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扩大马关县对外开放力度,吸引更多客商到马关投资兴业,全力推进招商引资实现新突破,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在我县注册投资新办企业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除房地产开发、矿业采选冶、能源开发、加油站、木材初加工、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和社会垫资政府回购的项目外,均可享受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是符合条件的新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须在2000万元及其以上(由相关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投资结算报告和税务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票据进行认定),且不包含土地价款、场地租赁费、地上附作物补偿费。企业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二、土地供给
第三条 投资企业所需土地以招拍挂或采用租赁方式取得,企业所使用土地面积按照投资强度进行集约配置供给。
三、奖励扶持
第四条 投资奖励
(一)对入驻都龙口岸和南山园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按照投资总额的6%给予一次性投资扶持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含)至8000万元的,按照投资总额的7%给予一次性投资扶持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达8000万元(含)至10000万元的,按照投资总额的8%给予一次性投资扶持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投资总额的9%给予一次性投资扶持奖励。
(二)不在南山园区和都龙口岸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含)以上的,按照投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
(三)政府所给予的扶持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所缴纳土地价款,在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兑现。
第五条 主营业务达标奖励
投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县人民政府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部门申报数据为准)给予奖励,持续奖励3年,每年兑现奖励一次,具体标准为:一产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含)以上的,按照年收入的1%奖励,二产、三产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含)以上的,按照年收入的0.5%奖励,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于次年6月底前兑现本年奖励资金。
第六条 人才及用工奖励
(一)积极鼓励投资企业引进高学历、高技术管理人才,从引进之日起2年内,正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奖励生活津贴1000元;副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奖励生活津贴500元。享受以上生活津贴人员必须常年在马关工作,每满一年,由县人社部门负责审核造册一次性发放。
(二)对正常生产、按规定签订2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按月支付职工工资(工资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缴纳“五险”以及年使用马关籍劳动力就业人数达50人(含)以上的企业,县人民政府将按企业使用马关籍劳动力就业人数给予持续5年的奖励,具体标准为:解决就业50人(含)以上到300人的,按300元/人/年标准进行奖励;解决就业300人(含)以上到500人的,按400元/人/年标准进行奖励;解决就业超过500人(含)的,按500元/人/年标准进行奖励。
第七条 企业成长奖励
(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加速成长,实行“以奖代扶”,对中型企业成长为大型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小型企业成长为中型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小微企业成长为规上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企业走品牌兴企的发展道路,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称号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上市,对成功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 购房奖励
投资企业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马关购房,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奖励,每名法定代表人最高可享受200平方米的奖励。
第九条 引资奖励
社会自然人、民间组织、中介组织、本土或外来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除外)为我县成功引进县外资金到马关进行投资的,项目建成投产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对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的,奖励引资人5万元。投资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投资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单个项目的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外资奖励
对在我县投资且当年实际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项目(金融业及金融业项目除外),除享受省、州政策支持外,县级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5‰的比例(按实时利率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融资扶持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协调各金融机构,按照信贷政策,积极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在贷款条件、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
五、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未依法纳税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环保排污不达标的;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六)有违法违纪生产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马关县人民政府授权马关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在施行过程中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具体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18年11月16日印发的《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修订的通知》(马政办发〔2018〕304号)同时废止。
来源:马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