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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

来源:枞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7-23 11:20:01 阅读量: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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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铜政办〔2020〕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1.新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新引进符合我县铝基新材料、绿色家居智造、纺织服装、汽车零部件等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类项目。以上项目均不含房产、商贸、矿山资源类项目。

2.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年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以及对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给予精准扶持和鼓励政策。

二、土地厂房保障

3.保障新投资项目用地,优先提供用地指标。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模式,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投资者盘活使用存量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4.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对新引进集约用地鼓励类工业项目的扶持政策,省、市、县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根据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经营效益等,在项目用地成交缴款、项目竣工和项目投产阶段,分三次给予总额不超过用地成本的50%资金扶持。

5.厂房代建。对新引进符合我县主导产业规划或科技含量高的工业项目,确需代建厂房的,可根据项目需要出资代建厂房,投资方可通过合同约定进行回购。

6.对企业(项目)建设万级以上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的,可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百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5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万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7.鼓励各类投资者在县内选择现有闲置厂房进行投资,对于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购置厂房时可按厂房销售价格的5%-10%的标准给予补助。租赁厂房时可按年租赁价格的50%-100%的标准给予补助,租赁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

三、金融扶持

8.充分发挥政府主导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产业投资基金以债权、股权投资的形式参与重点产业招商项目。

9.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引进项目,在没有获得政府性资金扶持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额度贷款贴息。

四、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0.新引进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类项目和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类项目,可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不含土地价款,下同)给予补助。固定资产补助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和达到约定亩均税收标准时按1:1分两次兑现。

五、财政贡献奖励

11.新引进工业用地项目,对于投资协议约定建设期间的土地使用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100%奖励。

12.新引进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达到约定亩均税收标准(含设备进项税收抵扣)时,连续8年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50%奖励。从企业投产或运营后第四年开始,成为规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方可享受后续奖励政策,否则不予享受。

13.新引进年缴纳企业税收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企业,5年内,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科技人才,按照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奖励总数不超过5人。

14.新引进市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平台型总部经济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60%给予奖励;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80%给予奖励。

六、运营成本补贴

15.项目建成投产后2年内年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以上,或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可给予连续3年运营成本补贴,标准为:企业用电每千瓦时补贴0.02元,物流费用按实际发生额1%补贴,用气价格参照市县工业企业用气价格差额据实补贴。各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创优服务环境

16.对符合适用范围的招商引资项目,依法依规免收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17.实行招商引资项目首问负责制、包保服务制和落户全程代理制,工业项目一律实行“承诺即开工”。积极协助企业解决融资、用工、子女入学、就医、人才引进等事项。

八、附则

18.给予扶持政策的项目,原则上经营年限不低于8年,否则可收回已兑现的扶持政策。在投资协议中应将所给予各项优惠政策与固定资产投资、经济社会贡献等综合指标统筹考虑,实行双向约束。

19.本地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或新上产业转型投资项目达到本政策规定的,新增部分可比照本政策给予扶持。

20.本政策实施中,条款之间的同类政策,以及国家、省、市、县出台的专项政策和行政服务措施比此更优惠、更便利的,可按照更优惠的政策以及更便利的行政服务措施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21.本文件所列出的各项优惠政策根据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技术含量、市场前景、财政贡献等综合因素,结合投资方需求,由地方政府(园区)和投资方在投资协议中具体洽谈。

22.鼓励干部担当作为。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精神,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导致的工作失误或过失,应坚持宽严相济给予容错免责。

2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招商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经开区等单位负责解释。涉及奖励补助资金原则上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已签约项目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原《枞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枞政〔2018〕14 号)同时废止。

来源:枞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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