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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田园综合体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来源:凌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5-11 11:40:15 阅读量: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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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开放合作,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我县田园综合体项目,助力凌云脱贫攻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投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享受本优惠办法:

(一)在凌云县注册公司、投资田园综合体项目的项目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二)符合凌云县“泗水缤汾”田园综合体项目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三)项目签约后,在约定时间内启动项目建设和建成运营。

第三条  享受优惠办法的投资项目范围:农业种养类项目、农产品加工类项目、现代服务业流通类项目、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类项目、旅游养生类项目。

第四条符合本优惠办法的投资商,除享受《凌云县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凌政办发〔2018〕43号)、《凌云县“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凌政办发〔2018〕24号)、《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的政策》(凌政发〔2013〕21号)外,还可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二章 奖励优惠

第五条 奖励标准实行分行业奖励的原则,包括:

(一)农业种养类项目

1.种植类项目。对连片标准化新增种植茶叶、油茶、桑叶、特色果蔬、花卉种植等农业种植面积达100亩(含100 亩)以上的,本县负责项目用地的土地流转工作,给予补贴前两年的土地租用费用100%,后两年给予补贴土地租用费50%,共补贴4年。同时,享受凌云县农业产业扶持政策。

2.养殖类项目。对养殖猪、鸡、鸭、鸽、兔、牛等家禽家畜养殖类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投资额的4%给予业主奖励。同时,享受凌云县农业产业扶持政策。

(二)农产品加工类项目。对制茶、榨油、饲料、果品、蔬菜、畜产品、水产品、长寿食品、饮品等生产加工项目实际投资4千万(含4千万)以上的,项目建成后,按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实际投资1千万元-4千万元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业主一次性奖励。

(三)现代服务业流通类项目。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流通类项目投资额在1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总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类项目。对农家乐、民宿、餐饮娱乐、休闲农业体验等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类项目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后按实际投资的2%给予项目业主奖励。

(五)旅游养生类项目。对星级酒店、康养基地等新建旅游养生类项目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建成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实际投资的15%给予项目业主奖励;实际投资 5千万元—1亿元(含5千万元)的,项目建成后按实际投资的10%给予项目业主奖励;实际投资3千万—5千万的,项目建成后按实际投资的8%给予项目业主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千万元。

(六)本县鼓励的其他投资项目。对本县鼓励的其他投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或一企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标准。

第六条 土地政策

(一)对符合产业用地政策,进入田园综合体的项目,优惠供地价格参照当时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给予保障,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1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

(二)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对个别特别重大旅游项目,经县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可实行点状供地。新入驻企业投产后,年税收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执行租金补助政策,即前3年享受全额租金补助,后2年按正常租金减半补助,5年之后按照正常市场租金计算收取租金。

第七条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此外,从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五年按照企业上缴县级可支配税收总额等额扶持,第6—10年按照企业上缴县级可支配税收总额的50%给予扶持。

第八条 扶贫政策优惠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被认定为扶贫车间的,按《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扶贫车间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凌政办发[2019]38号)文件给予奖励。

第三章 行政服务

第九条 项目审批本县承诺为投资业主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能快则快、马上就办,投资项目的所有审批手续,均进入本县政务大厅实现“一条龙”服务。

(一)项目立项: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属本县立项审批的项目,在0.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超出本县审批权限的,由县发改局安排专人负责跟踪协助办理。

(二)执照办理: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形式,属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办理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须报上一级审批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专人负责跟踪协助办理。

(三)环保审批: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属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在1周内办结;超过本县审批权限的,由县环保局安排专人负责跟踪协助办理。

(四)用地审批: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属本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办理的,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须报上一级审批的,由县自然资源管理局安排专人负责跟踪协助办理。

(五)其他协调事项:项目涉及与相关部门和乡(镇)有关的手续或协调服务,由县投资促进局安排专人协助办理。

第十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一事一议或 一企一议,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特事特办,协调解决。

第四章 奖励兑现

第十一条除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实施进度以外,投资项目应在批复的期限内建成,并达到优惠政策兑现条件后,由企业法人按要求提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相关佐证材料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县投资促进局收到企业奖励申请后,经县投资促进领导小组评估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在30日内兑现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奖励的项目类别和标准由凌云县人民政府认定。

第十五条国家、自治区、市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自治区重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与国家、区、市级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

第十六条经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的县域内其他旅游养生类项目,同等享受此奖励优惠。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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