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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招商奖励办法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与产业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2021-07-29 13:50:17 阅读量: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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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实验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商中介

(一)招商中介指向 实验区招商单位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引荐实验区区外的投资者来岚投资,且在项目落户的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并获得投资方和招商单位认可的关键个人或机构,包括:社会人士、企业法人、经社团登记的商(协)会或其他组织机构(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

(二)同1个项目只认定1个招商中介,若项目出现2个或以上招商中介的,视为1个招商中介团队。该引荐团队在申请招商中介备案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个招商中介具体办理,奖励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定。

第二条 奖励条件

项目公司是指来自实验区区外的投资者,并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实验区商事登记,且依法在实验区纳税、纳统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招商引荐项目须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以及生态环保和投资强度要求。

以下项目不纳入招商引资认定范围:

1.住宅地产项目(如属于混合用地,住宅部分在固定资产投资额中予以剔除);

2.区外投资主体已在实验区注册纳税,重新变更法人、经营地点、企业名称、股东增减以及在本区域范围内搬迁,其经营性质和规模不变的项目;

3.区属国有企业为主体投资或控股的非自主招商项目(如区党工委管委会指令性项目、重大改革指定项目等)、非经营性项目;

4.争取的政策性资金项目(中央、省下达的预算内项目);

5.捐赠或公益性项目;

6.股权投资、基金类项目。

第三条 招商中介奖励

项目公司自在实验区进行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符合下列任一奖励条件时,招商中介即可申请招商奖励,但在项目公司商事登记之日起3年后申请奖励的(用地类项 目公司,申请奖励时限可放宽至4年),不再予以兑现。引荐项目奖励金按以下类别分阶段发放:

(一)项目落地。发生土地交易的项目公司,按照工业用地与非工业用地进行分类奖补。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款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照1%给予奖励;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2%给予奖励。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交易的土地,在项目公司支付租金后,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在出让阶段,再以所缴交土地出让款为准进行差额奖补。非工业用地按土地出让款的1‰给予奖励。项目须开工(主体基础砼体浇捣开始或桩基施工),且按首次入库的土地出让款为准。

(二)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所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的,项目竣工投产后,根据项目年度固定资产完成情况,按照单个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引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税收贡献。项目公司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在扣除实验区给予的各类奖补(如有)后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照差额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引荐项目税收贡献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龙头招商项目。上述项目如属于近3年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100强、台湾百大等知名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公司,叠加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

项目公司根据项目进度,在达到以上任一条件时可叠加申请奖励,但同个引荐项目累计奖励金不超过600万元,且不超过该项目公司自商事登记之日至奖励申请日为止实际缴入实验区的税收地方留成总额。

第四条 奖励申报流程

(一)备案。招商中介开展引荐项目工作时,在协助招商单位与投资方对接洽谈后,须向区招商产业中心办理招商中介备案手续。招商中介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

(二)申报。招商中介应在项目公司达到申请条件后及时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产业奖补窗口提出申报奖励,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申报材料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引荐奖励申请表》和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三)审核。区行政服务中心产业奖补窗口负责受理收件,区招商产业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材料,复核土地出让、固定资产投资、税收贡献、企业奖补等情况,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公示。区招商产业中心对拟奖励的招商中介和奖励金额在指定官方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汇总材料报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备案。

(五)发放。招商奖励金纳入区经济发展局部门年度预算。区行政审批局应在1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办结,依据审定后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引荐奖励申请表》一次性向项目招商中介拨付奖励金。

第五条 实验区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如与本办法所列的优惠政策重复或属于同类别的,申请人可择优申请,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励申报核查、资金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招商中介发放奖励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发放奖励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解释,区经济发展局(招商产业中心)会同区创新研究院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岚综管综〔2018〕164号)同时废止,但已按照上述办法进行奖补备案的招商中介,其在2020年的相关奖励仍适用原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内设立商事主体的项目,在有效期后达到奖励条件的,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与产业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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