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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肃宁县招商引资优惠和奖励办法

来源:肃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5-28 11:50:34 阅读量: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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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以外到我县投资的国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内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以上,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领域需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鼓励引进高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环境保护产业;文化、教育、科研、卫生、旅游相关产业;装备制造、特色轻工、现代物流、军民融合等产业。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四条 用地规模。对新建工业项目,在确保符合产业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亩均纳税达到10万元,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第五条 供地方式。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供应项目用地。

第六条 供地价格。实行容积率与供地价优惠挂钩,经县招拍挂委员会研究确定,对新建工业项目,县开发区及县城规划区以内容积率在1.0(含)-1.1之间的,基准地价按30万元/亩供地,县开发区及县城规划区以外园区基准地价按27万元/亩供地;县开发区及县城规划区以内容积率在1.1(含)-1.3之间的,基准地价按28万元/亩供地,县开发区及县城规划区以外园区基准地价按25万元/亩供地;县开发区及县城规划区以内容积率在1.3(含)-1.5之间的,基准地价按25万元/亩供地,县开发区及县城规划区以外园区基准地价按22万元/亩供地;县开发区及县城规划区以内容积率在1.5(含)-1.8之间的,基准地价按20万元/亩供地,县开发区及县城规划区以外园区基准地价按17万元/亩供地;容积率≧1.8的,根据不同产业,另行协商确定供地起始价格。

第三章 扶持奖励机制

第七条 实行产业引导基金扶持。设立县级股权投资基金,重点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且辐射带动强的重大产业支撑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优先支持,帮助企业破解资金瓶颈;设立县级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对接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和创客项目。落实好“沧州市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的意见》的落实方案”第三项第二条文件要求,对我县所得奖励资金全部纳入产业引导基金,对企业给予扶持。

第八条 鼓励外商投资兴业。积极引进境外投资,在本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项目除外),年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到位资金在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到位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引入省级著名商标企业,每引进一家,对引荐人(公职人员除外)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引入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每引进一家,对引荐人(公职人员除外)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

第十条 对引入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技版和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县级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对上市公司整体迁至我县,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址迁至我县的,视同境内外首发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对引进生产型产业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项目投产竣工后,直接产生税收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到位额,给予项目引荐人(公职人员除外)以下奖励:1、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3亿元的,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2、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5亿元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3、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8亿元的,给予8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4、固定资产投资在8亿元以上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多少,给予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

第四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十二条 对新建项目引进人才签订合同满5年,并在肃宁工作的,享受以下人才引进政策:1、对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硕士生、博士生专业人才和985、211高校全日制毕业的本科生专业人才,5年内免费使用公寓周转房(或给与相应的住房补贴);2、对引进的县域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具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才,根据不同院校,5年内给予每月300-500元的住房补贴;3、对年薪超过30万元的企业核心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自认定之年起的政策有效期内,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4、在项目用地中,根据用地规模可配建不超过7%的人才引进职工公寓用地。

第十三条 对新建项目企业外地员工,可根据个人意愿办理肃宁城镇户口,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教育部门和办学单位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五章 服务支持

第十四条 对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高端高新产业及学校、医院、企业总部、金融机构、科研院所等项目,优先纳入省级、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在建设用地指标和能耗、煤耗、水耗、污染物排放等资源环境容量指标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对已在北京市取得的生产经营资质、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印刷产业项目,在肃宁过渡3年内可继续享有原有资质、认证。

第十五条 对入驻开发区新建项目,享受园区内水、电、路、讯等公共基础设施服务。在手续办理上,由开发区或相应责任单位实行“全程代办制”服务,本着从快的原则办理项目开工前各种手续。根据企业意愿,项目建设可由肃宁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实行代建服务。

第十六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挂牌保护制度。除安全、环保、税务部门和因涉案的公法部门外,其它部门未经县政府审批,不准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等活动。

第六章 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对引进中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额巨大或高科技项目以及本办法未涉及的,可以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各乡镇和县直部门提请“一事一议”的招商项目,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组织相关部门与投资者洽谈,并经县政府同意后,由项目引进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者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九条 “一事一议”项目享受的具体政策及有关事宜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各方履行协议内容,承担各自责任义务,兑现优惠政策。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引进项目须经肃宁县项目筛选集体会商审核领导小组前期筛选认定后,方可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暂定两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肃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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