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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经济开发区“一区四园”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来源:高青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4-23 12:00:30 阅读量: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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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高质量“双招双引”工作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产业兴县、新型工业化强县建设,加快推进高青高质量发展,高青经济开发区“一区四园”将着力发展健康医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和电子信息四大产业,做大做强“黄河三角洲药谷”、化工产业园、先进装备制造园区和电子信息产业园。为打造政策洼地,突出招大引强,突出亩均效益、亩均投资强度,引导“亩产论英雄”,提倡节约集约用地,特制定本办法。

一、黄河三角洲药谷、先进装备制造园区、高青化工产业园奖励政策

(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在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一次性交清土地招拍挂价格出让金后,超出下列规定价格的部分,待项目开工后,30日内奖励企业,奖励资金用于企业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交易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企业负责缴纳。奖励条件及标准如下:

1. 黄河三角洲药谷。土地招拍挂价格不低于25万元/亩,符合入园条件且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不包括土地投资,下同)的健康医药项目,超出8万元/亩的部分。

2. 先进装备制造园区。土地招拍挂价格不低于25万元/亩,符合入园条件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先进装备制造项目,超出10万元/亩的部分。

3. 高青化工产业园。土地招拍挂价格不低于30万元/亩,符合入园条件且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及以上(非危化品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高端原料药及辅药项目超出15万元/亩的部分;高端新材料及特色医药中间体项目超出25万元/亩的部分,其中,对符合“低能耗、低排放、低安全风险、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绿色、环保、创新型新材料项目,超出15万元/亩的部分。

(二)为进一步加大对500强企业和大项目、好项目的招引力度,在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奖励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后,按照不同标准,实行进一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和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条件及标准如下:

1. 黄河三角洲药谷

(1)世界500强企业,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4亿元及以上的健康医药项目,按照每亩8万元给予奖励。

(2)中国500强企业,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健康医药项目,按照每亩8万元给予奖励。

(3)500强以外的企业,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6亿元及以上的健康医药项目,按照每亩8万元给予奖励。

2. 先进装备制造园区

(1)世界500强企业,自开工之日起,二年内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先进装备制造项目,按照每亩10万元给予奖励。

(2)中国500强企业,自开工之日起,二年内固定资产投资4亿元及以上的先进装备制造项目,按照每亩10万元给予奖励。

(3)500强以外的企业,自开工之日起,二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先进装备制造项目,按照每亩10万元给予奖励。

3. 高青化工产业园

(1)500强企业(含世界500强及中国500强企业),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8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每亩10万元给予奖励。

(2)500强以外的企业,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每亩10万元给予奖励。

上述奖励资金待项目建成投产后,五年内从本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给予奖励(以本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限)。

二、电子信息产业园奖励政策

电子信息产业园原则上由县属国有公司办理土地收储,采取标准化厂房或土地租赁的方式招商。

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内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前二年免收房租,后三年房租减半;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免收房租,后二年房租减半;设备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免收五年房租。符合入园条件的优质项目,优先给予产业引导基金扶持。

三、其它扶持政策

以下政策适用于经济开发区“一区四园”。

1. 企业正式投产运营并达到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入后五年内,前三年按照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之后两年给予50%奖励。

2. 为吸引海内外高端人才,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的高管,五年内,对其薪金及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按照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转让股权、变更出资比例所得收入,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奖励。

3. 对园区内工业项目(包括与其配套的办公楼、研发楼、餐厅、职工宿舍等民用建筑),凭园区认定证明免收“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

4. 投资项目年度到位境外资金500万美元及以上,且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给予到位资金额2%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5. 对外来投资20亿元(2亿美元)以上的重大产业招商项目,以及其他对全县新旧动能转换起到明显推动作用的重点招商项目,按照 “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6. 为鼓励镇、街道、园区打破行政地域界限,把项目推荐到更具优势的县内区域,引导产业集聚和错位发展,经县财政局和县投资促进中心认可后,实施“飞地经济”政策。自企业投产并实现纳税之日十年内,项目所形成各类税收的地方镇办、园区留成部分,前五年引入方和落地方按照5:5比例分配,后五年按照2:8比例分配;自项目开工之日起五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引入方和落地方5:5比例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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