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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沙市区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

来源:沙市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7-19 11:40:14 阅读量: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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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营造良好投资和服务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沙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1.土地出让价格。工业投资项目按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不含地价,货币单位:人民币,下同)供地。土地价款按照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沙市区等别七等288元/平方米)的70%执行,实际土地成交价格为13.5万元/亩。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区级留存部分一个月内全额奖励给企业,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2.固定资产奖励。给予5000万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并与土地出让价格挂钩。具体办法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1亿元(不含1亿元)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奖励,直至核算到土地出让价格9万元/亩为止;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不含3亿元)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4%给予奖励,直至核算到土地出让价格7.5万元/亩为止;固定资产投资3-5亿元(不含5亿元)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奖励,直至核算到土地出让价格6万元/亩为止;固定资产投资5-10亿元(不含10亿元)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6%给予奖励,直至核算到土地出让价格4.5万元/亩为止;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期限为3年,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土地款总额。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正式协议(合同)投资总额的30%以后,按比例开始兑现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3.重资产建设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落户园区,根据项目需求可以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为项目代建厂房设施(含土地)和代购生产设备。项目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补贴,自项目投产年份起,连续补贴3年。

4.多层厂房补贴。对容积率大于1.0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给予生产性厂房设施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二层100元/㎡,第三层及以上200元/㎡。8米以上单层厂房按两层计算容积率,但不享受多层厂房补贴。

5.购买或租赁厂房补贴。在沙市区购买标准厂房用于工业生产,项目年税收达到100万元后,给予一次性120元/㎡补贴。在沙市区租赁标准厂房用于工业生产,且项目年税收达到100万元后,给予5元/月/㎡补贴,连续补贴24个月。购买或重组沙市区闲置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参照本条款执行。

6.整体搬迁补贴。荆州市外工业企业整体搬迁到沙市区,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以上的,按照搬迁设备评估值的2%给予一次性运费补贴。

7.技改扩能奖励。沙市区现有工业企业技改扩能,或通过合资、参股、并购等方式吸引荆州市外工业企业到沙市区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作为新的招商引资项目,参照第二条执行。

8.税收贡献奖励。工业项目自正式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给予12个月建设周期。建设周期满且项目年税收达到100万元后,给予6年税收贡献奖励,前3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区级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市级奖励按市级政策执行。

9.财政贴息补助。投资3亿元以上或者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或者年税收1000万元以上新落户沙市区的工业项目,对项目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除外)实施财政贴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自项目投产年份起,连续补贴3年。投资5亿元以上或者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或者年税收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财政贴息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10.货物物流补贴。对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新落户沙市区的工业项目,给予货物物流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补贴3年。年税收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物流补贴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二、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总部经济项目按照《沙市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沙政发〔2017〕1号)执行。

三、现代服务业优惠政策

1.购买或租赁物业补贴。新入驻沙市区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购买或租赁物业期限在5年以上,用于办公或生产经营的,自项目正式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且项目年税收达到100万元后,分别给予购买或租赁物业补贴。购买物业的,给予一次性240元/㎡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租赁物业的,承租期限达到5年以上,给予10元/月/㎡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连续补贴24个月。

2.基本装修补贴。新入驻沙市区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购买或租赁物业期限在5年以上,用于办公或生产经营的,自项目正式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且项目年税收达到100万元后,给予一次性基本装修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单个项目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

3.品牌招商奖励。沙市区大型商业、文化旅游综合体成功引进国际、国内高端商业品牌并新注册法人公司,签订5年以上入驻协议(合同)的,每个品牌给予一次性5万元品牌奖励。品牌企业纳入限上商贸业统计后,每个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进限奖励。

4.销售收入奖励。新引进荆州市外独立核算的大型商贸法人企业,实缴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额2亿元(含)以上,企业纳入限上商贸业统计后,按销售总额的0.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连续奖励3年。

5.税收贡献奖励。新入驻沙市区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自项目正式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且年税收达到100万元后,给予6年税收贡献奖励,前3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区级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市级奖励按市级政策执行。

四、农业项目优惠政策

1.土地流转补贴。涉农项目流转土地集中连片经营面积达到200亩以上,土地流转价格达到500元/年/亩以上,流转期限达到5年以上的,按1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2.专项扶持政策。涉农项目地块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可以申请享受国家相应补贴政策和专项扶持政策。

五、综合共性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奖励。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美元的项目正式投产时,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美元的项目正式投产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2.重大投资奖励。国内500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将集团公司总部、生产基地或研发中心迁到沙市区,具体优惠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3.外贸出口扶持。沙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出口退税基金池,为企业先期垫付出口退税返还资金,新落户项目出口退税自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4.人才引进奖励。企业引进博士工作3年以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按3:3:4比例分3年拨付。企业年薪3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技术人才(不超过5人),前3年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市级奖励按市级政策执行。

5.高新企业奖励。新入驻沙市区的高新技术类项目,如果已在外地通过国家高新企业认定,且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并不受税收和投资额度条件限制,直接享受工业项目购买或租赁厂房补贴、整体搬迁补贴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物业租赁补贴、基本装修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

6.资金扶持政策。新入驻沙市区的亿元以上投资项目,可以享受政府主导的助保贷、担保贷、实体经济调度资金和银行授信等金融服务;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6年内,给予项目每年1000-5000万元免息流动资金支持;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同时,投资项目可以由荆州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

7.质量品牌奖励。新获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荆江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新获相应级别提名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8.技能培训补贴。新入驻沙市区的亿元以上投资项目,根据培训工种、培训课时和培训要求,按每人次每年200-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9.子女就学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法人和高级管理人员适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享受政策生待遇。

10.招商中介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员(不含公职人员)介绍和引进投资超过5000万元以上工业(含物流)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一次性给予招商引资中介有功人员奖励。

六、优化项目服务事项

1.秘书服务。对所有落户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区领导、一个工作专班、一个项目秘书”的专项服务。

2.代办服务。对所有落户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联审联办和全程代办服务,自正式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为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区级所有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3.政策服务。成立区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兑现专班,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区发改、科技、经信、财政、人社、审计、商务、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与规划等部门共同参加,现场核查,客观公正,一年一次,严格兑现。

4.协调服务。对所有落户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专班具体负责,全面协调,全程跟踪,专题研究,快速解决。

七、附则

1.同一投资主体如果同时符合多项同类优惠扶持政策要求,按照最优政策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2.本政策出台之前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按照原优惠政策和协议(合同)条款执行,本政策出台之后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按照本优惠政策和协议(合同)条款执行。

3.本政策由区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沙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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