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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市袁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袁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7-24 10:00:14 阅读量: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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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及厂房建设

第一条 兴办工业企业的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可申请延续。

第二条 进入工业园区兴办企业一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医药、机械电子、锂电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原则上亩均年纳税在10万元以上、亩均投资强度在260万元以上。

第三条 企业在投资合同规定时间内建成后,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原则上符合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的行业标准。

第四条 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的袁州区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13.6万元/亩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同时,为支持企业发展,地方财政拨付部分土地出让金建立企业基本建设基金,落户工业园区的医药制造项目(医药外包装项目除外)和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的机械电子制造、锂电项目按9.6万元/亩拨付;落户工业园区其它项目: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内的一般项目按7.6万元/亩拨付、投资2-5亿元人民币的一般项目按8.6万元/亩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建设基金按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拨付;在企业土地摘牌后,且主体厂房建设超正负零时拨付企业基本建设基金的50%;剩余50%在主体厂房完工后拨付完毕。

第五条 用地款的缴纳,在项目签订入园投资合同后,先预缴1万元/亩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转为土地出让金。如签订入园合同后1个月内未交履约保证金的,合同自动解除。投资方在取得用地红线图前应交清合同约定的用地款,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在符合园区规划情况下,鼓励企业兴建多层厂房。新入园项目建筑容积率和税收贡献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后,凡兴建多层厂房的(除可按高度计算二层的单层厂房外)由受益财政予以扶持,从第二层开始按30元/平米的标准扶持,每增加一层,扶持标准提高30元/平米。已竣工投产企业改扩建厂房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因改扩建厂房增加的容积率,免收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入园项目依照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投资商在取得用地红线图后,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规划设计经工业园区审定,在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下,自建厂房设施。涉及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从优。

二、税收和企业发展基金

(一)生产性工业企业

园区生产性工业企业从合同约定投产年度次年起连续五年期间,如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符合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的行业标准,企业年度内纳税在10万元/亩,当年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办法:

第一条 企业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的100%、后三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国家规定所得税减免年限和税率包括在上述支持范围之内。

第二条 企业依法缴纳的增值税,将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的50%、后三年的25%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其中生物医药、锂电产业项目缴纳的增值税,将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的100%、后三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

第三条 企业依法缴纳的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将地方留成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对在建项目,将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对已建成的项目,按纳税2万元/亩为条件,达要求者按50%扶持,否则不予扶持;如企业处于停建、停产状态,不予扶持。

(二)孵化园企业、租赁企业、电子商务和其它流通企业

为了做强做大工业园区,孵化园企业、租赁企业、园区电子商务企业从合同约定投产年度次年起连续五年可享受园区生产性工业企业优惠政策;其它流通企业可享受总部经济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总部经济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及准金融机构)

第一条 单个总部经济企业年纳税500万以内的(不含政策性退税部分,下同),按照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奖励;年纳税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奖励;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3000万以下的,按照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5%奖励,总部企业入驻袁州区之日起,可享受五年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后三年奖励50%。

第二条 总部经济企业法人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连续三年纳税额均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25%以上,在第四年按该企业前三年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平均数的1%给予该企业法人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总部经济企业人才激励奖励。自认定当年起,其任职满一年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贴。

第四条 总部经济企业年纳税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四)农业企业

第一条 需农业用地的企业,可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依规统一组织流转,土地流转价格以当地平均水平和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第二条 农产品加工企业建设项目用地(工业用地性质)参照生产性工业项目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条 对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农业科技含量高、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特别优势的重点农业项目,根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更优惠的政策。

三、配套服务

第一条 工业园管委会和服务单位协助外商办理以下事宜:

1.在外商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为外商办理开业申报、验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图章刊刻及证照年检工作。

2.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报批手续。

3.协助安装水、电、路、气、讯以及污水处理系统等基础设施进厂。

4.协助办理大宗产品出货所需的各种许可文件及报批手续。

5.协助企业搞好员工培训、招聘企业所需各类人才。

6.协助搞好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园区内的环境卫生及物业管理。

第二条 优化园区投资环境,给外商发放客商身份卡,严格执行检查备案、收费登记等制度。

第三条 入园企业的各类人员到我区落户、购房、子女入学和入托,均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四、其它

第一条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直接投资的亿元项目,在优惠政策方面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条 对外贸出口企业,除享受省市有关补贴和奖励政策外,按当年实际情况另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在当年开放型经济工作意见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 对当年引资的企业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且完成投资额度的70%以上,可申请“财园信贷通”贷款。

第四条 企业在无欠税情况(须由税务部门出具无欠税证明)下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五条 在袁州辖区内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孵化园企业、电子商务、其它流通企业和总部经济项目(高危项目如花炮厂,资源消耗型项目如煤矿、矿山开采、混凝土搅拌站不享受此优惠政策),均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六条 本办法由袁州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将根据国家新的政策及时予以调整。

来源:袁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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