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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江陵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 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4-26 11:40:50 阅读量: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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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江陵境内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按合同约定期限建成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和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的物流、1亿元的农旅、优质商贸等非工业项目“一事一议”。本政策不适用于落户煤电港化产业园的项目。

第二条  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照江陵县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最末级标准执行,对按照合同约定建成投产且适用于一类或二类工业用地的项目,具体扶持标准为: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5万元/亩的标准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的,按6万元/亩的标准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7万元/亩的标准给予扶持。

财政扶持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三次兑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主体厂房立柱时兑现40%的扶持资金,如主体厂房未立柱,取消本次扶持资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5个月内,主体厂房建成、设备安装调试到位后兑现40%的扶持资金,如主体厂房未建成、设备安装调试未到位,取消本次扶持资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8个月内,项目投产后,兑现余下的扶持资金,如项目未投产,取消余下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

1.适用一类或二类工业用地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或科技型、成长型企业投资的项目;

2.年上缴税收达到15万元/亩的(不含一次性税收)项目;

3.将集团公司总部注册在江陵的项目;

4.重大“二次招商”项目;

5.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及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

第四条 对适用一类或二类工业用地的项目,按照《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的日期建成投产后6年内,前3年按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际留成部分的100%进行扶持,后3年按50%进行扶持。

第五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前2年按县级实际留成部分的100%进行扶持。土地受让时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按县级实际留成部分的100%进行扶持。

第六条  对年上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不含一次性税收)、符合主导产业的企业,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不含控股股东,原则上不超过5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本县薪酬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前3年按县级实际留成部分的100%进行扶持。

第七条  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不含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予减免的收费和基金),农地转用、供地等中介服务费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无偿为企业服务。

第八条  对县外整体搬迁至江陵开发区的优质项目,按设备评估值的2%给予设备搬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对按合同约定建成投产后三年内,当年上缴税收达到1000万元(不含一次性税收)的企业,按照当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给予物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对引进优质项目的中介方(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除外),项目主体厂房开工后给予2万元的信息奖;对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且适用一类或二类工业用地项目的中介方,项目正式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奖金上限为50万元。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县招商中心解释。

来源: 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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