,市外事外经局可与符合条件的中介签订委托招商或代理招商协议,直接登记备案。

六、申报审定

(一)已备案登记的中介,所引项目达到本政策第二条奖励项目范围的,填写《榆林市中介招商奖励申报表》,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市直园区)招商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二)初审合格后,报市外事外经局审核,并提供以下资料:

1.《榆林市招商引资中介备案登记表》。

2.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等)。

3.项目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项目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购地凭证、工程决算报告、设备购置发票、外来投资款银行进账单等有关项目的投资证明资料。

5.招商项目落户方出具的相关证明。

6.中介营业执照复印件(中介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市外事外经局对受理的申报材料审核后进行整理汇总,报市招商委员会终审。市外事外经局负责将终审结果在我市主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七、奖励兑现

(一)拟奖励的项目、中介和奖励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外事外经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奖励通报。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市直园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县级奖励资金兑现后,市级奖励资金拨付到有关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招商主管部门予以兑现。

(二)信息费奖励在项目合同签订后的当年兑现;项目落地奖励按投资进度兑现,完成50%投资时兑现奖励的50%,完成全部投资并投产时兑现全部奖励。

(三)中介团队奖励的申领,由中介团队书面委托团队人员具体办理。奖金的分配由中介团队自行商议。

(四)奖励资金兑现时,财政部门代扣所得税款。

(五)在奖励通知发出6个月内未领取奖励资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资金来源

落地项目纳入市级重点招商项目盘子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按40%、60%承担。

其他落地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全额承担。

九、附则

(一)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参照本政策制定中介奖励实施办法。

(二)本政策由市外事外经局负责解释。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来源:榆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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