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用地政策
1.县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预期年亩均税收(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低于10万元/亩。县政府按照每亩不低于最低挂牌价供地。
2.首位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现代农业等,亩均投资强度及亩均税收预期可适当降低。
二、财政扶持政策
3.对经履约评估,达到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并按期投产、达产的企业,年入库税收不少于10万元/亩。按该企业(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当年度对县级实际综合贡献额前三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扶持。
4.兼并重组类项目。经政府同意的招商引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新增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不含并购资金),在资产过户过程中,交易所产生的税费,按县财政所得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对兼并重组后新注册的企业,按期投产、达产后,年入库税收不少于10万元/亩,比照新供地项目,按该企业(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当年度对县级实际综合贡献额前三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扶持。
5.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县经开区供地类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大小给予基础设施建设一次性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下(含)的项目,最高给予企业已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40%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的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三、产业引导政策
6.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8000万元以上的我县三大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可分别在项目开工、投产和达产后以重大设备购置补助、贷款贴息、物流补助、厂房代建、重大技术评估奖励、技术团队奖励、研发经费奖励等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四、标准化厂房政策
7.鼓励企业自建多层标准化厂房,对单体建筑规模不低于10000平方米,楼层不少于3层的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从第二层起,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助,每增加一层增补每平方米50元,分层计算,待厂房建设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一次性补助到位。
8.购买标准化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新注册落户的企业,达到投资协议各项指标,项目按期投产后年缴纳税金达到150元/平方米以上,给予企业财政奖励扶持,六年内比照其年度税收(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县级实际综合贡献额分别按如下标准奖励:前三年100%、后三年50%。
9.租赁标准化厂房(含企业闲置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新注册落户的企业,达到投资协议各项指标的,项目投产后年缴纳税金达到120元/平方米以上,按实际计税面积不超过8元/平方米/月费用享受3年的租金补贴,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
10.经省认定千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百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
五、总部经济政策
11.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贸易公司、销售公司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该企业奖励。年纳税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县财政按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60%给予奖励扶持。年纳税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县财政按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奖励扶持。
六、IPO“绿色通道”及企业上市奖补政策
12.对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我县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的企业,或者注册地在我县、最近一年在我县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且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享受国家支持贫困县企业上市。“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对注册地在我县的企业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使用“即报即审、审过即挂”政策,减免挂牌初费。对注册地在我县的企业发行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的,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使用“即报即审”政策。
13.对在我县成功上市的企业,省市县综合奖补不底于700万元;对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综合奖补160万元;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精特新板新增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综合奖补10万元。
七、附则
本政策与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相同的部分,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本政策所指的“一事一议”和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及生产要素供应奖励扶持政策,需经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形成会议纪要。
本政策所指投产之日,是指从供地之日始,约定建设期满,经过3个月的试产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政策制订本乡镇招商引资奖补政策,并负责奖补政策的受理和兑现。县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户县经开区的招商引资企业奖补政策的办理。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政策由县招商中心、县财政局、县科经局负责解释。
来源:望江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