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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太湖县招商引资政策导则

来源:太湖县招商中心 发布时间:2021-04-30 10:50:10 阅读量: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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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明确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我县新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和三产融合类项目。

第三条 以下类型项目不属于招商引资项目:

1.完全由县内企业或者县内自然人投资的项目(返乡创业除外);

2.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类项目;电讯、石油、天然气、电力等经营服务网点项目;纯粹利用我县范围内自然资源(例如矿山、砂石)进行开发利用、需相关部门许可的特许经营类项目;

3.垂直管理部门或机构布局设点类项目;

4.政府财政性资金和社会捐赠类项目;

5.纯农业、纯房地产项目;

6.KTV、足疗、会所、洗浴、餐饮等商业服务项目;

7.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不予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本导则所称工业项目,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

(一)太湖经济开发区新引进投资总额达6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60%)或约定亩均税收强度在15万元/年以上且按约定时间开工的单个工业项目;在太湖经济开发区租赁厂房投资额1000万元或约定税收230元/㎡/年以上企业且按时开工的单个工业项目;徐桥、小池、城西工业聚集区新引进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50%)或约定亩均税收强度在10万元/年以上且按约定时间开工的单个工业项目;在“三园”租赁厂房投资额800万元或约定税收180元/㎡/年以上企业且按时开工的单个工业项目;其他乡镇比照“三园”标准执行;

(二)开发建设园中园、标准化厂房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项目;

太湖经济开发区原则上只引入功能膜材料首位产业、高端装备制造及链上相关产业。

第五条 本导则所称现代服务业项目分为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项目两大类。

(一)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等项目,具体包括:

1.现代物流业项目指新引进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主要建设物流信息中心和交易平台、连锁配送中心、仓储基地、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等内容的物流项目;

2.金融业项目指新引进运营资本1亿元以上或者首期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银行、证券、保险、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后台服务中心等项目;

3.服务外包项目指新引进在太湖投资建设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共享服务中心、离岸交付中心等项目;

4.电子商务项目指新引进在太湖投资建设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等项目;

5.科技创新平台项目指新引进产业技术实体研究院,新引进省级以上或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检验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

(二)生活性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按四星级以上酒店标准建设的酒店、大型城市综合体、特色街区等项目,具体包括:

1.四星级以上酒店标准建设的酒店类大项目指新引进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或按照15000元/平方米以上标准改造现有宾馆酒店,其建筑、装饰、设施设备及管理服务水平达到国家规定四星级以上标准的酒店项目;

2.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指新引进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将县城中的商业、办公、居住、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化娱乐和交通等生活空间的三项及以上功能进行组合,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关系的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体,其总建筑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

3.特色街区项目指新引进在商品结构、经营方式、管理模式等方面具有一定专业特色的商业街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投资企业自持物业不低于50%或1万平方米以上,特色街区内同业态的企业占50%以上。

4.文化旅游体育项目指新引进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含房地产部分),集中成片开发的特色旅游小镇、大中小型主题公园、旅游景区综合开发项目、文化旅游综合体、旅游休闲度假区、旅游+体育及其他符合我县文化旅游发展方向的新业态、新经济项目。

特色旅游小镇项目是指对具有开发价值的小城镇,并以为其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开发为主的项目,包括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服务等。

大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是指总占地面积600亩及以上、不足2000亩或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不足50亿元的为大型主题公园;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为中小型主题公园。

旅游景区综合开发项目是指总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各类资本参与我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点和游览设施及与之相配套的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服务设施的旅游项目。

文化旅游综合体项目是指旅游服务产业与文化、教育、会议会展、养生养老、医疗、体育、农业、房地产等产业的全面融合,形成了旅游产业主导下的泛旅游产业聚集与整合的投资开发项目。

旅游休闲度假区项目是指温泉度假、旅游庄园、特色民宿、主题游乐、旅游演艺、旅游康体养生养老、旅游研学基地等旅游休闲娱乐项目。

第六条 本导则所指的三产融合项目,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

新引进总投资1亿元以上,其中二、三产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产融合项目。

第七条 经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类大项目。

第二章 土地分则

第八条 工业项目

(一)项目用地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太湖经济开发区内单个工业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用地规模不低于20亩;徐桥镇、小池镇、城西乡工业聚集区内单个工业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二)投资强度和税收。太湖经济开发区新建项目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下同)不少于15万元/年。徐桥、小池、城西三个乡镇工业集聚区新建项目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

(三)土地出让。按不低于10万元/亩的价格挂牌出让,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土地出让价款须全额缴至县国库,实行预算管理。

(四)开竣工时限。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建设周期以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但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建成试产后1个月内,由项目所在的开发区或乡镇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验。对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要责成业主按约定追加投资。

(五)其他乡镇比照本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业态等,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成本核算、政策界定和县政府批准,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出让。

(二)在招商引资洽谈阶段,意向单位应编制项目规划方案,明确各类业态、税收、就业、产权持有比例及建设周期等,按照《太湖县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审核工作机制》相关要求实施。

(三)用地面积50亩至100亩的项目,投资方或实际竞买人注册资本应在5000万元以上;用地面积100亩以上的项目,投资方或实际竞买人注册资本应在1亿元以上,或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四)投资现代服务业大项目的投资方应在国内(外)其他地区已有投资且经营相似业态、体量相当的项目。

(五)开竣工时限。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4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建筑面积不大于10万平方米的,在一年内竣工(结构封顶,下同);建筑面积在10万至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在两年内竣工;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可适度放宽,最长不超过3年。

超高层建筑自基坑开挖、桩基施工,直至主体结构封顶的施工周期一般为2至3年。自竣工之日起一年内开业或投入使用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50%。出让合同中应有未按约定时限开竣工建设和未达到建设要求的违约追责条款。

(六)大型企业工业设计和研发、总部经济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成后产权不对外出售和出租的,可比照本导则第七条工业项目政策执行。

(七)土地价格。商业自持部分与商业出售部分和住宅部分,在评估地价时要分类评估、综合评定。对商业自持部分要结合业态类型分类评估。有市场评估价的地区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的70%,没有市场评估价的地区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八)商业自持。商业自持部分不予发放预售及销售许可证。自持部分同意出售转让的,应设置自产权证取得至出售转让之日的最低期限,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上记载。

第十条 三产融合项目

(一)含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二)含种植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500亩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含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第三章 达效分则

第十一条 工业、现代服务业和三产融合项目招商要进行项目投入产出分析。在项目投入产出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企业财政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工业项目

新建工业项目有主营业务收入发生时即视为投产,按合同约定目标缴纳税收。缴纳的税收是指经营者主营业务产生的税收,不包括政府奖励、股权转让等缴纳的税款和税务查补税款、税收罚款等。

新建工业项目,自开工之日起,太湖经济开发区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其他区域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或达到约定税收强度要求:

(一)最高可按7万元/亩等额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厂房建设。按以下节点分步奖励:

1.企业获得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后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后10日内兑现奖励总额的30%;

2.企业厂房主体封顶后10日内兑现奖励总额的30%;

3.企业正式投产后10日内兑现奖励总额的40%。

(二)新建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 最高可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县级留成部分的等额标准,前三年(合计36个月,下同)100%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成长发展,后两年(合计24个月,下同)50%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成长发展;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前五年予以等额标准奖励。

(三)太湖经济开发区内年亩均税收(12个月,不含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下同)低于15万元、其他区域内低于10万元的,该年不予享受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奖励政策。

(四)新建工业企业,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县以上部分外实行零收费;涉及相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的下限减半收取。

第十三条 功能膜材料首位产业项目

按照《太湖县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审核工作机制》要求可认定为功能膜材料首位产业的项目,除享受工业项目相关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1.对投资方因设备搬迁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补贴(以票据为准),包括设备的拆卸费、安装调试费、物流运输费等,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2.对新购设备对纳入统计范围、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企业设备(含企业对整体设备、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升级而购买的软件包,下同)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此项补助可与省、市相关政策重复享受;

3.经县认定的万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400元(低于400元按实际发生额度认定);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百级洁净厂房(含 A 级 GMP 厂房)每平方米补助 1000元,装修完毕验收后可兑现,不与省、市政策重复享受;

4.租赁开发区自持标准化厂房:厂房优惠期限5年(具体政策按照《安徽太湖经济开发区工业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执行);

5.本条款涉及1-4项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

自开业经营之日起,最高可按3年内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标准等额给予奖励。

文化旅游开发项目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三产融合项目

按国家和省、市、县出台的扶持现代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符合工业项目政策要求可同时享受工业项目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除经县政府批准外,招商引资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3个月内不开工建设,不再享受本分则所规定的政策。

第四章 政策审定和服务

第十七条 县政府或太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含太湖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由县招商中心负责起草。全县各单位与外来投资者商谈项目投资优惠政策时,涉及县级政策支持的,须报县政府审定。各地不得擅自承诺县级优惠政策,不得与投资者签订涉及县级优惠政策的项目合作协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新引进本导则未涉及的重大项目或新型业态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大小,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企业已享受本导则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其他相关产业奖补政策。

第二十条 本导则由县招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此前有关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导则不一致的,以本导则为准。实施期内若法律法规修改或政策变更,按照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或变更后的政策执行。

来源:太湖县招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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